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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79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千瑶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98410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廖国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793号
当事人:广州千瑶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CMPB9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石龙岗邹四岭18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廖国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03月30日至当事人处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发现一款名为“老姜汁去屑防掉洗发露”的产品,上述“老姜汁去屑防掉洗发露”标注的生产方为当事人,标注委托方广州雅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功效中标注有“是防止脱发、去除头屑、止头痒、使头发柔亮光泽、有弹性的五效合一的方法”的内容,当事人称该款产品没有经注册。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现场发现的上述产品60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9日生产“老姜汁去屑防掉洗发露”(规格:2000ml/瓶)产品共61瓶,出厂自检用去1瓶,剩余60瓶于2022年3月29日进入成品库暂未售出,当事人称这批产品准备以11.8元/瓶的价格出货给客户。当事人提供批生产记录。上述批次产品总货值61×11.8=719.8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称,上述产品与广州雅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无关系,生产上述产品并没有专用的工具、设备和原料,生产的工具设备和原料同时用于其它多种产品的生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4.该批次化妆品批生产记录表、广州雅丹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后续配合处理情况;
5.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上述产品未售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老姜汁去屑防掉洗发露”(规格:2000ml/瓶)产品60瓶;二、罚款50000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3000元。
当事人未保留化妆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老姜汁去屑防掉洗发露”(规格:2000ml/瓶)产品60瓶;
三、罚款63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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