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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3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发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3866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汉洋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37号
当事人:广州发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7690561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西八巷41号1-5层(部位:自编2号楼4楼B403)
法定代表人:李汉洋
2023年4月23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经现场检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5月27日,当事人委托广州发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产品。当日产出成品1073盒,自检留样7盒,入库1066盒。2021年5月30日,当事人以3.5元/盒的价格将上述1066盒产品销售给沈阳客户,获得销售款3731元。
2023年4月6日,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IH0215),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检验,结论为检出标签及官网查询批件未标示的染发剂对甲氨基苯酚硫酸盐。
2023年6月5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3A06018),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复检,结论为检出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甲氨基苯酚硫酸盐。
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召回涉案产品。根据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委托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为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为373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委托加工协议书、产品生产记录、《发货单》、召回情况说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20201573)、《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IH0215)、《检验报告》(No.2023A06018)、《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按照从轻级别处罚。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731元;
二、罚款6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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