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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日市监处罚〔2022〕33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日喀则华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2/9 |
处罚内容: | 1.没收茜草(批号191001)110g; 2.没收违法所得438.48元(大写:肆佰叁拾捌元肆角捌分);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共计罚没款50438.48元(大写:伍万零肆佰叁拾捌元肆角捌分)。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由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茜草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2YG00749)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证实该批中药饮片茜草(批号191001)为劣药 |
违法事实: | 经查,1、由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茜草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2YG00749)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证实该批中药饮片茜草(批号191001)为劣药;2、该批中药饮片茜草(批号191001)共购进2kg,销售了890g,抽样1kg,现场剩余110g,进价:68元/kg,销售价:300元/kg,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574.48元(伍佰柒拾肆元肆角捌分),违法所得为438.48元(肆佰叁拾捌元肆角捌分);3、当事人与供货方(安徽方氏制药有限公司)一年一签订资质证照,但因储存不当无法完整提供2020年购进该批中药饮片茜草(批号191001)时与供货方签订的有效资质证照,且当事人提供的1份该批中药饮片茜草(批号191001)《成品检验报告书》是复印件,未加盖供货商鲜章,属无效资质证照,以上证实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药品进购查验义务的事实;4、当事人于2022年6月25日向使用该批次中药饮片茜草(批号191001)的患者召回,但因用药时间在2020年与2021年,无法召回,当事人随访使用患者,未出现使用后的不良反应。当事人能够提供一份《关于茜草召回通知书》及召回记录,故当事人有主动召回行为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由日喀则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出具的疫情期间当事人积极参与日喀则市抗疫工作的《证明》及参加抗疫工作人员的《荣誉证书》,故当事人在此次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作出了应有贡献。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处罚依据: | |
处罚机关: |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42300MB1801475T |
数据来源单位: |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42300MB1801475T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2/12/1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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