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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8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纤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2964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文奇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86号
当事人:广州市纤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7669017P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白海面2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白海面2号工业区的广州市纤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有名为“娇伶燕窝素深层净透亮颜洁面乳”(规格100ml)”产品留样,该产品名称、外包装标签成分和保质期与已持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产品名称不一致。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95)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产品名称:娇伶美白祛斑霜,国妆特字G20120777)。此外,当事人持有“娇伶 JIAOLING”文字商标(商标号:第1592813号)的使用授权书。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娇伶燕窝素深层净透亮颜洁面乳”(规格100ml)标示国妆特字G20120777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文号,但当事人生产的该产品名称、成分以及保质期均与批件不一致,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娇伶燕窝素深层净透亮颜洁面乳”(规格100ml)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6422.5元,违法所得为6328元。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娇伶燕窝素深层净透亮颜洁面乳”(规格100ml)”的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328元;
二、罚款5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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