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已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根据我中心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修订计划,现已启动《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7项指导原则的修订工作,希望有相关产品研发、生产或注册申报的生产企业积极参与。为便于联系和沟通交流,现面向境内、外征集相关生产企业信息。
同时为使该指导原则更具有科学合理性及实际可操作性,欢迎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管理者及从业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推动指导原则的丰富和完善。
请将企业信息征集表(附件1)、修订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6月19日前反馈我中心。7项体外诊断试剂修订指导原则(附件3)及联系信息如下:
1.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联系人:王佩荣、李冉
联系电话:010-86452587、010-86452536
电子邮箱:wangpr@cmde.org.cn、liran@cmde.org.cn
2.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联系人:李鹏飞、方丽
联系电话:010-86452877、010-86452538
电子邮箱:lipf@cmde.org.cn、fangli@cmde.org.cn
3.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联系人:赵怡、刘容枝
联系电话:010-86452875、010-86452532
电子邮箱:zhaoyi@cmde.org.cn、liurz@cmde.org.cn
4.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联系人:雷山、郑生伟
联系电话:010-86452583、010-86452541
电子邮箱:leishan@cmde.org.cn、zhengsw@cmde.org.cn
5. 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测定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联系人:焦童、方丽
联系电话:010-86452588、010-86452538
电子邮箱:jiaotong@cmde.org.cn、fangli@cmde.org.cn
6.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联系人:郝玮琳
联系电话:010-86452866
电子邮箱:haowl@cmde.org.cn
7.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联系人:傅继欢、何静云
联系电话:010-86452882、010-86452544
电子邮箱:fujh@cmde.org.cn、hejy@cmde.org.cn
附件:
1.企业信息征集表
2.修订意见反馈表
3.7项体外诊断试剂修订指导原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3年5月11日
附件一
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所等行政事项,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雌激素受体(Estrogen Receptor, ER)和孕激素受体(Progesterone Receptor, PR)是调节生殖系统及乳腺等器官细胞生长发育的重要分子,也是乳腺癌的重要生物标记物。ER和PR的表达情况与患者的内分泌治疗效果相关。目前,ER、PR检测广泛应用于乳腺癌患者的预后判断与指导用药。ER有两种亚型, 分别是ERα和ERβ,两者结构相似,但在组织分布及生物学功能上不尽相同。其中ERβ于1996年首次发现,远晚于ERα,目前对于ERβ在组织中表达情况及调控作用尚不清晰。本指南所提及ER为ERα。
对ER和PR的准确检测,是乳腺癌患者接受恰当治疗的重要依据。我国相关乳腺癌诊治指南已将ER、PR的免疫组织化学检测列为乳腺癌患者的常规检测项目,并用于指导患者的内分泌治疗。但目前ER、PR检测在不同临床检测机构之间、不同检测试剂之间存在测定结果差异。检测结果中存在一定比例的假阳性和假阴性结果。相关生产企业必须充分意识到该类产品的潜在风险,根据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对该类试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科学合理的验证。
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是指利用免疫组织化学法,对病理组织切片中雌激素受体或孕激素受体进行检测的试剂。此类试剂为特异性单克隆或多克隆抗体,或抗体与显色系统、对照试剂、质控片(如有)及其它辅助试剂一同包装成试剂盒形式的检测试剂,用于乳腺癌患者的预后判断、指导用药及对其它肿瘤的鉴别诊断。
本指导原则仅包括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中部分项目的要求,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包括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等),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内容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并建议申请人着重介绍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生物学特性,包括受体的基本结构和信号转导途径;
2.组织分布与功能;
3.与疾病和治疗的关系;
4.国际和国内同类产品异同介绍,包括第一抗体克隆的选择、显色系统选择、试验方法和样本处理等。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1.以文献的形式阐述ER/PR检测的临床意义。
2.第一抗体的详细研究资料。
2.1 详细的抗体性质鉴定资料,包括:抗体的特异性、亲和常数及效价、抗体的类型及亚型、抗体蛋白纯度的验证。对于企业自制抗体,还应提供抗体识别位点的验证。申请人可通过放射性免疫分析法、双向琼脂扩散法、酶联免疫吸附法、免疫印迹法、凝胶电泳等方法进行研究。
2.2 第一抗体的克隆选择、制备、纯化等详细试验资料,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2.2.1 企业自制抗体
2.2.1.1 详述抗体克隆的选择依据,可提交文献资料或克隆选择的试验研究资料;
2.2.1.2 明确免疫源和抗原的性质。
2.2.2 企业外购抗体
2.2.2.1 详述抗体克隆的选择依据,可提交文献资料或克隆选择的试验研究资料(建议企业选择已经临床充分验证的克隆作为第一抗体);
2.2.2.2 明确免疫源、抗原的性质及外购方名称;
2.2.2.3 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抗体性能指标及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该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和申请人确定该抗体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依据。
3.酶标第二抗体系统(如适用)的选择及验证资料。
检测试剂盒中的第二抗体系统一般均为外购,应详述酶标第二抗体系统的确定依据,明确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酶标第二抗体系统相关主要原材料的技术指标。
4.企业内部质控片及试剂盒配套质控片(如适用)的研究资料。
详述内部质控片的组成,包括组织类型、例数和强度。应提供对内部质控片组织类型和强度的确定依据,建议采用临床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试剂进行确认。建议在试剂盒中设置弱阳性质控品(如适用),以便更加灵敏的监控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结果。
5.封闭液的研究资料。
封闭液应能够封闭非特异结合、内源性酶活性或内源性生物素等。
6.其他主要原辅料的选择及验证资料,如牛血清白蛋白、抗原修复液、抗菌剂等。
该类主要原辅料一般均为外购,应说明有生物活性的原辅料的外购方名称,提交外购方出具的检验证书,详述申请人对每一原辅料的质量要求。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第一抗体制备的详细研究资料(如适用)。
3.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
4.详述抗原修复方法的确定依据。
5.最适抗体滴度和抗体孵育时间确定的研究。
6.检测体系反应条件确定的研究:申请人应考虑脱蜡水化、酶阻断、抗体孵育、显色、复染等各个步骤对产品性能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上述条件的最佳组合。常规免疫组织化学检测步骤的确定,可引用行业和企业内部规范性操作手册或文献,但应对确定后的检测步骤进行性能验证。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在产品研制或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质控标准、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对于本类产品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免疫反应性
1.1 正常组织:对30种正常人体组织(见表1),每种组织类型不少于3例,进行特异性评价,同时对着色位置及染色特点进行描述。
表1:正常组织列表
中枢神经系统 | 脑、大脑(灰质与白质神经元、胶质等) |
脑、小脑 | |
内分泌系统 | 肾上腺(皮质与髓质) |
卵巢 | |
胰腺(胰岛与外分泌胰腺) | |
甲状旁腺 | |
垂体(腺垂体与神经垂体) | |
睾丸 | |
甲状腺(滤泡上皮、滤泡旁细胞、胶体等) | |
乳腺 | 乳腺(乳腺小叶、乳腺管、肌上皮细胞等) |
造血组织 | 脾 |
扁桃体 | |
胸腺(幼儿) | |
骨髓(淋巴细胞、单核细胞/巨噬细胞、粒细胞、红系祖细胞、巨核细胞、肥大细胞、破骨细胞、成骨细胞) | |
呼吸系统 | 肺(支气管、细支气管、肺泡等) |
心血管 | 心脏 |
消化系统 | 食管 |
胃 | |
小肠(回肠、空肠或十二指肠) | |
结直肠 | |
肝脏(门静脉、肝细胞等) | |
唾液腺 | |
泌尿生殖系统 | 肾 |
前列腺 | |
子宫(宫体、宫颈) | |
膀胱 | |
骨骼肌肉 | 骨骼肌 |
皮肤 | 皮肤(表皮、附件、真皮) |
外周神经系统 | 外周神经 |
间皮细胞 | 胸壁、腹壁、心包膜或胃肠、心脏与/或肺样本表面内层细胞 |
1.2 非正常组织:对相关良性、恶性病变组织(见表2)进行特异性评价,每种组织类型不少于3例。如有采用申报产品为试验材料进行研究的相关文献资料,也可提交文献资料验证抗体试剂或检测试剂盒与非正常组织的免疫反应性。
表2:非正常组织列表
乳腺导管癌 |
黑色素瘤 |
淋巴瘤 |
胰岛素瘤 |
卵巢癌 |
子宫颈鳞状细胞癌 |
胃腺癌 |
肺鳞癌 |
肺腺癌 |
结直肠腺癌 |
食管鳞癌 |
肝细胞肝癌 |
胰腺导管癌 |
肾透明细胞 |
子宫内膜癌 |
前列腺癌 |
乳腺纤维腺瘤 |
前列腺增生症 |
膀胱癌 |
1.3 ER抗体试剂或ER检测试剂应对ERβ的交叉反应进行评价。可利用ERα和ERβ的分子量差异,采用免疫印记法或利用免疫组织化学方法对ERβ高表达、ERα不表达的组织样本进行免疫反应性研究,验证抗体的特异性。也可利用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交叉反应研究。
1.4 可选择经充分验证的组织芯片或经10%中性缓冲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组织切片进行免疫反应性研究。应明确样本组织类型的确定方法,应提供商业化组织芯片相关信息。
2.精密度
2.1 检测内精密度:对连续切片的乳腺癌样本,进行检测重复性研究。包括染色强度、阳性细胞百分比及着色位置。
2.2 检测间精密度: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包括批次(不少于3批次)、适用机型、操作方法(手工/自动)、检测时间和操作人员。
2.3 建议对不同染色强度、不同阳性细胞百分比及ER/PR阴性的乳腺癌样本进行包含染色位置,染色强度和阳性细胞百分比数的精密度研究。
3.灵敏度
建议申请人对不少于5例ER/PR弱阳性样本(1%-%—10%)进行灵敏度评价。
4.参加国内外质控机构的质控活动情况
建议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卫生计生委病理质控评价中心)、国际质控机构(NordiQC、UK NEQUAS、CAP等)的质控活动,并提交质控结果报告。
(五)阳性判断值资料
提交最新的国际、国内诊疗指南等相关文献资料。提交染色特点的研究资料,包括阳性样本着色颜色、染色部位、背景信息及不同强度阳性组织的染色特点。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应至少包括实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机载稳定性(如适用)和稀释稳定性(如适用)研究。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样本稳定性研究至少包括切片在不同储存条件下的稳定性研究。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分别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
1.试验方法
选择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如该抗体克隆经过国际权威机构(如NordiQC等)年度评分成绩较好的同品种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之进行比较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计算所有检测乳腺癌样本中ER或PR阳性比例,间接验证ER及PR的检测有效性。对于第一抗体选择未经充分临床验证克隆的PR检测试剂,还应对不少于200例乳腺癌样本同时进行ER、PR检测,分别计算阳性比例并对出现的ER(-)/PR(+)样本,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并分析原因。
对于预期用途中已明确配合具体治疗药物名称的ER、PR检测试剂,应采用联合药物评价临床试验的形式,同时评价检测结果与接受治疗后临床预后的相关性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检测的一致性。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申请人应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 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尽量使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样本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实验室内部日常质量控制,参加国家病理以及国际病理质控机构的质控活动。
3.临床试验方案
3.1 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试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3.2 以图表的形式对试验总体设计及工作流程进行描述。图表中应包括连续切片的数量及用途分配等。
3.3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选择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3.4 试验方案中应明确阅片者、操作者的选择标准。阅片者应选择在免疫组织化学和乳腺癌病理诊断中有丰富经验的病理科医生。
3.5 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检测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临床试验研究方案中应详述盲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3.6 临床试验前申请人应对临床试验机构参与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并采用统一判读标准等手段,保持各临床试验机构的判读一致性。
3.7 在整个试验中,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临床试验研究方案中应明确内部质控的方法及配合用阴性质控试剂的详细信息。
4.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
临床试验应选择经10%中性缓冲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乳腺癌组织样本或乳腺癌组织芯片。样本例数不低于1000例,阳性样本例数不应少于300例,其中阳性样本应包含不同阳性细胞百分比,弱阳性样本不少于10例。如适用冰冻样本,也需在不少于2家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且至少满足冰冻样本总例数不少于200例,阳性样本例数不应少于60例,弱阳性样本不少于5例。
如试剂可用于鉴别诊断,临床试验还应选择乳腺癌、消化道肿瘤、卵巢癌、子宫内膜癌等组织样本。总样本例数不少于500例,其中阳性样本例数不应少于150例。
若抗体试剂适用于不同检测体系,如配合使用的第二抗体、显色剂等,则不同检测体系(包括不同组合)均需在一种检测体系满足临床试验最低例数要求的前提下,增加的另外检测体系应在不少于2家临床试验机构完成至少200例临床样本的试验,且选择的临床样本应包含一定比例的阳性样本。
如抗体试剂包含浓缩型与即用型两种剂型,在一种剂型满足临床试验最低例数要求的前提下,另一种剂型,应在不少于2家临床试验机构完成至少200例临床样本的试验,且选择的临床样本应包含一定比例的阳性样本。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对于本类检测试剂比较研究试验的一致性研究,常选择配对2×2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选择合适的统计学方法计算95%置信区间,同时对定性结果进行χ2检验或kappa检验,以检验两种检测试剂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鉴于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对患者的诊治影响巨大,假阴性结果将直接导致患者失去接受相关激素药物治疗的机会,而假阳性结果则使得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治疗,在造成巨大的医疗资源浪费的同时,患者还需承受药物带来的严重不良反应。因此建议与比对试剂的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应分别不低于90%和95%。
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及对比试剂阳性细胞百分比做散点图的方法,配合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如Pearson相关分析等,计算相关系数,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在阳性细胞百分比上的检测一致性。
对于本类检测试剂与对比试剂染色强度的一致性研究,结果应采用R×C列联表的形式给出,并计算不同染色强度的符合率及总符合率,给出总符合率的95%可信区间,采用Kappa检验以检验两种检测试剂染色强度的一致性,并给出Kappa统计量值及P值。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同时对切片的染色特点及差异产生原因进行分析。
7.质量控制
由于免疫组化实验前处理步骤较多,导致判读结果可能会在实验人员间、实验室间产生差异。为了客观单一评价试剂性能,尽量减少这种人为差异对最终结果造成的影响,临床试验开始前,各临床试验机构应进行判读一致性试验及统一的质量控制,统一操作步骤,确保同样的染色片在不同医院的判读结果保持一致。该预评估内容、实现方法、结果等应在临床试验报告中体现。
8.原始数据
8.1 提交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 CRF),内容应至少包括:性别、年龄、病理诊断结果、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检测阳性细胞百分比和染色强度、对比试剂检测阳性细胞百分比和染色强度。阳性细胞百分比可取整到每10%为一个等级,<10%的应尽量细化。
8.2 提交入选样本染色代表性彩色图片,并对染色特点包括组织形态、染色强度和背景染色特点进行简要评述。
9.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9.1 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9.1.1 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主要试验人员的选择、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9.1.2 病例纳入/排除标准、标本的选择例数及标准;
9.1.3 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9.1.4 阴、阳性判读标准、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9.2 临床试验具体情况
9.2.1 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9.2.2 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病例数、人群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9.2.3 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质控品检测情况,对检测结果判读的抽查结果评估;
9.2.4 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验证等。
9.3 临床试验结果及分析
9.3.1 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及无法评估样本的描述处理、试验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9.3.2 结果的一致性分析
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及其95%(或99%)的置信区间。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对定性检测试剂进行一致性评价,对半定量检测试剂进行线性相关性分析。
9.4 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试验的特别说明(如有),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技术要求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要求编写。
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的产品技术要求应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外观、符合性、批内重复性、批间重复性、稳定性等。如拟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则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另外,产品技术要求中应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九)注册检验
根据《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对于已经有国家参考品的项目,在注册检验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参考品进行检验;对于目前尚无国家参考品的项目,生产企业应自行建立稳定的质控体系并提供相应的内部参考品。
(十)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解释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明确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免疫组织化学法)说明书的重点内容,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 试剂盒用于体外半定量和/或定性检测经10%中性缓冲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和/或冰冻组织切片中雌激素受体/孕激素受体。用于乳腺癌的预后判断与指导用药及对其它肿瘤的鉴别诊断。(注:与乳腺癌预后判断及指导用药相关的ER/PR检测试剂,建议采用阳性细胞百分比数和染色强度的半定量形式出具报告。)
1.2 ER/PR阳性表达于细胞核内。
1.3 介绍特异性结合位点。
1.4 简单介绍ER/PR的生物学特征,如基本结构和信号转导途径。
1.5 简单介绍ER/PR在乳腺癌预后判断、用药指导和鉴别诊断中的作用。
1.6 如未进行与药物联合评价临床试验,则不应涉及具体药物产品(商品)名称、生产企业信息等,并注明该产品未与具体药物联合进行临床评价。
1.7 明确说明对任何阳性或阴性结果的解读,应由病理科医生结合病理形态学、临床表现及其它检测方法进行,不作为单独的诊断指标。
2.【检测原理】
简述免疫组织化学的基本原理,并对申报试剂的抗原修复方法、第一抗体、放大系统、显色系统及结果观察等进行简要介绍。
3.【主要组成成分】
3.1 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质控片(如有)的组织名称。
3.2 对检测中使用的抗体信息进行简单介绍,包括抗体的克隆性质(单克隆或多克隆)、抗体的类型(如IgG1)、抗体的种属性、克隆号、抗体制备形式(如细胞培养上清液)、免疫源。
3.3 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需的组份,企业应列出相关试剂的名称、货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对试剂的储存条件、有效期、开封稳定性、机载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和冻融次数限制等信息做详细介绍。
5.【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5.1 应明确对适用样本的取材、固定、包埋的具体要求。此部分内容可参考《美国临床肿瘤学会和美国病理学家学会乳腺癌雌激素/ 孕激素受体免疫组化检测指南》或国内相关标准操作性文件内容进行编写或引用。
5.2 明确样本的稳定性。
6.【检测方法】
详细说明操作的各个步骤:
6.1 明确检测需要的仪器、设备。如预处理仪、染色仪等。注明货号及生产商。
6.2 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试剂开封、配制后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6.3 手工操作应详述脱蜡和水化、组织抗原修复、第一抗体孵育、显色等各操作步骤。描述应尽量细化,需明确各步骤处理时间及pH值等内容。如第一抗体为浓缩型抗体,还需明确抗体工作液的浓度及稀释液的详细信息。
6.4 质量控制:明确每一批次检测样本均应同时进行内、外阳性/阴性质控染色及空白对照对比。质控应包含从强阳性到阴性不同ER/PR浓度水平的细胞系细胞或不同ER/PR表达水平(染色强度)的乳腺癌组织切片,其中应包括至少一个中等阳性强度质控或弱阳性乳腺癌组织切片。为用户提供可作为阳性和阴性,内、外对照的组织名称。详述质控片制备的要求及质控结果的要求(试验有效性的判断),以及质控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方式。
7.【阳性判断值】(如适用)
根据相关指南及规范性文件,以阳性百分比的形式明确判读参考值。
8.【检验结果的解释】
配合彩色图片对结果判读进行说明,彩色图片应至少包含不同级别阳性及阴性质控片(如适用)的结果图例。
明确阳性为细胞核着色,其它部位着色为非特异染色。明确显色剂名称及显示颜色。
对可能出现的假阴性、假阳性情况进行说明,并明确提出出现该情况后的处理方法。
9.【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综合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背景、检测方法及适用范围等信息,对可能出现的局限性进行相关说明,主要包括以下描述,请申请人选择适用的条款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阐述。
9.1 免疫组织化学检测是一种需通过多个检测步骤完成的诊断过程。在试剂的选择、取材、固定、处理、切片的制备和染色结果的解释上需要进行专门的培训。
9.2 任何阳性或阴性结果的解读,应由病理科医生结合病理形态学、临床表现及其它检测方法进行,不作为单独的诊断指标。
9.3 复染过度或不足都可能影响结果的判读。
9.4 不恰当的染色前组织的处理过程直接影响染色效果,造成假阳性、抗体定位不准确或假阴性结果。结果不一致可能是由样本固定和包埋方法不同或组织样本内固有差异造成的。
9.5 阴性结果表示未检出抗原,不一定表示样本中无该抗原存在。待测抗原编码基因变异、抗原低表达或抗原修复不当等,都会造成抗原无法检出。
9.6 本试剂仅对经10%中性缓冲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组织进行了验证(如适用),不得用于其它样本类型或流式细胞检测等其它用途。
10.【产品性能指标】
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0.1 免疫反应性:详述正常组织,相关良、恶性病变组织中的免疫反应性。包括染色位置及染色特点。
10.2 精密度:详述检测内精密度及不同适用机型(如适用)、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及批次的检测间精密度。
10.3 临床试验数据总结。
11.【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1 有关试剂盒内人源组份(如有)生物安全性的警告。
11.2 有关实验操作中涉及试剂的安全性提示,包括对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及危险物品的处理方法等。
附件二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定性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我国2006年乙型肝炎流行病学调查表明,我国1—59岁一般人群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HBsAg)携带率为7.18%,5岁以下儿童的HBsAg仅为0.96%。据此推算,我国现有的慢性HBV感染者约9300万人,其中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约2000万例;由于不同的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对现有药物治疗可能存在不同的治疗响应,乙型肝炎病毒分型基因检测在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治疗中的作用正被越来越多人所关注。
根据HBV全基因序列异质性≥8%的界线,可将其分为不同的基因型。目前,已鉴定的HBV基因型有A—I九种,基因型与血清亚型之间的关系已被清晰论证。基因序列的单个核酸的变化即可能改变血清亚型,但血清亚型不能反映基因的差异。通过对HBV全序列分析发现,在不同基因型之间S区段异质性最大,而型内S区段的异质性最小,从而也可以根据S区基因序列异质性≥4%的标准区分不同的基因型。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一系列简单、准确的分型方法,推动了HBV基因型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相关研究。
基于现阶段研究,在我国HBV以C型和B型为主。HBV基因型与疾病进展和干扰素α治疗效果有关。与C基因型感染者相比,B基因型感染者较早出现乙型肝炎e抗原(hepatitis B e antigen,HBeAg)血清学转换,较少进展为慢性肝炎、肝硬化和原发性肝细胞癌;并且HBeAg阳性患者对干扰素α治疗的应答率高于C基因型;A基因型患者应答率高于D基因型。其他基因型与疾病谱的关系还未有特殊发现。但是,由于基因型分布不均衡和样本大小的影响,还需要作多中心大样本的研究方能进一步了解基因型与疾病谱之间的关系。
HBV基因型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理学特点,大体上如下:
A基因型主要流行于美国及北欧国家;B和C基因型主要分布在亚洲及远东地区;D基因型在世界各地均有发现,但主要分布于地中海地区;E基因型仅限于非洲;F基因型则分布在中美洲;G、H、I及J型基因型的地理分布尚不清楚。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基因型可能会被陆续发现。
HB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包括分子生物学相关方法在内的核酸检测技术,以HBV基因序列为检测靶标,对人血清、血浆等样本中的HBV不同基因型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结合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指标,可作为乙型肝炎感染者临床诊疗的辅助指标之一。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实时荧光(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PCR)方法的HB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其他方法学的定性检测方法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具体内容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应另行选择符合自身方法学特性的技术要求或评价方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包括产品风险分析资料等),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及不同基因型检出能力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若尚无同类产品批准上市,则应详细对该产品的有效性及安全性进行论述,说明理论依据。
提交的资料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引物、探针、企业参考品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控标准等相关研究资料。若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并提交工艺验证报告;如主要原材料购自其他供货商,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的主要组成、原理介绍及相关的验证资料。
2.PCR和组分的主要原料(包括引物、探针、各种酶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研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
核苷酸的组成成分,包括:dATP、dUTP、dGTP、dCTP和dTTP,对纯度、浓度、保存稳定性等的验证资料。
2.2引物
由一定数量的碱基构成的特定序列,通常采用(Deoxyribonucleic acid,DNA)合成仪人工合成,合成后经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PAGE)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需提供对分子量、纯度、稳定性、功能性实验等的验证资料。如为外购,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如PAGE电泳结果或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分析图谱。
2.3探针
特定的带有示踪物(标记物)的已知核酸片段(寡聚核苷酸片段),能与互补核酸序列退火杂交,用于特定核酸序列的探测。合成后经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PAGE)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在5’-端(和/或3’-端)进行标记,并经HPLC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纯度应达到HPLC纯。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如HPLC分析图谱,应对探针的分子量及标记的荧光素进行核实,并进行功能性试验验证。
2.4酶
DNA聚合酶,应具有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具热稳定性,如:94℃保温1小时后仍保持50%活性;尿嘧啶糖基化酶(UNG),具有尿嘧啶糖基化活性,无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内切酶活性,应对酶活性有合理验证。如使用其他工具酶,应提供其详细的研究资料。
2.5核酸类检测试剂的包装材料和耗材应无DNase和RNase污染。
2.6企业内部参考品及试剂内对照(质控品):
由于乙型肝炎病毒不易培养,制备相应的参考品及质控品时,参考品设置建议采用灭活病毒的血清/血浆。并且参考品及质控品与被测临床样本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保持相同的检测方式。
企业内部参考品以及质控品设置必须客观合理,能够充分评价产品的质量。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方法对企业内部参考品以及质控品中物质成分进行确认。
2.6.1阳性参考品及阳性质控品
阳性参考品应包含试剂盒所能检测的所有基因型(所有的单基因型以及所有的重组基因型),每个基因型应设置不同浓度水平,应能满足验证产品性能的需要,至少设置两个浓度水平(弱阳性、中或强阳性);常见基因型(如B型、C型)阳性参考品设置建议采用灭活病毒的血清/血浆。其他基因型阳性参考品设置可采用模拟临床样本。对于阳性参考品的获取方式建议使用金标准的方法或同类方法或者其他能证明问题的方法进行确认。
阳性质控品应包含目标靶基因,用于监控整个检测过程,包括:核糖核酸提取,基因扩增和检测。阳性质控品作为单独检测过程,用于模拟患者样本,用于与患者样本进行同时检测。
2.6.2阴性参考品及阴性质控品
可采用经确认无目标靶基因的序列的样本。阴性参考品及阴性质控品对照物可反映非特异扩增或检测过程,当不存在目标序列时不会得到相关信号。阴性参考品设置建议采用灭活的血清/血浆。阴性质控品应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对假阳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2.6.3灵敏度参考品(检测限参考品)
灵敏度参考品是评价产品检测能力的重要工具,对于定性产品来说,其设计的合理性显得非常重要。在基因型设置方面,应包括试剂盒所包含的所有基因型。在浓度设置方面,应采用核酸定量的方法对该参考品进行定量检测,明确被测物的具体量值,设置浓度应接近产品最低检出限。
2.6.4精密度参考品
精密度参考品应反映产品检测的重复性以及重复检测的稳
定性,该部分参考品应采用临床样本作为精密度参考品,需包括阴性、弱阳性、中或强阳性三个浓度水平的精密度验证。
2.6.5内对照(内标)
与目标靶基因平行提取,扩增;用于对检测管内抑制物造成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内对照(内标)可采用竞争性或非竞争性的引物设置。
2.6.6其他需要注意问题
如单个产品检验原理为两种方法学或多种方法学联合检测的方法,应对产品中每种方法学均设置参考品及质控品,用于对不同方法学的质量监控,例如:检测原理为PCR-杂交方法联用,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在PCR环节设置参考品及质控品对扩增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同时在基因探针杂交环节也必须设置质控程序对杂交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基本生产工艺主要包括:配制工作液、半成品检定、分装和包装。配制工作液的各种原材料及其配比应符合要求,原材料应混合均匀,配制过程应对pH、电导率等关键参数进行有效控制。
生产工艺研究的资料应能对反应体系涉及到的基本内容,如样本类型、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质控方法、稳定性和有效期,提供确切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2.反应原理介绍。
3.基因位点选择、PCR方法学特性介绍。
4.DNA提取纯化方法优化,建议包含纯化步骤,内标、质控品均应全程参与提取纯化,不建议采用煮沸法进行DNA提取。
5.确定最佳PCR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样本量、加样量及反应体积等。
6.确定PCR各阶段温度、时间及循环数的研究资料。
7.对于基线阈值(threshold)和阈值循环数(Ct)确定的研究资料。
8.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的对比分析,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
如单个产品检验原理为两种方法学或多种方法学联合检测的方法,例如:检测原理为PCR方法和基因探针杂交方法联用。应在上述1至8项基础上完善以下工作:
1.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原理介绍。
2.杂交膜条的制备工艺。
3.确定最佳杂交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酶浓度、探针浓度、样本量、加样量及反应体积等。
4.确定杂交各阶段温度、时间的研究资料。
5.交叉污染和携带污染研究。
该类产品适用于检测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人群,在临床检测中发现,部分临床样本会出现高浓度的乙型肝炎病毒载量。这部分临床样本在提取过程中增加了交叉污染及携带污染的可能性。在核酸提取过程中,从而导致假阳性的结果。
如产品配套采用自动提取设备提取DNA,在携带污染试验中,建议将高浓度阳性(病毒浓度至少不低于108IU/mL)样本与阴性样本在同一待提取反应板中连续交替排列并应进行不少于5轮上述提取研究。建议试验使用的高阳性样本水平应接近该产品检测能力的上限。以邻近高阳性样本的阴性样本的阴性结果对比未邻近高阳性样本的阴性结果,评估携带和交叉污染的影响。
如产品检测原理中涉及开管检测过程,如自动化膜条杂交仪,应参照该项要求进行验证。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内控标准、实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如有相应的国家参考品,应在分析性能评估阶段采用国家参考品对产品性能进行验证。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所有基因型别的阳性参考品均应按要求检出阳性,考虑到浓度梯度的不同,应对各水平阳性参考品设置相应Ct值的限制;阴性参考品应按要求检出为阴性。
2.最低检测限(分析灵敏度)
建议采用95%(n≥20)的阳性检出率作为最低检测限确定的标准,应明确各基因型的最低检出限。申报试剂应在最低检出限或接近最低检出限的病毒浓度对说明书描述的所有基因型进行验证。
3.分析特异性
3.1交叉反应
用于HBV DNA分型检测试剂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可能性:
3.1.1核酸序列具有同源性、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的其他病原体。
3.1.2申报产品中不同基因型以及乙型肝炎病毒其他基因型对被检测基因型的影响。对于难以获得的基因型, 可采用针对该基因型构建的质粒或其他基因工程产品进行交叉验证。
3.1.3建议用高浓度的病原体对乙型肝炎病毒核酸阴性样本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申请人应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毒和细菌的来源、种属/型别和浓度确认等试验资料。
3.2干扰物质
潜在的干扰物质主要包括:内源性干扰物质和外源性干扰物质。
3.2.1内源性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红素等。
3.2.2外源性干扰物质:常用抗凝剂,临床常用抗病毒药物如:干扰素、拉米夫定、阿德福韦酯、恩替卡韦、替比夫定等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3.2.3建议在病毒的检测临界值水平对每种干扰物质的干扰影响进行检测。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应注明不同干扰物质对被检测物质无干扰的最高限值。对于不易收集的干扰物质浓度样本可使用临床模拟样本进行调节。
4.精密度
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产品特征或企业的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外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进行。企业应对每项精密度指标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的范围等。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4.1用于精密度评价的样本浓度水平应至少包含阴性、弱阳性和强阳性三个水平。
4.2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连续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如有条件,申请人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重复实验以对室间精密度进行评价。
5.基因混合型的研究
该部分研究主要包括两个目的:一是申报试剂检测不同浓度混合型的能力。申请人应设置不同浓度比例的混合型进行验证。二是申报试剂在判读结果时,是否能够有效区分基因重组型和基因混合型。申请人应设置不同浓度的基因重组型与不同混合比例的基因混合型进行验证。
因理想的不同浓度比例基因混合型样本在临床单位中难以收集,申请人可以使用临床模拟样本进行验证。该部分样本建议用核酸测序明确样本中包含的所有基因型序列,同时应使用核酸定量的方法确定不同基因型的浓度。
如申报产品的结果判读无法有效区分基因混合型与基因重组型,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注明。
6.HBV核酸分离纯化
病毒DNA提取主要有以下目的:富集目的基因浓度、保证目的基因序列的完整性、增加PCR模板溶液均一性、去除PCR抑制物,是决定PCR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应对核酸提取的环节做详细的验证。
(五)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主要指对核酸检测的Ct值进行确认,建议申请人对申报产品用于结果判断的临界值予以确认。参考值范围研究资料样本来源应考虑不同年龄、型别、地域等因素,尽可能考虑样本来源的多样性、代表性。如存在参考值灰区,应提供灰区的确认资料。如采用其他方法对阳性判断值进行确认研究,应说明这种方法的合理性。对于此类试剂,正常人群及其他患病人群中一般不应检出HBV基因型。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
1.试验方法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核酸检测试剂目前主要供临床医护人员对慢性乙型肝炎患者设置临床治疗方案提供参考依据。随着乙型肝炎基因型与肝炎病情关系的研究工作不断深入,研究方法不断改进,新的研究成果可能将被转化应用于临床工作中。如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核酸检测试剂用于新的临床用途,应根据新的临床用途特点设置具有针对性的临床试验研究方案。
参比方法的选择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1 如已有同类产品上市,可以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应充分考虑已上市同类试剂的型别选择、靶序列选择、分析灵敏度等特性,确保考核试剂与申报试剂具有明确可比性。
1.2 申请人亦可采用核酸序列测定方法作为此类试剂临床试验研究的参比方法,验证考核试剂检测结果与核酸序列测定(测序)结果之间的一致性情况。临床试验报告中应对选用的测序方法做详细介绍。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关于测序部分的详细试验资料,需有临床试验单位签章确认:
1.2.1 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1.2.2 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基因区段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实验等资料。引物设计应合理涵盖考核试剂扩增的靶核酸区段、位点、及所有突变类型。
1.2.3 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申报试剂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1.2.4 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1.2.5 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建议申请人在选择临床试验机构时,应考虑试验机构之间的地域代表性,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仪器、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试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应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同时方案中应明确写明对于对比试验研究中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进行确认试验的第三方试剂或方法。
4.临床试验对象选择
4.1基因型方面的考虑
HBV病毒为DNA病毒,其基因具有显著的多样性,不同的地区和民族,HBV流行的基因型不同。境内流行的HBV基因型主要为B型、C型,部分地区存在少数D 型,以及重组型基因B/C型,B/D型,C/D型等。而且,HBV基因型具有一定的地域差异,不同地区流行的HBV基因型也不尽相同。因此,在选择HBV感染者病例时,首先应根据HBV流行的情况,选择能代表我国不同地区流行基因型的HBV感染者病例,以对试剂检测我国流行的HBV病毒的能力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选择的基因型应包括上述三种主要的基因型。
4.2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
应涵盖注册申报试剂所声称的所有基因型,应选择部分干扰样本(交叉反应样本),比较干扰组和病例组结果,以便对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做出科学的分析。临床试验所需样本总例数不少于500例,其干扰组例数的选择以不超过总临床样本数的10%为宜。对于B型及C型基因型临床样本,应满足每种基因型不少于200例临床样本;对于D型基因型及其他基因型临床样本,建议每种不少于30例阳性病例。每种基因型临床样本应来源于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患者。如注册申报试剂中包含其他基因型,应结合这部分基因型在我国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应用情况等综合因素,对其临床有效性进行科学评估。
在样本选择时,应注重患者来源的不同地域性,不同病情进展,不同药物治疗方案等。对于干扰组样本的选择,应考虑到在检测过程中容易产生干扰,可能造成假阳性/假阴性的情况,以从临床角度考察其分析特异性。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检测结果一致性分析、不同基因型阴性/阳性符合率等。对于本类产品对比试验的等效性研究,常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χ2检验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有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参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有不一致的样本,如有必要,应采用临床上公认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或参考方法对结果进行确认,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
能结果进行分析。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7.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7.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试验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7.1.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7.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7.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7.2临床试验具体情况
7.2.1临床试验所用产品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以及对比试验产品的注册情况;
7.2.2对各临床试验机构的病例数、年龄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7.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测量值的抽查结果评估;
7.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7.3统计学分析
7.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7.3.2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
7.3.3以交叉多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多格表χ2检验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应明确将每种基因型单独进行统计。
7.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试验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技术要求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要求编写。内容主要包含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第三类产品技术要求中还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附录中应将待测靶基因的基因位点、引物/探针设计及来源、参考品设置、来源及验证情况、各种酶的来源、特性及验证等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应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物理性状、阴/阳性参考品符合率、精密度、最低检测限等。阳性参考品主要考察对试剂盒覆盖范围内不同基因的检测符合性,阴性参考品则重点对申报试剂的分析特异性进行验证。
(九)注册检验
根据《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对于已经有国家标准品的检测项目,在注册检验时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进行检验;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品的项目,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参考品体系并提供相应的内部参考品。
(十)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标本采集及处理、实验方法、检验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境外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应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明确乙
型肝炎病毒(HB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完成说明书编制。
1.【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 试剂盒用于体外定性检测已明确为乙型肝炎病毒核酸阳性患者的血清、血浆等样本中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辅助医疗专业人员了解病人的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感染情况以及确定适当的治疗方法。
1.2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试剂的基因型应至少包括B型、C型、D型,如果申请人略去上述任意一种推荐的基因型,应给出合理的解释。
1.3 适用人群:确诊的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
1.4 简要介绍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的特征,包括不同基因型的特征、不同基因型常见亚型、不同基因型在地域及人群中的分布情况、不同基因型在临床的应用特点。
1.5 强调该试剂盒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应作为治疗药物调整的唯一依据,临床医生应结合患者病情及其他实验室检测指标等因素对患者治疗进行综合判断。
2.【检验原理】
2.1 对试剂盒检测能够覆盖的所有被检测的基因型进行详细描述(靶序列长度及来源区段、基因型类型及相关特征等),对引物及探针设计简介、不同样品反应管组合、对照品设置及荧光信号检测原理等进行逐项介绍。
2.2 核酸提取纯化的方法、原理等。
2.3 试剂盒技术原理的详细介绍,建议结合适当图示进行说明。如反应体系中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如UNG酶),也应对其作用机理作适当介绍。
3.【主要组成成分】
3.1 详细说明试剂盒内各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稳定性等信息,阴性/阳性对照品(或质控品)可能含有生物源性物质的组分,应说明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3.2 试剂盒中如不包含该项检测必需的组分,说明书中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注册证号(如有)及其他相关信息。
3.3 如果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离/纯化的试剂组分,则应在此注明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盒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注册证号(如有)以及配套仪器等详细信息。
4.【适用机型】
注明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5.【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标明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效期。
6.【样本要求】
6.1 样本收集要求:如采集时间、采集顺序等,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结合临床需要并参照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现行版)相关要求。
6.2 血液样本应当说明对采血管及抗凝剂的要求:明确样本类型、采血管和抗凝剂,其他样本应说明样本采集、处理及保存方式。
6.3 样本处理、运送及保存:对血液样本离心条件的要求,核酸提取前的预处理、运送条件、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恢复至室温,冻融次数的要求。如有需要应对高于检测范围的样本稀释方法进行规定。
7.【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
7.1 试剂准备及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7.2 详述待测样本、质控品核酸提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
7.3 核酸提取/纯化方法的详细介绍。
7.4 扩增反应前准备:加样体积、顺序等。
7.5 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设置及相关注意事项。
7.6 仪器设置:特殊参数、结合探针的荧光素标记情况对待测基因及内标的荧光通道选择。
7.7 基线、循环阈值(Ct值)的选择方法。
8.【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
该类产品用于定性检测,Cut-off值是检测试剂有效区分检测结果阳性和阴性的标准,如产品检测原理为荧光PCR法。Cut-off的描述包括基线的确定方法和循环阈值(Ct值)的要求。除Ct值要求外,对于接近Cut-off值的弱阳性结果或者接近Cut-off值的阴性结果建议结合扩增结果的S形曲线对结果进行判断。
9.【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阳性对照、阴性对照以及反应管中靶基因和内标的检测结果(Ct值),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进行详述。如存在检测灰区,应对灰区结果的处理方式一并详述。建议将不同结果的典型性图谱纳入说明书中,便于用户对结果的读取。
10.【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0.1 该产品仅用于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患者的临床样本检测。
10.2 该产品仅用于不同基因型的定性检测,不适用定量检测。
10.3该产品未包含全部乙型基因型别。该产品仅用于产品说明书预期用途所包含的已知基因型的检测,不适用其他基因型及未知基因型的检测。因此,当本试剂盒检测结果为阴性时,并不能排除被检测者带有乙型肝炎病毒的其他基因位点。
10.4 如申报产品因产品原理导致无法对乙型肝炎病毒不同基因型混合样本和重组型样本进行区别,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注释,帮助医疗专业人员对检测结果进行客观认识。
10.5 模板DNA 质量将影响该产品检测结果。模板DNA 的质量可能受样本来源、采集过程、运输条件、样本处理等因素影响,同时也受DNA提取方法、PCR 仪类型、操作环境以及当前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局限性等的限制,可能导致出现假阳性和假阴性的检测结果。使用者须了解检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10.6 该产品以乙型肝炎病毒基因上的特定DNA 片段为检测靶标,如试剂盒引物与探针结合区出现基因突变,导致检测结果异常,将影响检测结果解释。
11.【产品性能指标】
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1.1最低检出限:说明试剂不同样本类型及不同基因型的最低检出限,简要介绍最低检出限的确定方法以及对最低检出限验证所采用的基因型。如不同基因型之间最低检出限不同,应分别列出。
11.2 精密度/重复性:精密度参考品的组分、浓度及评价标准、评价结果。
11.3 特异性:
11.3.1交叉反应:
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病原体以及乙型肝炎病毒其他基因型的验证情况,建议以列表的方式表示经过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名称、型别、浓度等信息。
11.3.2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11.3.3药物影响:常用抗病毒药物、干扰素等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未进行相关研究也应提供相关警示说明。
11.3.4对比试验研究(如有):简要介绍对比试剂(方法)的信息、所采用的统计学方法及统计分析结果。
12.【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2.1 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
感染性的警告。
12.2 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执行。
三、名词解释
基因型:是指根据不同个体基因序列之间的规律性差异而分成的不同类型,用来描述基因本身的特征。基因型分析可鉴定个体或病毒毒株之间的差异。
四、起草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附件三
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牛结核分枝杆菌和非洲分枝杆菌等引起的慢性传染性疾病,可累及全身各个器官,以肺结核最为多见。其中,结核病的病原菌主要是结核分枝杆菌,牛结核分枝杆菌次之。结核分枝杆菌主要是经空气传播,大多数人在感染结核分枝杆菌后并无症状,称为潜伏感染。潜伏感染可持续几十年,仅有5%—10%的潜伏感染者发展为活动性肺结核。
在结核病的细菌学检验中,通常将分枝杆菌分为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complex)和非结核分枝杆菌(Nontuberculosis mycobacteria,NTM)。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包括结核分枝杆菌(M.tuberculosis)、牛结核分枝杆菌(M.bovis)、非洲分枝杆菌(M.africanum)和田鼠分枝杆菌(M.microti)。在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内各种中,除田鼠分枝杆菌对人无致病力外,其他三种菌均可对人致病,产生大致相同的临床表现。因此,临床上往往只做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的鉴定而不进行亚种水平的鉴定,用于结核辅助诊断的核酸检测试剂也常采用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共有的核酸序列作为靶标来进行检测。
核酸检测是肺结核病原学诊断的重要参考。2009年,美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CDC)更新了肺结核的诊疗指南,将核酸检测作为肺结核的辅助诊断方法,明确:对所有疑似肺结核患者,应至少进行一个呼吸道样本的核酸检测。我国《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也明确:结核分枝杆菌的DNA检测可作为肺结核诊断的参考。与其他实验室检查方法比较,核酸检测的价值在于:(1)可快速鉴别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与非结核分枝杆菌,提高涂片阳性肺结核的诊断特异性;(2)与涂片比较,灵敏度较高,可提高涂片阴性肺结核的检出率;(3)与培养相比,操作快速,可及早进行正确的医疗处置。
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式反应(PCR)等,以特定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共有的核酸序列为检测靶标,对痰、支气管肺泡灌洗液中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用于肺结核的辅助诊断。
本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荧光探针PCR方法建立的,对于其他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共有的靶核酸序列作为靶标进行检测的试剂,对于某些以结核分枝杆菌特有的靶核酸序列为靶标进行检测的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预期用途为肺结核辅助诊断的、以痰或支气管肺泡灌洗液作为适用样本类型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对于用途相同的其他呼吸道样本类型,或者预期用途为肺外结核辅助诊断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国内外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检验原理、最低检测限及被测靶核酸序列的特性等方面写明申报试剂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若被测物为新的靶核酸序列,则应详细论述作为检测靶标的核酸序列的临床意义,即其与临床应用(可用于肺结核辅助诊断)的相关性,并提供充分的支持资料。
综述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引物、探针、酶、阴性对照、阳性对照以及企业参考品等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量控制标准等的研究资料。若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如主要原材料购自其他供货商,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供货商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或性能指标证书,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企业参考品的详细制备过程,包括组成、来源、菌株特性(如名称、种属、靶核酸的拷贝数、浓度等)等信息。企业参考品的项目应包括:阴性参考品、阳性参考品、最低检测限参考品、重复性参考品等。阳性参考品应着重考虑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的代表菌株,阴性参考品则主要涉及对分析特异性(交叉反应)的验证情况。建议采用灭活的菌株建立企业参考品,不宜采用质粒、菌株的基因组提取/纯化物等核酸或临床样本(如痰液)。
申报试剂的质控体系通过设置阳性、阴性、内对照(内标)等各种对照来实现,需考虑对样本核酸提取/纯化、配液及加样、试剂及仪器性能、扩增反应抑制物(管内抑制)、交叉污染、靶核酸降解等因素可能造成的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的质量控制。阳性对照的核酸性质应与待测样本的核酸性质一致,如同为RNA或DNA。企业应对各种对照的Ct值或相应判断数值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申报资料应详细描述对照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等试验资料。
本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荧光探针PCR方法建立的,对于采用该方法学的结核核酸检测试剂,建议至少设置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和内对照。
1.内对照(内标)
内对照可对实验过程可能存在的扩增反应抑制物、仪器、试剂和操作等所导致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内对照可采用不含靶核酸序列的质粒或线性DNA、非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的病原体或克隆菌株,靶核酸为RNA时可采用假病毒等。申请人应对内对照(内标)的引物、探针和模板浓度做精确的验证,既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曲线又要尽量降低对靶核酸序列检测造成的抑制而导致假阴性。
2.阳性对照
阳性对照可对实验过程进行质控。阳性对照可为:含有靶核酸序列的核酸、含有靶核酸序列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物菌株或其他克隆菌株,靶核酸为RNA时可采用假病毒等。企业应对各种阳性对照的Ct值或相应判断数值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3.阴性对照
阴性对照对可能存在的交叉污染进行假阳性结果的质控。阴性对照可以是空白对照。阴性对照需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纯化。
由于申报试剂所适用的临床样本比较复杂,其中可能含有各种影响PCR反应的抑制物,从而影响后续试验结果,造成假阴性的可能性。因此,申报试剂应充分考虑对样本核酸提取/纯化环节的质量控制,通过设置各种对照进行质控。比如,采用克隆菌株作为内对照,或者采用菌株作为阳性对照并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纯化,或者设置专门的核酸提取/纯化对照(如菌株)等,以对样本核酸提取/纯化的质量及效率进行评估。
4.核酸提取/纯化组分(如适用)的主要组成、原理介绍及相关的验证资料。
5.PCR组分的主要材料(包括引物、探针、各种酶、内标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研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1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
核酸的组成成分,包括:dATP、dUTP、dGTP、dCTP和dTTP,对纯度、浓度、保存稳定性等的详细验证资料。
5.2引物
由一定数量的dNTP构成的特定序列,通常采用DNA合成仪人工合成,合成后经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PAGE)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需提供对序列准确性、纯度、稳定性、功能性实验等的验证资料。如为外购,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如PAGE电泳结果或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分析图谱。
5.3探针
特定的带有示踪物(标记物)的已知核酸片段(寡聚核苷酸片段),能与互补核酸序列退火杂交,用于特定核酸序列的探测。合成后经PAGE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在5'-端(和/或3'-端)进行标记,如荧光素报告基团或其他发光标记物,在3'-端标记荧光素淬灭基团,并经HPLC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纯度应达到高效液相色谱纯。如为外购,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如HPLC分析图谱;应对探针的核酸序列及标记的荧光素或化学发光物进行核实,并作HPLC分析。
5.4 PCR反应所需酶
DNA聚合酶,应具有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具热稳定性,如:94℃保温1小时后仍保持50%活性;尿嘧啶糖基化酶(UNG),具有尿嘧啶糖基化活性,无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内切酶活性,应对酶活性有合理验证;应提供有关保存稳定性、活性及功能实验等的验证资料。
6.核酸类检测试剂的包装材料和耗材应无脱氧核糖核酸酶(Dnase)或核糖核酸酶(Rnase)污染。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配制工作液、半成品检定、分装和包装。配制工作液的各种原材料及其配比应符合要求,原材料应混合均匀,配制过程应对pH、电导率等关键参数进行有效控制。
生产工艺研究资料应能对反应体系涉及到的基本内容,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质控体系设置、Ct(临界)值确定等,提供确切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2.反应原理介绍。
3.基因序列的选择、PCR方法学特性介绍。
4.核酸提取/纯化方法确定的研究资料。
5.确定最佳PCR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样本量及反应体积等。
6.确定PCR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及循环数的研究资料。
7.对于基线阈值(threshold)和阈值循环数(Ct)确定的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企业应提交在产品研制阶段对申报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的试验方法(操作步骤)、内控标准、实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对于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定性检测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最低检测限(分析灵敏度)
1.1最低检测限的确定
建议使用结核分枝杆菌标准菌株、牛结核分枝杆菌标准菌株或BCG标准菌株(如适用)的梯度稀释液来确定最低检测限。每个梯度进行不少于20次的重复检测,将具有95%阳性检出率的菌株浓度作为最低检测限。应明确每份菌株的来源、基因型特性、浓度、制备方法等信息。企业可采用铺板计数细菌集落形成单位(colony forming unit,CFU)的方法进行菌株浓度的确认,以CFU/mL作为菌株浓度的表示方式;也可采用国家参考品对菌株浓度进行标定,以“个菌/mL”作为菌株浓度的表示方式。
为确定痰样本的最低检测限,建议将已知浓度的菌株与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阴性的痰样本进行混合,完全按照申报试剂的操作步骤对此“制备痰液”进行样本前处理、核酸提取/纯化、扩增等。对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阴性痰样本的确认,应采用涂片、培养鉴定、临床诊断和其他已上市的核酸检测试剂盒进行联合确认。最低检测限的浓度应是“制备痰液”的最终菌株浓度。
1.2最低检测限的验证
应在最低检测限的菌株浓度对结核分枝杆菌、牛结核分枝杆菌或BCG菌株(如适用)进行至少20次的重复试验验证,每种菌株的阳性检出率为95%。企业应能够提供用于最低检测限验证的各个菌株的来源、制备方法及浓度等信息。“最低检测限的验证”的试验方法可参考“最低检测限的确定”。
2.分析特异性
2.1交叉反应
用于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核酸序列具有同源性、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采样部位正常寄生或易并发的其他病原体。主要包括:非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NTM)、常见的口腔和呼吸道共生的病原体等,具体目录参见表1和表2。
建议在病原体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建议进行交叉反应验证的分枝杆菌、细菌或者真菌的最低浓度为106 CFU/mL;进行交叉反应验证的病毒的最低浓度为105 PFU/mL(plaque forming unit,PFU,空斑形成单位)。应提供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的制备方法、来源、种属和浓度等信息。
对于某些难以培养或者因为生物安全性无法培养的病原体,可采用病原体核酸样本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应提供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核酸的来源、组成和浓度等信息。采用病原体核酸样本进行试验时,应将核酸样本视为实际使用过程中参与PCR反应的核酸样本,根据试剂说明书的要求配制PCR反应体系,进行扩增。
有关交叉反应验证的信息应以列表的方式在产品说明书的【产品性能指标】项中体现。
表1用于交叉反应研究的其他分枝杆菌
(非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的其他分枝杆菌)
堪萨斯分枝杆菌 | 苏加分枝杆菌 |
海分枝杆菌 | 龟分枝杆菌 |
土地分枝杆菌 | 偶发分枝杆菌 |
次要分枝杆菌 | 耻垢分枝杆菌 |
溃疡分枝杆菌 | 脓肿分枝杆菌 |
戈登分枝杆菌 | 胃分枝杆菌 |
蟾蜍分枝杆菌 | 胞内分枝杆菌 |
鸟分枝杆菌 | 草分枝杆菌 |
瘰疬分枝杆菌 |
注:表中所列细菌均应进行验证。
表2用于交叉反应研究的其他病原体
肺炎链球菌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流感嗜血杆菌 | 诺卡氏菌 |
大肠杆菌 | 绿脓杆菌 |
表皮葡萄球菌 | 白色念珠菌 |
隐球菌 | 人类副流感病毒(1、2和3型) |
人流感病毒(A型和B型) |
注:表中所列病原体均应进行验证。
2.2干扰物质
潜在的干扰物质主要包括:内源性物质(如血液、粘液、人细胞等)和外源性药物。
建议使用医学相关水平的干扰物浓度进行验证,另外,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对于常见药物干扰试验,建议参照相应药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确定的治疗药物浓度添加相应药物进行干扰验证。
表3用于干扰研究的外源性药物
异烟肼 | 乙胺丁醇 |
利福平 | 吡嗪酰胺 |
卡那霉素 | 链霉素 |
抗生素(如:阿莫西林、左氧氟沙星) | 抗病毒药(如:扎那米韦) |
鼻腔喷雾剂或滴鼻剂(如:肾上腺素、羟甲唑啉、含防腐剂的氯化钠溶液) | 鼻腔糖皮质激素(如:倍氯米松、地塞米松、氟尼缩松、曲安西龙、布地奈德、莫美他松、氟替卡松) |
鼻用软膏类(如:莫匹罗星) |
注:表中所列外源性药物均应进行验证,括号内至少选做一种。
3.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产品特征或企业的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国内或国外的相关文件进行。企业应对每项精密度指标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的范围等。针对申报试剂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3.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申报试剂(包括提取/纯化组分和PCR组分)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对不同的适用机型(如PCR分析仪)、操作者、地点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3.2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12天的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如有条件,申请人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重复实验以对室间精密度进行评价。
3.3建议采用结核分枝杆菌标准菌株(“3.3.1阴性样本”不适用)作为样本,在以下3个浓度水平进行验证:
3.3.1阴性样本:不含结核分枝杆菌标准菌株的样本,阴性检出率应为100%(n≥20)。
3.3.2弱阳性样本:结核分枝杆菌标准菌株浓度略高于试剂盒的最低检测限,阳性检出率应高于95%(n≥20)。
3.3.3中等阳性样本:结核分枝杆菌标准菌株浓度约为最低检测限的2倍或3倍,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V≤15%(n≥20)。
4.反应性(包容性)
应证明申报试剂可以检测代表不同基因多态性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应至少对结核分枝杆菌、牛结核分枝杆菌或BCG菌株(如适用)、非洲分枝杆菌和田鼠分枝杆菌进行验证。应采用略高于最低检测限浓度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菌株进行研究。应提供各个菌株的来源、菌株特性及浓度等信息。应证明所有采用的菌株含有靶核酸序列。
5.不同样本类型、样本前处理方法、核酸提取/纯化方法的分析性能资料要求
由于痰和支气管肺泡灌洗液样本之间差异较大,如申报试剂同时包括这两种样本类型,申请人应提交每种样本类型的全项目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对于每种样本类型而言,申请人应提交适用的样本前处理方法(进行全项目分析性能评估的样本前处理方法除外)与后续试验配合进行的性能试验(至少包括最低检测限项目),以证明不同的样本前处理方法不会影响检测结果。
对于每种样本类型而言,申请人应提供适用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进行全项目分析性能评估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除外)与后续试验配合进行的性能试验(至少包括最低检测限和精密性项目),以证明不同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不会影响检测结果。
如果申报试剂同时适用于几种不同的临床样本类型、样本前处理方法和核酸提取/纯化方法,每种样本类型应明确其适用的样本前处理方法(一种或几种)和核酸提取/纯化方法(一种或几种)。如果申报试剂最终仅保留某种样本类型、某种样本前处理方法和某种核酸提取/纯化方法,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应采用该组合进行。
6.注意事项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如产品说明书【适用仪器】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至少三批全性能评估资料。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
对于此类试剂,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主要是指Ct值的确认资料,建议申请人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的方式确定申报试剂用于结果判断的临界值。有关ROC曲线分析的细节,请参考国内外相关的文件。如存在灰区,应提交灰区上下限确定的详细的研究资料。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封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冷藏和冷冻两种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3—5个温度点(应至少包括范围的上限和下限温度),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对储存样本进行分析性能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用于样本稳定性研究的样本应包括最低检测限浓度的样本。除了定性结果之外,还需要提供原始信号的分析,如Ct。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申报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2.临床试验样本的选择和样本量
临床试验对象的选择应满足如下条件:(1)具有肺结核症状/体征的疑似肺结核患者病例,不建议选择正常健康人群;(2)最终临床诊断为肺结核患者的病例不少于350例,并且涂片阴性的肺结核患者占所有肺结核患者的比例应不小于50%;(3)应包括其他易混淆疾病的病例(最终临床诊断确定不是肺结核),以对申报试剂的特异性进行评价,此部分病例不少于150例;(4)每个临床试验对象的临床样本应足量,以便同时进行申报试剂、对比试剂和其他合理方法的检测。
鉴于痰和支气管肺泡灌洗液样本之间的差异较大,如果申报试剂同时适用于两种样本类型,每种样本类型的例数不少于500例。
临床试验应以新鲜样本为主,如采用冻存样本应另行说明。
如果某种样本类型适用于多种样本前处理方法,应进行不少于150例同源样本的对比试验,证明不同的样本前处理方法不会影响检测结果。其中,最终临床诊断为肺结核患者的病例不少于100例,涂片阴性的肺结核患者占所有肺结核患者的比例不小于50%,其他易混淆疾病的病例(最终临床诊断确定不是肺结核)不少于50例。
如果某种样本类型适用于多种核酸提取/纯化方法,应进行不少于150例同源样本的对比试验,证明不同的核酸提取/纯化方法不会影响检测结果。其中,最终临床诊断为肺结核患者的病例不少于100例,涂片阴性的肺结核患者占所有肺结核患者的比例不小于50%,其他易混淆疾病的病例(最终临床诊断确定不是肺结核)不少于50例。
3.对比试剂的选择
3.1对于“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试剂的临床试验,申请人可按照法规要求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申报试剂与对比试剂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同时,申请人还应选择一定数量的临床样本进行申报试剂与培养鉴定方法的对比研究,每种样本类型不少于100例,其中涂片阴性和阳性各至少50例。培养方法可采用传统的固体培养方法或临床普遍认可的液体培养方法,菌种鉴定方法可采用对硝基苯甲酸(p-methylbenzylsulfonyl,PNB)、测序、高性能的液相层析、质谱、或其他已上市的核酸检测试剂盒方法。临床研究报告应对采用的培养鉴定方法做详细介绍。
3.2对于无法选择对比试剂的新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其临床试验应选择培养鉴定和/或核酸序列测定(测序)方法作为对比方法,总例数不少于500例。
3.2.1有关培养鉴定方法的要求同3.1。
3.2.2临床研究报告应对选用的测序方法做详细介绍。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关于测序部分的详细试验资料,需由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确认。
3.2.2.1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3.2.2.2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核酸序列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实验等资料。引物设计应合理涵盖申报试剂扩增的靶核酸区段。
3.2.2.3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申报试剂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3.2.2.4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和阴性质控品,以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3.2.2.5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如果申报试剂同时适用于几种不同的临床样本类型、样本前处理方法和核酸提取/纯化方法,每种样本类型应明确规定其适用的样本前处理方法(一种或几种)和核酸提取/纯化方法(一种或几种)。如果申报试剂最终仅保留某种样本类型、某种样本前处理方法和某种核酸提取/纯化方法,临床试验应采用该组合进行。
4.临床试验方法、临床数据及统计分析
4.1应在临床试验方案或者临床试验报告中详细描述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的具体操作步骤。应明确每个试验阴阳性的判定标准,特别应明确何为培养鉴定的阴阳性。
4.2在临床报告中,以列表的方式,明确:总样本例数、临床诊断为肺结核的患者总例数、涂片阴性的肺结核患者例数、涂片阳性的肺结核患者例数、非结核的其他呼吸道疾病患者与易混淆疾病样本例数,以判断病例选择的科学合理性。
4.3临床试验数据应以列表的方式表示,包括每个样本的涂片结果、临床诊断结果、申报试剂的结果、对比试剂的结果。
4.4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如检测结果一致性分析、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分析、阴性/阳性符合率等。
4.5申报试剂对涂片阴性的肺结核患者应有一定的检出率;申报试剂对涂片阳性肺结核患者的检出率至少为90%;申报试剂的临床特异性至少为90%。
4.6临床试验中的某些样本,采用申报试剂检测时为阳性,采用培养鉴定方法检测时为阴性,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样本前处理导致结核菌的培养受抑制;样本中结核菌的浓度过低。这可能导致申报试剂的特异性低。因此,在进行4.4统计分析的同时,建议进行申报试剂与最终临床诊断的对比统计分析,以客观地反应申报试剂的临床特异性。
对于申报试剂与对比试剂(或对比方法)的等效性评价,常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申报试剂与对比试剂(或对比方法)是否等效的标准。
5.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复核,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6.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者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样本入选/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样本再被排除出临床试验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对比试剂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申报试剂的样本类型不应超越对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
7.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试验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7.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7.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试验机构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7.1.2病例的纳入/排除标准。
7.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痰液的培养、鉴定方法;培养鉴定阴性、阳性的具体涵义等。
7.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7.2具体临床试验情况
7.2.1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
7.2.2对各试验机构的病例数等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7.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测量值的抽查结果评估。
7.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的保存条件、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7.3统计学分析
7.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其他合理方法的复核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7.3.2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及其95%(或99%)的置信区间。
7.3.3以交叉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
7.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试验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八)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主要包含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并在附录中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产品性能指标应与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发布,则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九)注册检验
根据《办法》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测。如申报试剂有适用的国家参考品,应采用国家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并符合国家参考品的相关要求。
(十)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境外试剂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一致,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报人员更合理地编制说明书。
1.【预期用途】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1试剂盒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xx样本中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
1.2简单介绍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包括哪些种的细菌、致病性、感染后的临床表现,靶核酸序列的特征(名称和基因位置等)及选择依据,其他病原体(如:非结核分枝杆菌NTM)中是否存在靶核酸序列。
1.3待测人群特征介绍:具有肺结核相关体征/症状和X线检查结果的疑似结核病患者、地域要求或年龄限制(如有)等。
1.4强调:实验操作人员应接受过基因扩增或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实验操作资格,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条件。
2.【主要组成成分】
2.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2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须的组份,企业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货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2.3如果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提取/纯化的试剂组份,则应在此注明经过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提取/纯化试剂盒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以及产品货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等详细信息。
3.【检验原理】
3.1对试剂盒检测的靶核酸序列进行详细描述(名称和基因位置等),对不同样品反应管组合、对照设置及荧光信号检测原理等进行逐项介绍。
3.2核酸提取/纯化方法、原理等。
3.3试剂盒技术原理的详细介绍,建议结合适当图示进行说明。如反应体系中添加了相关的防污染组分(如UNG酶),也应对其作用机理作适当介绍。
4.【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复融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明确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5.【样本要求】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5.1样本的收集:应参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结核病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或者《结核病诊断实验室检验规程》(中国防痨协会基础专业委员会编著)现行有效版本推荐的采样要求,并详细描述采样步骤和注意事项。
5.2临床样本的前处理(如适用):应参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结核病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或者《结核病诊断实验室检验规程》(中国防痨协会基础专业委员会编著)现行有效版本推荐的前处理方法,尤其是痰标本,如碱处理-直接法、N-乙酰-L-半胱氨酸(NALC)-NaOH法等,详细描述具体的前处理方法。
5.3样本的其他处理、运送和保存:明确核酸提取/纯化前的其他处理(如离心、洗涤等)、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运送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要恢复至室温,冻融次数的限制。
6.【适用仪器】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7.【检验方法】详细说明实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7.1实验条件:实验室分区、实验环境的温度、湿度、空调气流方向控制等注意事项。
7.2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7.3详述待测样本及相关对照核酸提取/纯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如适用)。
7.4扩增反应前准备:加样体积、顺序等。
7.5 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数设置或相应的自动化检测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7.6仪器设置:特殊参数、结合探针的荧光素标记情况、对待测基因及内标的荧光通道选择。
7.7基线、循环阈值(Ct值)的选择方法或相应的自动化检测程序。
8.【检验结果的解释】
结合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内对照(内标)、核酸提取/纯化对照(如适用)以及样本管检测结果的Ct值,以列表的形式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结果组合及相应的解释进行详述。如存在检测灰区,应详述对于灰区结果的处理方式。
9.【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9.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9.2有关假阴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9.2.1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运送及处理、样本中细菌含量过低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
9.2.2待测靶核酸的变异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序列改变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
9.2.3未经验证的其他干扰或PCR抑制因子等可能会导致假阴性结果(如有)。
9.3有关假阳性结果的可能性分析
除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外,其他病原体可能含有靶核酸序列,因而导致假阳性,列出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的病原体目录。
10.【产品性能指标】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10.1对国家参考品检测的符合情况,简要描述采用国家参考品进行检测的结果(如适用)。
10.2最低检测限:说明试剂的最低检出浓度,简单介绍最低检测限的试验方法及结果。
10.3企业阳性、阴性参考品的检测符合情况,简单介绍阴阳性参考品的组成、浓度和符合率结果等信息。
10.4精密度:精密度参考品的组成、浓度及结果。
10.5分析特异性
10.5.1交叉反应:对出现在相应临床标本中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病原体的验证情况,建议以列表的方式明确经过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名称、菌株特性、浓度等信息;
10.5.2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血液、粘液或药物等;
10.6对比试验研究(如有):简要介绍对比试剂(方法)的信息、所采用的统计学方法及统计分析结果。
10.7境外(如适用)和境内临床试验数据总结。
11【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1.1有关人源组份(如有)的警告,如:试剂盒内xx组份可能含有人源物质,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11.2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或现行有效版本)等有关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执行。
三、名词解释
1.聚合酶链式反应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PCR
聚合酶链式反应或多聚酶链式反应是一种对特定的DNA或RNA片段在体外进行快速扩增的方法。由变性—退火—延伸三个基本反应步骤构成。
2.荧光探针PCR
在PCR过程中利用荧光染料释放的荧光能量的变化直接反映出PCR扩增产物量的变化,并通过对荧光的采集和分析以达到对原始模板量进行分析的PCR。
3.分析特异性analytical specificity
测量程序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分析特异性用于描述检测程序在样本中有其他物质存在时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个被评估的潜在干扰物清单来描述,并给出在特定医学相关浓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扰程度。注:潜在干扰物包括干扰物和交叉反应物。
4.精密度precision
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5.最低检测限detection limit,limit of detection
样品中以一定概率可被声明与零有差异的被测量的最低值。
6.阈值循环数cycle threshold,Ct
实时监测扩增过程中,反应管内的荧光信号到达指数扩增时经历的循环周期数。主要的计算方式是以扩增过程前3到15个循环的荧光值的10倍标准差为阈值,当荧光值超过阈值时的循环数则为阈值循环数(Ct)。
7.内标internal control
在同一反应管中与靶序列共同扩增的一段非靶序列分子,其目的是鉴别仪器故障、试剂因素、聚合酶活性因素或样本中存在抑制物等造成的结果不理想的原因。
附件四
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Allergen-specific IgE)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Allergen-specific IgE)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不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I型过敏反应性疾病相当普遍,人群总发病率高达10%~30%,是当前世界性的重大卫生学问题,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列为二十一世纪重点防治的三大疾病之一。
过敏性疾病是患者吸入、食入或者注入含有致敏成分的物质(称为过敏原或变应原,Allergen)后触发机体的B细胞产生特异性免疫球蛋白E(Immunoglobulin E,IgE),IgE以其Fc段与肥大细胞或嗜碱性粒细胞的表面相应的FcεRI结合,使机体处于对该过敏原的致敏状态。当相同过敏原再次或多次进入致敏机体时,可与肥大细胞或嗜碱性粒细胞表面的IgE发生特异性结合,当过敏原与致敏细胞表面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IgE结合时,发生FcεRI交联,使肥大细胞和嗜碱性粒细胞活化,导致细胞脱颗粒并释放储存在细胞浆颗粒里的炎性介质——组胺,并通过花生四烯酸途径合成新介质——白三烯、免疫反应性前列腺素和IL4、IL5等细胞因子及趋化因子,从而引发过敏反应(或称变态反应,Allergy)的疾病及相关症状,如过敏性哮喘、枯草热、荨麻疹、过敏性鼻炎、湿疹、结膜炎及胃肠道I型过敏性疾病及严重过敏反应等。
上述过敏性疾病的发生,IgE抗体起关键作用。I型过敏反应性疾病的特征是患者体内循环血液中的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浓度较正常状况下高,且特异性IgE抗体浓度越高,诊断过敏性疾病的概率越高。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包括总IgE和特异性IgE,同时适用于不同的检测方法(原理)。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申请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基本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主要原材料、检出限、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同时应对申报的每一个过敏原具体项目进行详尽的阐述,分别阐述每个过敏原的具体特点及相关信息。
综述资料的撰写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若主要原材料为申请人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稳定;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申请人对到货后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检验资料。
除上述内容外,建议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研究资料:
1.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制备、定值过程。详细阐述参考品中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的鉴定方法和浓度确认方法,鉴定方法应科学合理并采用国际公认的方法、金标准方法或临床诊断等方法综合进行确认。浓度确认应采用国家或国际标准品进行溯源。应分别对每一个过敏原项目进行研究。
2.质控品的制备、定值过程应参照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制备方法进行。
3.过敏原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1)无论是天然提取抗原,还是基因工程重组抗原,均应对原料进行详细分析研究,至少包括主要过敏原(致敏)蛋白的特异性、分子量、纯度、致敏蛋白含量、反应性:生物活性,效价(抑制试验)等内容。
(2)对于以上要求的指标应给出具体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实验过程、试验数据、相关图谱等内容。
(3)如为自制抗原,还需提供详细的抗原鉴定、提取、制备、生产等的研究资料。
(4)如为外购原材料,还需提供过敏原等主要原材料的出厂报告及进货检验报告。
(5)对于其他主要原材料,如二抗、工具酶、包被板等原材料,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及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详细研究资料及试验数据。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
3.主要生产工艺过程的研究资料、每一步生产工艺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
4.主要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每一步反应体系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在产品研制或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盒所有的分析性能进行研究的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研究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实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研究的背景信息也应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研究地点(实验室)、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等。分析性能研究的实验方法,可以参考国内或国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
对于总IgE抗体的检测,不建议进行定性检测,应采用定量及半定量检测,所有分析性能也应根据定量或半定量检测试剂的要求进行评估。对于过敏原IgE抗体检测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提供参考品(国家参考品、企业参考品)的验证资料。
2.最低检出限
最低检出限的确定及验证应采用适当的参考品进行,最低检出限参考品应进行精确的浓度确认。对于定性检测产品,可采用每一浓度样本至少20次的检测情况对最低检出限进行研究,选取90%~95%检出率的浓度水平作为最低检出限;对于定量检测产品,可采用每一浓度样本至少10次的检测情况对最低检出限进行研究,选取CV值≤20%的浓度水平作为最低检出限。
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的检测限建议不高于0.35IU/ml,总IgE抗体的检测限建议不高于3~5 IU/ml,可采用稀释或系列参考品的方式进行研究,但应保证不同浓度的样本同时包括上述两个浓度及其邻近的浓度,明确写明最低检出限邻近浓度的检测情况,如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浓度在0.30IU/ml水平的检测情况、总IgE抗体在阳性判断值附近浓度的检测情况。
对于包被过敏原为混合过敏原(非组合)的产品,应对可检测项目中的每一个过敏原项目进行最低检出限的评价及验证。
3.线性范围
对于定量或半定量检测的试剂,均应当进行线性范围的研究。线性范围确定的研究应使用高值临床样本(由可溯源至国家参考品/国际参考品的方法定量)进行梯度稀释,稀释液应使用经确认为相应过敏原项目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混合人血清或血浆,建议应包含不少于9个浓度(应包含接近最低检测限的临界值浓度,同时满足国家或国际分级标准的要求),通过评价一定范围内的线性关系及各水平的准确度确定该产品的线性范围。
4.准确度
对准确度的评价,可采用与国家/国际参考品的偏差、回收试验或者方法学比对等方法进行,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详细描述评价方法中样本的制备过程、评价方案、试验过程、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内容。
除上述资料之外,对于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建议提供至少50例与临床诊断结果比对的研究资料,对于极为罕见的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项目,可提供至少30例与临床诊断结果比对的研究资料。
5.精密度
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产品特征或申请人的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进行。申请人应对每项精密度指标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的范围等。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1)至少应在产品检测阴性、最低检出限浓度、医学决定水平(Cut-off值)浓度进行精密度的评价。
①阴性样本(质控品):应尽量采用高值阴性样本(质控品)进行(n≥20),如最低检出限浓度为0.35IU/ml,可选择0.30IU/ml浓度作为评价样本浓度。
②最低检出限浓度样本(质控品):待测物浓度应接近产品的最低检出限(n≥20)。
③医学决定水平(Cut-off值)浓度样本(质控品):根据产品设计的Cut-off值确定样本(质控品)的浓度(n≥20)。
(2)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连续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如有条件,申请人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重复实验以对室间精密度进行评价。
6.特异性
(1)交叉反应
在进行交叉反应的研究过程中,对于过敏原的选择建议考虑以下内容:生物学分类的相近性、基因组或结构的保守性和同源性、过敏原蛋白AA序列以及立体结构的类同性、IgE抗体结合表位在构象/拓扑学的兼容性。
①应采用与被检过敏原蛋白在组成或结构上部分相同或者具有相近性的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阳性样本进行交叉反应研究。
②建议采用高浓度的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阳性样本进行交叉反应研究,应明确抗体浓度。
③申请人应对进行交叉反应研究的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阳性样本的确认方法进行详细阐述,并提供详细的确认资料和数据,如:是否经过其他方法检测、经过金标准的确认或经过临床诊断的确认等。
④亦可采用抗原电泳分析致敏蛋白的方法进行研究。
至少应对公认的可能具有交叉反应的过敏原项目进行验证,建议对于每种过敏原至少选取2~3个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过敏原进行研究。
(2)干扰物质
①对样本中常见的内源性干扰物质进行研究,如血红蛋白、甘油三酯或胆固醇、胆红素、类风湿因子(RF)、抗核抗体(ANA)、抗线粒体抗体(AMA)等,确定可接受的干扰物质极限浓度。
建议采用被测物阴性及最低检出限浓度对每种干扰物质的干扰影响进行评价。
②对高浓度的非特异性人IgA、IgG、IgM、IgD抗体阳性样本进行评价,建议采用被测物阴性及最低检出限浓度进行研究。
③对含有高浓度总IgE抗体的特异性IgE抗体阴性或弱阳性样本进行评价。
干扰物质研究的样本可采用临床或模拟添加样本进行验证,样本量选择应体现一定的统计学意义。
7.钩状(HOOK)效应
须采用高浓度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阳性血清进行梯度稀释后由低浓度至高浓度开始检测,每个梯度的稀释液重复3~5份,对钩状效应进行合理的验证。应给出不会产生钩状效应的抗体最高浓度,并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示对钩状效应的研究结果。
8.溯源性
应提交详细的溯源性研究资料,该类产品有国际标准品,产品检测结果的量值必须溯源至国际标准品。对于企业内部参考品、标准品、质控品均应提供详细的溯源资料,包括溯源方案、溯源方法、溯源过程、溯源步骤,溯源过程中每一步的不确定度的计算等内容。
(五)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对于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不同过敏原检测项目的阳性判断值可能不一致,因此应根据不同项目分别给出适于中国人群的阳性判断值,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如将阳性判断值确定为0.35IU/ml或者按照国际或国家分级标准的不同级别对阳性判断值进行设定,则应当说明确定或者设定的具体依据,并提供详细的验证资料。
对于总IgE抗体检测试剂,应给出参考区间,应按照不同的年龄段分别进行参考区间的研究,并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试验总体要求及资料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办法》和44号公告的规定,以下仅根据过敏原检测试剂的特点对其临床试验中应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对于该类试剂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按照法规要求应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考核试剂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如无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应根据产品设计的具体用途进行临床试验。综合临床检测结果、病例临床资料、其他检测检查结果(病史、皮肤试验、激发试验)、患者治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评价产品检测结果是否准确。
2.病例选择
应充分考虑地域性差异,由于过敏原检测项目很多,包含各种食物、吸入性、注入性等过敏原,而且过敏症状的发生存在季节性,所以应充分考虑各种过敏原的地域性差异、发病时间的不同、流行病学的差异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临床试验,应尽量选择不同省分的临床单位。
3.样本选择
对于组合过敏原检测项目(套组,非混合),每一个检测项目应分别进行统计,且应满足至少1000例的要求,对于每一个检测项目病例选择中应包括一定数量的交叉反应样本,以评价产品检测的特异性。
对于每一过敏原检测(报告)项目均应提供大于30~50例检测结果与临床诊断结果比对的临床资料,应随机选择病例,先选择高度怀疑的临床病例,再通过样本检测进行比对,比对病例应保证一定的阳性率,并提供详细的病例情况(包括病史、临床诊断方法、各种检测结果等),建议在变态反应科、呼吸科、消化科等临床专业科室进行临床试验。
对于适用于对多个样本类型进行检测的产品,如不同样本类型之间具有可比性,应至少完成一个样本类型不少于1000例的临床研究,同时再进行不少于200例同一患者不同样本类型之间的比较研究。如样本类型中包括指尖全血或静脉全血等全血样本,应至少进行300例同一患者全血样本与血清或者血浆样本的比对临床资料。
4.统计学分析
对于定性检测试剂至少应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并以四格表的形式进行列表,并对定性结果进行Kappa检验以验证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对于定量和半定量检测试剂除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外,还应进行相关性分析,给出相关系数,进行回归分析给出回归方程和试验数据的散点图,并对相关系数和回归方程的斜率进行显著性分析。
对于半定量检测产品还应对检测的分级结果进行统计,明确分级存在差异的样本数量和分级差异情况,同时提供样本检测结果的频率分布图。
5.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对于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有不一致(检测结果差异较大)的样本,应采用临床上公认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进行复核,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临床资料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
对于半定量检测产品,在检测结果阴阳性判定一致的情况下,如分级差异等于或大于2个级别,应采用第三种方法进行复核。
6.交叉反应样本的比较
对于选择的交叉反应样本应单独列出并单独进行统计,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详细描述,并对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原因进行详尽描述。
7.临床试验结果应提供原始临床试验数据。
8.对于在同一膜条上同时包含总IgE抗体和特异性IgE抗体检测项目的产品,应分别提供每个检测项目与定量检测试剂检测结果的比对研究资料,每个项目应包括不同阳性强度的样本。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基本要求应符合44号公告的要求,同时考虑到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反应,而且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的浓度与患者的临床症状并无绝对相关性,因此申请人应根据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分析产品应用可能存在的风险。
(九)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44号公告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分析性能评估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如果拟申报产品已有适用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应不低于适用标准。定性产品应进行参考品的检测,定量产品除进行参考品的检测外还应进行线性的评价。每个项目均须进行最低检出限和阳性参考品符合率的检测。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中应明确写明阳性参考品所包含的检测项目。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及44号公告的要求,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
目前,过敏原IgE抗体检测试剂尚无适用的国家参考品,可采用企业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但企业参考品的具体信息应明确,如IgE抗体浓度、过敏原检测项目的确定方法等。如有适用的国家参考品/标准品发布,则申请人应采用国家参考品/标准品进行注册检验,并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写明相应内容。
(十一)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检验原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境外产品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Allergen-specific IgE)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指导注册申请人更合理地编写产品说明书。
1.【产品名称】可以根据拟申报产品的具体特点增加描述性语言,(吸入组1或2)、(食物组1或2)、(综合组1或2)等,如组合过敏原检测项目命名为“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盒(吸入组1/化学发光法)”,以更好的区分不同的产品。
2.【预期用途】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试剂盒用于××检测人×××样本中的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和/或总IgE抗体。其中,××应按照产品类型写明具体为定性、半定量还是定量检测,×××应写明适用的样本类型为血清、血浆还是全血,上述内容均应有相应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和临床试验资料支持。对于总IgE抗体检测试剂,不建议声称定性检测用途,对于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还应当逐项列明能够检测的具体过敏原项目。
(2)应当说明该试剂不建议用于健康人群体检,检测结果阳性或者阴性仅代表相应的IgE抗体检测结果阳性或阴性,与患者是否患病的相关性不确定,不得作为患者病情评价的唯一指标,必须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检测对病情进行综合分析。
(3)待测人群特征介绍:应分不同的年龄段、性别进行简单介绍,并对检测结果及患者临床症状之间的关系进行描述。
(4)对过敏反应的机理进行简单的介绍。
(5)临床用途: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应对每个过敏原分别进行编写。
3.【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封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应标明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4.【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
(1)明确产品的溯源情况,无论定量或是定性产品,其检测结果量值均须溯源至国际或国家标准品,应以IU/ml作为单位或提供与国际单位的换算单位。
(2)分别列出总IgE抗体(建议进行定量检测)和每个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的最低检出限(不大于0.35IU/ml)和参考区间,如两者一致可一同列出。
(3)对于半定量或定量检测产品,可列出现行的国际或国家的定级标准与特异性IgE抗体浓度之间的关系。
(4)应明确检测信号值与特异性IgE抗体浓度之间的关系及标准曲线的制定方法(如适用)。
5.【检验结果的解释】
(1)应明确检测结果是否成立的判定标准,如阴、阳性对照品的检测要求(如适用)。
(2)如不同过敏原的检测结果存在差异,应对每一个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及总IgE抗体的检测结果分别进行阐述,如产品最低检出限、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与检测结果之间的关系和相关性,同时对检测结果与临床诊断结果、患者临床症状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进行详细描述。
6.【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2)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储存及处理过程均有可能导致错误的检测结果。
(3)明确该试剂仅限于规定的样本类型及适用机型。
(4)不能混用不同批次试剂盒中的组分。
7.【产品性能指标】
(1)参考品(国际参考品、国家参考品、企业参考品)的检测情况。
(2)最低检出限:应采用国际单位,如不同的检测项目最低检出限不同(特异性IgE抗体的检出限定为不大于0.35IU/ml,总IgE抗体应给出具体的检测范围,并明确最低检出限建议不大于3-5 IU/ml),应分别列出。
(3)精密度:精密度检测参考品(样本)的组分、浓度及评价标准、评价结果。
(4)线性范围:确定线性范围的方法、浓度范围、相关系数等信息。
(5)准确性:详细描述准确性的研究方法(与国家/国际参考品的偏差,回收试验,方法学比对等)及结果,详细描述研究用样本的确定方法,提供至少30~50例与临床诊断比对的研究资料。
(6)特异性:
①交叉反应:以列表的方式详细描述可能与每一过敏原产生交叉反应的过敏原种类,建议对于每种过敏原至少提供2~3个可能产生交叉反应的过敏原信息,并详细介绍导致产生交叉反应的过敏原蛋白情况。
②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血红蛋白、甘油三酯或胆固醇、胆红素等,应注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
③与人IgA、IgG、IgM、IgD等的交叉反应。
(7)钩状(HOOK)效应:对高浓度的IgE抗体的钩状效应验证情况。
三、注册单元划分
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的注册单元原则上应按照试剂中包被过敏原的类型进行划分。对于可同时检测多个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的产品,如各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的检测反应体系之间相对独立,不相混合,在不改变试剂中包被过敏原类型的前提下,不同过敏原项目的排列组合产品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但过敏原项目的组合应当具有临床价值,不建议没有临床意义的随意组合。
对于同一注册单元包含多个规格的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检测项目如包含不同项目组合的产品,申报注册时只需提供检测项目最多且能包含其他规格产品检测项目产品的技术资料作为注册申报资料。
附件五
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测定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HCV)核糖核酸(ribonucleic acid,RNA)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未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一)临床背景
丙型肝炎是一种主要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丙型肝炎病毒慢性感染可导致肝脏慢性炎症坏死和纤维化,部分患者可发展为肝硬化甚至肝细胞癌,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危害极大,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
(二)丙型肝炎感染分布
丙型肝炎呈全球性流行,是欧美及日本等国家终末期肝病的最主要原因。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2014),全球约1.85亿人感染HCV,其中约1.5亿为慢性感染,每年有35万~50万人死于丙肝并发症,每年新发感染病例约300万~400万例。
HCV1b和2a基因型在我国较为常见,其中以1b型为主;某些地区有1a、2b和3b型报道;6型主要见于香港和澳门地区,在南方边境省份也可见此基因型。
(三)HCV特点
HCV属于黄病毒科(flaviviridae),其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易变异,目前可分为6个基因型及50多种不同亚型,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以阿拉伯数字表示HCV基因型,以小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基因亚型(如1a、2b、3c等)。基因1型呈全球性分布,占所有HCV感染的70%以上。
HCV基因组含有一个开放读框(open reading frame,ORF),编码10余种结构和非结构(NS)蛋白,NS3蛋白是一种多功能蛋白,氨基端具有蛋白酶活性,羧基端具有螺旋酶/三磷酸核苷酶活性;NS5B蛋白是RNA依赖的RNA聚合酶,为HCV复制所必需,是抗病毒治疗的重要靶位,其末端具有核苷酸转移酶活性,但由于RNA酶缺乏矫正功能不能修正错配,多次复制后易导致HCV多种变异产生。
(四)HCV RNA定量检测
HCV RNA定量检测方法包括实时荧光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qRT-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qRT-PCR)、分枝DNA(bDNA)等。本指导原则所指的HCV RNA测定试剂是指利用qRT-PCR方法的核酸检测技术,以HCV基因序列为检测靶标,对人血清、血浆及其他人体样本中的HCV RNA进行体外定量检测的试剂,可作为HCV现症感染的证据和抗病毒疗效评估的观察指标。
其他类同用途的核酸定量检测方法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具体内容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应另行选择符合自身方法学特性的技术要求或评价方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用途的HCV RNA检测试剂。
二、基本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其他等内容,其中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应着重从方法学及检出限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引物、探针、酶、标准品或企业参考品等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控标准等的相关研究资料。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应稳定;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选择该原材料的依据及对比试验资料、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下:
1.企业内部参考品:应详细说明有关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等试验资料。建议优先选择不同型别的临床阳性样本制备内部参考品以直接反映临床实际情况并起到质控的作用;企业也可选择假病毒如蛋白包裹RNA(armored RNA)作为内部参考品,假病毒的优点是易制备、型别全且无生物安全性风险,但不像临床样本可以完整反应实际的检测效能。建议企业内部参考品应覆盖1~6型,其中至少包括1、2、3型别的临床阳性样本,各型别参考品在同一浓度水平应有多份。
阳性参考品:每个型别设置三个梯度并尽量覆盖线性范围,阳性参考品的亚型以及浓度需经过可靠方法进行确认。
阴性参考品:可采用经确认无HCV感染的临床样本,还应考虑纳入其他近似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等)感染样本。
检测限参考品:检测限参考品的原料要求参考阳性参考品。在进行最低检测限性能评估时,应设置多个梯度,从扩增反应终体系核酸浓度进行评价,建议采用95%(n≥20)的阳性检出率作为最低检测限确定的标准。当设置检测限参考品时,可以仅设置一个浓度水平,该水平可略高于95%的阳性检出率水平,而设置为100%检出,应明确参考品中靶核酸的浓度水平。
精密度参考品:精密度参考品原料要求同阳性参考品,应对弱阳性、中或强阳性水平的精密度进行验证;如有必要,建议同时设置阴性参考品对精密度进行验证。
2.试剂盒内对照品(质控品)
试剂盒的质控体系通过设置各种试剂盒对照品来实现,质控体系需考虑对样本核酸分离/纯化、配液及加样、试剂及仪器性能、扩增反应抑制物(管内抑制)、交叉污染、靶核酸降解等因素可能造成的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进行合理的质量控制。对照品可采用人血清(血浆)或假病毒进行配制。申报资料应对试剂盒对照品有关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等试验资料详细说明。HCV RNA定量检测试剂的质控品应至少设置三个量级水平的系列质控品:弱阳性质控品、强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校准品和质控品均应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以对整个PCR反应过程、试剂/设备、交叉污染等环节进行合理质量控制。企业应对各质控品的浓度范围作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试剂盒质控体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阳性对照品(质控品)
建议对每次检测样品反应管设置强阳性对照品(质控品)及弱阳性对照品,阳性对照品应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以对样本核酸分离/纯化、试剂及仪器性能、扩增反应过程等环节进行质量控制,企业应对各阳性对照品(质控品)的浓度范围做出明确要求。如,可采用阴性人血浆+假病毒制备,应使用权威方法确认阴性人血浆的生物安全性及无干扰性:抗-HCV、抗-HIV 1/2、HBsAg等检测阴性,HCV RNA等检测阴性。
阴性对照(质控品):
建议对每次检测样品反应管设置阴性对照(质控品),阴性对照品应参与样本核酸的平行提取,以对可能存在的交叉污染产生的假阳性结果进行质控。可采用阴性人血浆制备,应使用权威方法确认阴性人血浆的生物安全性及无干扰性,
3.校准品:基质应采用人血清或血浆,并能溯源至国际/国家标准物质,单位应使用IU/ml表示。提交完整溯源性文件,可参照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进行。
4.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的主要组成、原理介绍及相关的验证资料。
5.聚合酶链反应(PCR)组分的主要材料(包括引物、探针、内标、各种酶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研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1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
核酸的组成成分,包括:dATP、dUTP、dGTP、dCTP、dTTP,对纯度、浓度、保存稳定性等的详细验证资料。
5.2引物
由一定数量的dNTP构成的特定序列,合成后经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如为自制,应包括对序列准确性、纯度、稳定性、功能性实验等方面的验证。如为外购,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包括如上性能的质检证明,如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PAGE)结果或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分析图谱。
5.3探针
特定的带有示踪物(标记物)的已知核酸片段(寡聚核苷酸片段),能与互补核酸序列退火杂交,用于特定核酸序列的探测。合成后经PAEG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在5'-端标记荧光素报告基团或其他发光标记物,在3'-端标记荧光素淬灭基团,并经HPLC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纯度应达到高效液相色谱纯。如为外购,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HPLC分析图谱);应对探针的核酸序列及标记的荧光素或化学发光物进行核实,并作HPLC分析。
5.4 RT-PCR反应所需酶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活性:①RNA依赖的DNA聚合酶活性:以RNA为模板,催化dNTP聚合成DNA的过程。②核糖核酸酶H(RNase H)活性;由反转录酶催化合成的cDNA与模板RNA形成的杂交分子,将由RNase H从RNA 5'端水解掉RNA分子。③DNA依赖的DNA聚合酶活性;以反转录合成的第一条DNA单链为模板,以dNTP为底物,再合成第二条DNA分子。④热稳定性。
为了减少过程中产物污染,建议试剂盒组成体系增加降解反应产物的体系,如尿嘧啶糖基化酶(UNG)等,应对酶活性有合理验证,应提供有关保存稳定性、活性及功能性实验等的研究资料。
6.内对照(内标)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申请人应对内标的引物、探针和模板的浓度做精确验证,内标设置应合理,内标值应在一定范围内设定上下限范围且阈值循环数(Ct)值不受靶序列的明显影响;通常选择假病毒,因不能反映提取问题,内标不应使用裸露RNA。
(三)主要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基本生产工艺主要包括:配制工作液、半成品检定、分装和包装。配制工作液的各种原材料及其配比应符合要求,原材料应混合均匀,配制过程应对pH、电导率等关键参数进行有效控制。
生产工艺研究的资料应能对反应体系涉及到的基本内容,如样本类型、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质控方法、稳定性和有效期提供确切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应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标明关键工艺质控步骤。
2.反应原理介绍。
3.基因位点选择、PCR方法学特性介绍。
4.确定最佳PCR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样本量、加样量及反应体积等,加样量和反应体积参考相应行业标准,经研究验证后确定。
5.确定PCR各阶段温度、时间及循环数的研究资料。
6.对于基线阈值(threshold)和Ct值确定的研究资料。
7.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的对比分析,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并提供验证资料证明差异性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生产者在产品研制后,在实际生产条件下连续生产三批并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实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实验室)、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如涉及)等。分析性能评价的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文件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对于HCV RNA测定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HCV RNA提取纯化
由于RNA酶的广泛存在,血样的保存运输以及RNA的提取纯化均应注意避免RNA酶的污染。
病毒RNA提取主要有以下目的:富集目的基因浓度、保证目的基因序列的完整性、增加PCR模板溶液均一性、去除PCR抑制物,是决定PCR成败的关键环节。因此,无论申报产品是否含有RNA分离/纯化的组分,企业都应对核酸提取的环节做详细的验证。临床标本中可能含有各式各样的PCR抑制物,因此,对于RNA提取试剂的选择,除最大量分离出目的RNA外,还应有纯化步骤(如磁珠提取法),尽可能去除PCR抑制物,避免使用无纯化步骤的简易方法。
申请人应结合申报产品的特性,合理选择优化RNA分离/纯化试剂,建议包含纯化步骤且内标、校准品、质控品均应全程参与提取纯化,并提供详细的验证资料:应至少包括提取效率、重复性和抗干扰研究。
2.最低检出限与定量限
2.1最低检出限与定量限的确定
建议使用国际参考品/国家参考品进行梯度稀释并多次检测,将具有95%阳性检出率的病毒水平作为最低检出限。至少应不高于国家参考品最低检出限50IU/ml的要求,根据循证医学中有关对HCV感染者进行抗病毒治疗效果及预后评估的需要,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性能情况和临床诊疗指南设定检测下限以符合临床需求。定量限应高于或等于检出限,将多次(至少20次)测量的结果符合试剂准确度要求的最低病毒水平作为定量限。
血清、血浆应分别进行最低检测限的验证。
2.2最低检出限和定量限的验证
申报试剂应在最低检出限或接近最低检出限的丙型肝炎病毒浓度进行验证,总测试数不少于60次。定量限的验证应总测试数不少于40次。
企业应能够提供用于最低检出限/定量限验证的病毒株的来源(1、2、3型)、型别确认及滴度确认试验等信息。
3.线性范围
线性范围确定的研究可使用高值临床样本(由可溯源至国家参考品/国际参考品的方法定量)或假病毒进行梯度稀释,稀释液应使用经确认为阴性的混合人血清或血浆,包含不少于9个浓度(应包含接近最低检测限的临界值浓度),使用至少3个批次的试剂进行试验。通过评价一定范围内的线性关系及各水平的准确度确定该产品的线性范围,评价的基因型别至少应包括1、2、3型。
4.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依次包括:与国家参考品(和/或国际参考品)的比对研究、回收实验、方法学比对等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法的一项或几项进行研究。
4.1国家/国际参考品验证
此类检测试剂有相应的国家/国际参考品,应使用国家/国际参考品对试剂进行验证,重点观察对相应参考品检测结果的符合情况。
4.2回收试验。用于评估定量检测方法准确测定加入国家/国际参考品的能力,结果用回收率表示。通常对样本进行3~5次回收试验,取平均值即平均回收率。
回收试验注意事项:
4.2.1加入的标准液体积一般应小于样本体积的10%;
4.2.2尽量使加入标准液后样本中的被测物浓度接近医学决定水平;
4.2.3标准物的浓度应该足够高,以得到不同浓度的回收样本;
4.2.4注意基质效应,尽量采用与临床待测样本一致的基质。
4.3方法学比对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试剂作为对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病人样品,从测定结果间的相关性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一致情况。如显著相关,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两检测系统不会产生显著差异结果。
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考虑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等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如,报告斜率和截距的95%置信区间)。
5.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价方法并无统一的标准可依,可根据不同产品特征或企业的研究习惯进行,前提是必须保证研究的科学合理性,具体实验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美国临床实验室标准化协会批准指南(CLSI-EP)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进行。企业应对每项精密度指标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的范围等。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5.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申报试剂(包括提取组分和聚合酶链反应组分)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对PCR分析仪、操作者、地点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5.2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连续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如有条件,申请人应选择不同的实验室进行重复实验以对室间精密度进行评价。
5.3用于精密度评价的质控品应至少包括两个水平:
5.3.1弱阳性质控品:待测物浓度呈弱阳性(高于定量限浓度1个数量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变异系数(CV)符合标准要求(n≥20)。
5.3.2强阳性质控品:待测物浓度呈中度至强阳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V符合标准要求(n≥20)。
6.HCV不同基因型的覆盖:
应至少对最低检测限和线性范围的评估覆盖全部申报基因型,至少包括1、2、3型。
7.特异性
7.1交叉反应
7.1.1用于HCV RNA检测试剂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可能性:核酸序列具有同源性、易引起相同或相似的临床症状(推荐种类见表1)。
7.1.2建议在病毒和细菌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通常,细菌感染的水平为106 cfu/ml或更高,病毒为105 pfu/ml或更高。
7.1.3申请人应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毒和细菌的来源、种属/型别和浓度确认等试验资料。有关交叉反应验证的信息应以列表的方式在产品说明书的【产品性能指标】项中有所体现。
表1用于交叉反应研究的微生物(推荐)
微生物 |
黄病毒科(如:西尼罗病毒等) |
登革热病毒 |
人巨细胞病毒 |
E-B病毒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1、2 |
乙型肝炎病毒 |
甲型肝炎病毒 |
梅毒螺旋体 |
人类疱疹病毒6型 |
单纯疱疹病毒1型 |
单纯疱疹病毒2型 |
甲型流感病毒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白色念珠菌 |
7.2干扰物质
7.2.1潜在的干扰物质主要包括:内源性物质(见表2)和常用的治疗药物如普通干扰素IFN-α、复合IFN和聚乙二醇干扰素α、利巴韦林、粒细胞刺激因子(GMCSF)等,应采用已报道峰浓度的几倍药物浓度进行验证。
7.2.2使用医学相关水平的干扰物浓度进行验证,另外,亦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对于常见药物干扰试验,建议参照相应药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确定的治疗药物浓度添加相应药物进行干扰验证。
7.2.3建议在病毒的检测临界值水平对每种干扰物质的干扰影响进行检测。
表2建议用于干扰研究的物质(推荐)
干扰物质 |
胆红素* |
游离血红蛋白* |
甘油三酯* |
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血 |
抗核抗体 |
类风湿因子 |
总G型免疫球蛋白(IgG) |
*为必须验证的干扰物质。
7.2.4使用HCV RNA阴性样本(血清、血浆)进行评估,评估试剂的特异性。
8.其他需注意问题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如产品说明书【适用机型】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如适用于不同样本类型,应提交对不同样本类型一致性的验证,包括不同抗凝剂的采血管的验证。
(五)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对不同样本类型(血清、血浆)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六)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原理、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7号)的要求,进口产品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下面对HCV RNA测定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预期用途】应描述为:试剂用于定量检测人血清/血浆样本中的HCV RNA,用于需进行HCV感染诊断的患者和接受抗病毒治疗的丙型肝炎患者,应当说明该试剂能够检测的基因型别。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患者病情评价的唯一指标,必须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检测对病情进行综合分析并明确说明该检测试剂不得用于血源筛查。
应对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及治疗临床背景进行简介。
2.【主要组成成分】
2.1说明试剂盒所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比例或浓度等信息,如定量标准品、阴/阳性质控品含有人源组分,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2.2试剂盒中不包含但该项检测必需的组分,说明书中应列出相关试剂/耗材的名称、注册证号(如有)及其他相关信息。
2.3如果试剂盒中不包含用于核酸分离/纯化的试剂组分,则应在此注明经验证后推荐配合使用的商品化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盒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注册证号(如有)以及配套仪器等详细信息。
3.【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复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冻融次数要求等,应标明具体的储存条件及效期。
应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5号)增加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4.【样本要求】
4.1样本收集要求:结合临床需要并参照丙型肝炎防治指南(现行版)推荐的采样要求。
4.2血液样本应当说明对采血管及抗凝剂的要求:明确样本类型、采血管和抗凝剂,其他样本应说明样本采集、处理及保存方式。
4.3样本处理、运送及保存:对血液样本离心条件的要求,核酸提取前的预处理、运送条件、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恢复至室温,冻融次数的要求。如有需要应对高于检测范围的样本稀释方法进行规定。
5.【适用机型】注明所有适用的仪器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重要信息以指导用户操作。
6.【检验方法】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6.1试剂准备及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6.2详述待测样本、相关校准品及质控品核酸提取的条件、步骤及注意事项。
6.3核酸提取/纯化方法的详细介绍。
6.4扩增反应前准备:加样体积、顺序等。
6.5 PCR各阶段的温度、时间设置、循环设置及相关注意事项。
6.6仪器设置:特殊参数、结合探针的荧光素标记情况对待测基因及内标的荧光通道选择。
6.7基线阈值、Ct值的选择方法。
6.8校准方法的描述。
6.9实验的有效性判断:试剂盒内阴/阳性质控品、内标的Ct值要求。
7.【检验结果的解释】
检验结果应用IU/ml表示,结合阴、阳性质控结果,对低于检出限未检出、低于定量限、检测范围内及高于检测范围的检测结果分别进行界定。
8.【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8.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8.2可靠的结果取决于样本采集、转运、储存及处理程序。
8.3明确该试剂仅限于规定的样本类型及适用机型。
8.4被试验处理剂和或探针覆盖的病毒基因组高度保守片段内部发生的突变可能会导致检测到的病毒含量偏低或者检测不到病毒。
8.5 HCV RNA的定量取决于样本中存在的病毒颗粒数,而这会受到样本收集方法,病人因素(如年龄,是否存在症状)和/或感染阶段等因素的影响。
9.【产品性能指标】详述以下性能指标:
9.1评估方法、数据和结果。
9.2最低检出限及定量限:说明试剂不同样本类型的最低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简单介绍最低检出限/定量限的确定方法以及对最低检出限/定量限验证所采用的基因型。
9.3精密度:精密度参考品的组分、浓度及评价标准、评价结果。
9.4线性范围:确定线性范围的方法、浓度范围、相关系数等信息。
9.5对不同基因型的覆盖:验证该试剂对HCV不同基因型的检测效果。
9.6特异性:
9.6.1交叉反应: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病原体核酸的验证情况,建议以列表的方式表示经过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名称、型别、浓度等信息。
9.6.2干扰物质:样本中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红素等,应注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
9.6.3药物影响:常用抗病毒药物、干扰素等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未进行相关研究也应提供相关警示说明。
9.7临床对比试验研究:简要介绍对比试剂(方法)的信息、所采用的统计学方法及统计分析结果。
10.【注意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0.1由于本试验涉及到病毒RNA的提取及PCR扩增,应小心避免试剂和扩增反应混合物受到污染。应推荐定期监测实验室扩增产物存在的方法及步骤。
10.2应提示RNA提取扩增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0.3有关人源组分(如有)的警告,如:试剂盒内校准品、质控品或其他可能含有人源物质的组分,虽已通过乙肝炎表面抗原(HbsAg)、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HIV1/2)、丙型肝炎抗体(抗-HCV)等项目的检测为阴性,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提示对于潜在传染源的处理方式。
10.4对于试剂中其他组分可能涉及到的潜在危险的提示,如防腐剂如有叠氮钠等的风险警示及处理方式。
10.5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按照《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工作规范》配备设备及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
(七)产品技术要求
拟定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的相关要求。该类产品作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将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等内容作为附录附于技术要求正文后,应将待测靶基因区域,引物/探针来源、各种酶的来源、特性以及质量标准等信息的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HCV RNA测定试剂的注册检测应符合相应国家参考品检测要求,产品的性能指标应与说明书内容相符。
如果拟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企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可参考《YY/T 1182-2010核酸扩增用检测试剂(盒)》。
(八)注册检验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要求,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产品应在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如有适用的国家参考品,应采用国家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并符合要求。
(九)临床评价资料
1.研究方法
对于该类试剂已有同类产品上市,按照法规要求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
建议预实验选择两种对比试剂同时进行验证,考察其误差范围,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正式试验的对比试剂,另一种可作为第三方试剂(建议在此对第三方试剂的选择原则作简单介绍)。对比试剂的适用样本类型及检测范围应能够涵盖考核试剂的样本及检测性能要求,以免造成考核试剂部分性能无法验证的情况。
对比试验结果不一致(检测值差异较大)的样本应采用公认较好的第三方试剂进行验证。
强调:临床试验研究应使用说明书配套使用的提取纯化试剂盒,并在方案中明示。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建议申请人在选择临床试验机构时,应考虑到各试验机构之间的平行性和一定的地域代表性,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仪器、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对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基本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对比试剂应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汇总统计学分析,同时方案中应明确写明对测定结果不符的样本进行确认的第三方试剂或方法。
4.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
临床试验样本数应不少于500例,其中应主要选择丙型肝炎患者样本(阳性样本),不少于450例。在病例选择时应考虑到地域性的差别,以1b及2a型为主,其他声称的可覆盖基因型不少于10例,应注重不同药物治疗的丙型肝炎患者。阳性样本应覆盖试剂线性范围,均匀分布高、中、低值。建议选择不少于50例的阴性样本进行比对试验,阴性样本主要考虑可能存在的交叉反应情况,应选择其他类病毒性肝炎、其他病毒感染(如HIV)以及其他良性或恶性肝脏疾病患者(如,肝细胞癌、酒精肝、非酒精性脂肪肝、肝硬化、自身免疫性肝炎),以从临床角度考察其特异性。
临床试验中所涉及的样本类型应为实际临床检测中常用的样本类型。对于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在满足一种样本类型不少于500例的前提下,可增加临床试验样本数至少为200例,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的临床试验,其中阳性样本应包括强、中、弱阳性,在线性范围内均匀分布。
应对临床样本进行说明:新鲜或者为既往保存样本,临床研究应以新鲜样本为主。稀有基因型可使用既往保存样本。基因型确认可使用分型试剂或测序方法。
5.统计学分析
对临床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对于本类产品对比实验的等效性研究,常用相关性、线性回归对log10滴度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考察两组数据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统计分析应可以证明两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无明显统计学差异。在临床研究方案中应明确统计检验假设,即评价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是否等效的标准。选择交叉四格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符合率分析,计算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和总符合率。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对于两种试剂的检测结果有不一致(检测结果差异较大)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同时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对差异原因及可能结果进行分析。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7.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撰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建议在临床总结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述。
7.1临床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描述
7.1.1临床试验的整体管理情况、临床研究单位选择、临床主要研究人员简介等基本情况介绍。
7.1.2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预期选择例数及标准。
7.1.3样本类型,样本的收集、处理及保存等。
7.1.4统计学方法、统计软件、评价统计结果的标准。
7.2具体的临床试验情况
7.2.1申报试剂和对比试剂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及所用机型等信息,对比试剂厂商信息及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号。
7.2.2对各研究单位的病例数、年龄分布情况、不同基因型分布情况进行总合,建议以列表或图示方式给出具体例数及百分比。
7.2.3质量控制,试验人员培训、仪器日常维护、仪器校准、质控品运行情况,对检测精密度、质控品测量值的抽查结果评估。
7.2.4具体试验过程,样本检测、数据收集、样本长期保存、结果不一致样本的校验等。
7.3统计学分析
7.3.1数据预处理、差异数据的重新检测或第三方验证以及是否纳入最终数据统计、对异常值或缺失值的处理、研究过程中是否涉及对方案的修改。
7.3.2两组数据结果的相关性、线性回归的结果。
7.3.3对相关性及线性方程的显著性检验,验证两种试剂定量结果的一致性。
7.3.4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及其95%(或99%)的置信区间。
7.3.5以交叉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卡方或kappa检验。
另外考虑到对不同样本类型的检测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故建议对不同样本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分析,以对考核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综合分析。
7.4讨论和结论
对总体结果进行总结性描述并简要分析试验结果,对本次临床研究有无特别说明,最后得出临床试验结论。
三、名词解释
准确度(accuracy):一个测量值与可接受的参考值间的一致程度。
精密度(precision):在规定条件下,相互独立的测试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程度是用统计学方法得到的测量不精密度的数字形式表示,如标准差(SD)和变异系数(CV)。
线性(linearity):在给定测量范围内,给出的测量结果与样品中实际存在的被测量物的值成比例的能力。线性是描述一个测量系统的测量示值或测量结果相关于样本的赋值符合直线的属性。
分析特异性(analytical specificity):测量程序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分析特异性用于描述检测程序在样本中有其他物质存在时只测量被测量物的能力。通常以一个被评估的潜在干扰物清单来描述,并给出在特定医学相关浓度值水平的分析干扰程度(潜在干扰物包括干扰物和交叉反应物)。
附件六
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根据化学发光物质的类型和发光特点,可分为电化学发光免疫分析和化学发光免疫分析,其中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根据发光剂的不同,可分为直接化学发光免疫分析、酶促化学发光免疫分析和鲁米诺氧途径免疫分析。目前,各类型化学发光免疫分析的常见发光剂包括:电化学发光剂为三联吡啶钌[RU(bpy)3]2+,直接化学发光剂为吖啶酯(AE),酶促化学发光剂为辣根过氧化物酶(HRP)催化鲁米诺(3-氨基苯二甲酰肼,luminol)及其衍生物或者碱性磷酸酶催化3-(2′-螺旋金刚烷)-4-甲氧基-4-(3″-磷酰氧基)苯-1,2-二氧杂环丁烷(AMPPD),鲁米诺氧途径发光剂为酞箐、二甲基噻吩衍生物及Eu螯合物等。
化学发光免疫技术根据反应过程中标记物是否需要分离可分为均相反应和非均相反应。目前,临床使用的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通常采用的是非均相反应模式,通过采用固相分离、过滤分离、珠式分离、顺磁性颗粒分离等方式实现游离标记物和免疫复合物标记物的分离,其中顺磁性颗粒分离较其他分离方式更为常用。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上述化学发光免疫技术和反应原理对人体血清、血浆或者其他体液样本中的被分析物进行定性或定量检测的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对基于其他化学发光免疫技术和反应原理的产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相关适用条款准备注册申报资料。对临床适用范围广泛,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只是其适用范围某一部分的临床分析仪器,亦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准备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部分的注册申报资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申请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1.概述
(1)申报产品管理类别:Ⅲ类。
(2)分类编码:6840-3。
(3)产品名称: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建议统一将产品名称命名为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如有特殊情形,可根据医疗器械命名原则,参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名称举例确定命名,并详细描述确定依据。
2.产品描述
(1)结构组成
分析仪一般由主机和计算机两部分组成。其中主机为仪器的运行反应测定部分,主要由材料配备模块、液路模块、温度控制模块、机械传动模块、光路检测模块、电路控制模块等组成。材料配备模块包括反应杯、样品盘、试剂盘、清洗液、废液等在仪器上的贮存和处理装置;液路模块包括过滤器、密封圈、真空泵、管道、样本探针及试剂探针等;温度控制模块包括孵育器等;机械传动模块包括传感器、运输轨道、机械臂等;光路检测模块包括光电倍增管(Photomultiplier,PMT);电路控制模块包括电源和线路控制板。计算机为仪器的核心部分和控制中心,主要包括计算机和随机软件,主要用于仪器的程控操作、检测结果的数据处理和指示判定。
申请人应当根据拟申报产品的具体特征详细描述各组成模块、各模块的具体组成部分以及各主要元器件的名称和生产企业,并详细描述申报产品的主要功能及各组成模块的功能,可以采用照片结合文字描述的形式给予明确说明。
(2)工作原理
从结构组成来看,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与其他全自动检验分析仪器在组成模块上是类似的,在样本和试剂处理、机械传动、电路控制等方面的功能也基本类似,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最大特点在于免疫反应部分和光检测装置部分。
①免疫反应部分
免疫反应部分根据免疫反应的模式不同可分为夹心法、竞争法、捕获法等。
a.夹心法
测定抗原物质时通常采用包被特异性抗体的反应载体和发光剂/标记酶标记的特异性抗体,与待测的特异性抗原反应形成“反应载体-抗体-抗原-抗体-发光剂/标记酶”类型的复合物,通过磁场或其他方式吸附反应载体并清洗去除未结合的样本和试剂,仅保留反应形成的复合物,施加化学发光反应条件使复合物发光,使用光检测装置测量发光强度,测得的特异性抗原浓度与发光强度成正比。有时,特异性抗体是通过桥接的方式连接到反应载体上的,在反应过程中增加了一步特异性抗体与反应载体结合的步骤,其余步骤不变。
测定抗体物质的原理与测定抗原物质相似,只是将反应物质变为发光剂/标记酶标记的特异性抗原和包被特异性抗原的反应载体,最终形成“反应载体-抗原-抗体-抗原-发光剂/标记酶”类型的复合物,其余步骤不变。
b.竞争法
竞争法一般包括发光剂标记抗原和发光剂标记抗体两种方式。
发光剂标记抗原方式采用发光剂/标记酶标记的特异性抗原和包被抗体的反应载体与样本反应,样本中的特异性抗原与发光剂/标记酶标记的特异性抗原竞争反应载体上包被抗体的结合位点,分别形成“反应载体-抗体-抗原”和“反应载体-抗体-抗原-发光剂/标记酶”两种形式的复合物,通过磁场或其他方式吸附反应载体并清洗去除未结合的样本和试剂,仅保留反应形成的复合物,施加化学发光反应条件使复合物发光,使用光检测装置测量发光强度,测得的特异性抗原浓度与发光强度成反比,即样本中的特异性抗原浓度较低,则抗体上大部分的结合位点与发光剂标记的抗原结合,经化学发光反应后,发光值读数较高。如果样本中所含的特异性抗原浓度较高,则抗体的大多数结合位点都与样本中的抗原相结合,少部分位点与发光剂标记的抗原结合,经化学发光反应后,发光值读数较低。有时,特异性抗体是通过桥接的方式连接到反应载体上的,在反应过程中增加了一步特异性抗体与反应载体结合的步骤,其余步骤没有变化。
发光剂标记抗体方式采用发光剂/标记酶标记的抗体和包被抗原的反应载体与样本反应,样本中的特异性抗原与包被抗原的反应载体竞争发光剂/标记酶标记抗体的结合位点,分别形成“反应载体-抗原-抗体-发光剂/标记酶”和“抗原-抗体-发光剂/标记酶”两种形式的复合物,通过磁场或其他方式吸附反应载体并清洗去除未结合的样本、试剂以及“抗原-抗体-发光剂/标记酶”,仅保留“反应载体-抗原-抗体-发光剂/标记酶”这种形式的复合物,施加化学发光反应条件使复合物发光,使用光检测装置测量发光强度,测得的特异性抗原浓度与发光强度成反比,即样本中的特异性抗原浓度较低,则抗体上大部分的结合位点与包被抗原的反应载体结合,经化学发光反应后,发光值读数较高。如果样本中所含的特异性抗原浓度较高,则抗体的大多数结合位点都与样本中的抗原结合,少部分位点与包被抗原的反应载体结合,经清洗步骤后,剩余的“反应载体-抗原-抗体-发光剂/标记酶”复合物经化学发光反应后,发光值读数较低。
c.捕获法
捕获法较为常见的是测定某些抗原的特异性免疫球蛋白M(IgM)抗体。此方法通常采用包被有抗人特异性IgM抗体的反应载体、发光剂/标记酶标记的抗原与样本反应,形成“反应载体-抗IgM抗体-IgM抗体-抗原-发光剂/标记酶”的免疫复合物,通过磁场或其他方式吸附反应载体并清洗去除未结合的样本和试剂,保留反应形成的复合物,施加化学发光反应条件使复合物发光,使用光检测装置测量发光强度,测得的特异性抗体浓度与发光强度成正比。
以上仅是对目前常见的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的常见非均相免疫反应模式进行描述,如有其他免疫反应模式,建议在此以图例加文字的形式分步骤对免疫反应模式进行详细描述。
基于均相免疫反应模式和鲁米诺氧途径免疫分析原理的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由于必须依赖两种微粒互相接近的化学能量传递的均相反应,进而形成夹心免疫复合物拉近两个微粒的距离以产生能量的有效传递并发出光信号,因此夹心法为此类产品的主要免疫反应模式。
②光检测装置部分
如前文所述,无论基于何种化学发光免疫原理和免疫反应模式,其最终结果均需要通过光检测装置检测反应的光强度,通过随机软件和计算机将发光强度转化为被分析物的浓度。目前,常见的光检测装置为光电倍增管,随着光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今后可能会有其他光检测装置应用于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产品的特点按照反应步骤写明工作原理,重点对免疫反应部分及光检测装置部分进行详细描述,免疫反应部分应采用文字加图示的方式对申报产品能够进行的反应类型分别描述,光检测装置部分应结合申报产品采用发光剂的具体情况进行描述,并写明申报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可以表格形式逐条进行描述)。
3.注册单元和型号规格
(1)注册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注册单元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应基本一致,单一功能模块数量不同导致样本处理量存在差异的产品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符合下列任一情况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①不同化学发光反应类型的产品,如基于吖啶酯类直接化学发光反应原理的产品与基于AMPPD和碱性磷酸酶的间接化学发光反应原理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②采用不同的分离游离标记物和免疫复合物标记物方法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③采用不同的光检测装置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④化学发光反应类型相同,游离标记物和免疫复合物标记物分离方法相同,预期用途基本相同,但因产品主要设计结构的不同对安全性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产品,无论产品在样本处理速度、样本处理量、分析性能指标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均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型号规格
对于同一注册单元申报产品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之间的区别,应当采用表格加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性能指标等内容进行描述。
4.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①明确写明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建议采用以下形式描述:“该产品采用××法,与配套的检测试剂共同使用,在临床上用于对来源于人体的×××样本中的被分析物进行定性或定量检测,包括××××项目”。其中,××法应当依据申报产品采用的发光剂类型写明具体方法,如基于吖啶酯的直接化学发光法、基于AMPPD和碱性磷酸酶的间接化学发光法;×××包括血清、血浆、尿液、脑脊液等临床分析常见的样本类型,应当根据研究资料的具体结果明确写明申报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资料的具体结果写明申报产品可以检测的被分析物的大类名称,如激素、肿瘤相关抗原、感染性疾病、变应原相关项目等。(大类名称可根据《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所载内容进行描述。)
②明确写明目标用户为经专业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检验人员,并写明相关人员操作申报产品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要求。
③明确写明与申报产品配套使用的检测试剂的情况,如为封闭系统,只写明生产企业名称即可,或者注明“与本公司生产的配套试剂共同使用”。
(2)预期使用环境
①明确写明申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卫生机构检验科。
②明确写明可能会影响申报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也即申报产品的正常工作条件,包括空间要求、温度、湿度、海拔高度、电源要求等,对每一条件均应给出具体的指标要求,如温度范围在5~30℃。
(二)研究资料
1.产品性能研究
1.1产品性能研究资料
(1)功能性指标研究资料:
①申报产品各组成模块性能的研究资料:应根据综述资料中有关申报产品结构组成和各主要组成模块的情况进行,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至少应包括对材料配备模块、液路模块、温度控制模块、机械传动模块、光路检测模块、电路控制模块的功能性指标或者模块中主要元器件功能性指标的研究资料。
②申报产品临床项目分析性能的研究资料:建议申请人根据配套检测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的基础研究结果,综合考虑申报产品的反应模式及可检测的被分析物情况,按照对申报产品评价最不利原则,对每一涉及采用临床项目进行研究的分析性能项目选取3~5个临床项目,采用临床样本进行研究,并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所选项目应涵盖申报产品的反应模式及可检测的被分析物大类,且应在研究资料中详述选择的依据。
对于某些分析性能项目,如难以直接获得相应浓度水平的临床样本,此种情形下,申请人可采用临床样本进行人工添加的方法制备特殊浓度水平样本,但应当在研究资料中对此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2)安全性指标的验证包括电气安全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两大类。电气安全指标应当包括GB 4793.1、GB 4793.9、YY 0648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所有指标,电磁兼容指标应当包括GB/T 18268.1和GB/T 18268.26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所有指标,具备能力的申请人可对上述项目自行研究,并提交详细的验证资料,不具备能力的申请人可通过注册检验对上述项目进行验证,以注册检验报告作为该部分的验证资料。
(3)研究资料中应详细写明通过研究验证确定的分析仪结构组成及主要元器件信息。
(4)对于由已批准产品进行改进形成的新型号产品,注册人应当考虑新型号产品是否与已批准产品属于同一注册单元,如属于,注册人应当分析改进部分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针对改进部分进行相应的组成模块性能研究和临床项目分析性能的研究,并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如不属于,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要求进行产品注册。
1.2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
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性能指标、检验方法和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的内容应与综述资料中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性能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安全性指标以及质量控制指标,其内容应与产品性能研究资料的内容一致。检验方法应优先考虑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对于尚无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需根据产品性能研究资料的内容一致,并保证该方法具有可重现性和可操作性。
1.3性能研究及产品技术要求研究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清单见表1。
表1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GB 4793.1 |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 0648 |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2-101部分:体外诊断(IVD)医用设备的专用要求》 |
GB 4793.9 |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2-081部分:实验室用于分析和其他目的自动和半自动设备的特殊要求》 |
GB/T 18268.1 |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
GB/T 18268.26 |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第26部分:特殊要求体外诊断(IVD)医疗设备》 |
YY/T 1155 | 《全自动发光免疫分析仪》 |
注:1.上述标准未标注年代号,申请人应参照最新版本。
2.如有其他新的适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参照。
2.产品有效期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报告中应对申报产品中包含的易耗、易损、需定期更换或者具有固定使用寿命的主要元器件的情况进行详细描述,详述确定产品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期的具体理由,给出产品使用期限或者产品失效期。
3.软件研究
3.1提供一份单独的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随机软件描述文档,其内容应当符合YY/T 0664的要求,根据产品预期的临床检测项目可能对患者造成的风险,确定申报产品随机软件的安全性级别,并按照确定的安全性级别提交随机软件描述文档,核心算法部分应对申报产品适用的所有免疫反应模式对应的将发光值转化为被分析物浓度值的公式或计算工具描述清楚。
3.2提供一份关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声明,明确写明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定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其中,软件的完整版本信息应与随机软件描述文档中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信息应与产品说明书、随机软件描述文档的内容保持一致。
有关软件研究资料的详细内容,建议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三)生产制造信息
1.生产工艺过程及过程控制点
建议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以流程图的形式对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并根据流程图逐一描述其中的过程控制点。
附录一给出了一个生产工艺流程图的例子,供参考,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产品生产工艺的具体情况进行描述。
2.生产场地
申请人应当对与申报产品有关的研制场地和生产场地情况进行概述。
如申报产品具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则对每一研制、生产场地的情况均应进行概述。
(四)临床评价资料
全自动免疫分析仪已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属于全自动免疫分析仪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建议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1.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目录》中的产品描述主要包括结构组成、反应原理、样本类型、被分析物等内容,申请人应着重从上述四方面进行对比,建议按照附录二的形式提交。
2.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应当从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主要性能要求、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方面进行对比,建议按照附录三的形式提交。
(五)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申请人应参考YY/T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对申报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判定(可参考YY/T 0316的附录H),对每一危害出境的风险进行判定和评价,形成风险管理报告,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产品的主要危害
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的主要危害大致可包括四个方面,即:能量危害、生物学和化学危害、操作危害、信息危害。
(1)能量危害
电磁能:漏电流,可能共同使用的设备(移动电话、离心机、生化分析仪等)对申报产品的电磁干扰,静电放电对申报产品产生的干扰,申报产品正常工作中产生的电磁场对可能共同使用的其他设备的影响等引发的危害。
坠落:坠落导致机械部件松动,导致测量错误、误差过大或显示异常。
(2)生物学和化学危害
生物学:公共场所未经清洗、消毒的与人体接触的部件引起的交叉感染、申报产品的原材料有毒有害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检测完成后剩余样本、试剂和废弃物处理不当引起的交叉感染。
化学: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残留引发的危害。
(3)操作危害
不正确的测量:产品的检测装置超过寿命或长时间未经校准,导致误差过大。
未按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测量,造成的测量失败、测量误差过大。
使用不同厂家的或与分析仪不相匹配的试剂,造成的测量失败、测量误差过大。
在制造商规定的使用环境条件外使用产品,可能造成测量误差过大,产品寿命降低。
未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对申报产品进行保养、未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更换具有使用寿命的元器件,造成的产品工作不正常。
(4)信息危害
包括标记缺少或不正确,标记的位置不正确,不能被正确的识别,不能永久贴牢和清楚易认。
不符合法规及标准规定的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说明书中未对限制充分告知,未对不正确的操作、与其他设备共同使用时易产生的危害进行警告,未正确标示储存条件、消毒方法、维护信息,未对因长期使用产生功能丧失而可能引发的危害进行警告,未对合理可预见的误用进行警告等引发的危害。
2.可参考的附录
(1)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的附录C。
(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YY/T 0316的附录E、I。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的附录F、G、J。
(六)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性能指标、检验方法和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其中,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的内容应与综述资料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性能指标、检验方法的内容可参考YY/T 1155设置,但每一性能指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应与性能研究资料保持一致,具有确定的研究资料依据。
其中,应在“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中明确写明软件组件全部临床功能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七)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同一注册单元内代表产品的选取应考虑产品预期用途、性能指标、安全指标、结构组成等,具体原则如下:
1.性能指标、安全指标和结构组成一致,预期用途不同的产品,应选取预期用途最多的型号规格作为代表产品。
2.预期用途一致,主要设计结构存在差异,但差异未对安全性有效性造成显著影响的产品,应选取性能指标标称值最高的型号规格作为有效性验证的代表产品。同时,在电气安全性能无法互相覆盖时,应对注册单元内每一型号规格产品均进行电气安全指标的注册检测。
3.同一注册单元产品如包含多个软件组件或多个版本的软件组件,则每个软件组件或每个版本软件组件构成的产品均应作为一个检测单元,除非检测单元可以完整覆盖注册单元全部情况。
4.当没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同一注册单元内不同型号规格产品之间电磁兼容性能可以覆盖时,应选取每一型号规格产品进行电磁兼容项目检测。
对于代表产品的选择,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予以证明。对于不同型号规格产品之间电磁兼容性能可以覆盖的情形,需由出具注册检验报告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供相关说明(可在预评价意见中体现)。
(八)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
1.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注册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产品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3)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4)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6)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适用范围:
①主要结构组成
建议以实物照片/示意图加文字的形式对申报产品的整体结构进行描述,标明各主要模块的名称(应包含软件组件,并注明软件组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和发布版本)。
建议以实物照片/透视图/俯视图/剖面图加文字的形式对各主要模块逐一进行描述,标明每一主要模块的主要组成结构和主要元器件的名称,对于重要元器件或功能零部件,建议单独进行描述。
建议对软件的主要功能进行描述,重点对用户界面的整体情况和各功能窗口涉及的操作功能进行简单介绍。
②适用范围
建议采用以下形式进行描述:“该产品采用××法,与配套的检测试剂共同使用,在临床上用于对来源于人体的×××样本中的被分析物进行定性或定量检测,包括××××项目”。
③反应原理
建议对申报产品采用的化学发光反应类型进行详细描述,对发光剂的发光原理进行描述,可配合公式、示意图等进行解释,同时以文字加图示的方式对该类发光剂的发光特点进行描述,主要是发光强度与时间之间、发光强度与被分析物含量之间的关系。
建议对申报产品采用的固相载体及其分离方式进行详细描述。
建议以图示加文字的形式对申报产品适用的每种免疫反应模式进行分步骤详细介绍,每步骤的图示中均应体现出该步骤状态下反应单元内抗原、抗体、固相载体、发光剂等物质的对应状态。
④性能指标
建议至少写明以下内容:产品尺寸、重量、储存条件(温度、湿度)、正常工作条件(温度、湿度、海拔高度、电源要求)、分析通量、试剂位数量、样品位数量。
(7)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8)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建议以申报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可开始正常工作作为初始状态介绍具体的操作方法,详细描述校准、质控、检测设计(样本排布、试剂选择、检测程序等)、结果传输和打印等每一步骤的详细操作方式,主要是在用户界面上如何操作应有详细的文字及图示描述。
(9)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①维护和保养
建议以文字加图示的方式对使用者能够进行的维护保养措施,包括每日维护(如,非工作时间液路系统的维护方法、废液桶更换方法)、每周维护(如,水容器和水瓶的清洁方法)、每月维护(如,清洗试剂探针的方法)、重点零部件维护(如,样本架的维护保养方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描述。
②故障排除
建议以列表方式对申报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可由使用者自行排除的故障进行详细描述,应当至少写明故障的表现、可能原因、建议的处理方式。
(10)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应当根据产品有效期研究资料的内容写明具体日期,并注明确定依据。
考虑到仪器维护、保养、维修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可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有效期的同时,写明仪器经过正常的维护、保养、维修,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11)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适用的反应杯/管/池的规格、适用的样本管的规格、样本架情况、急诊样本情况、条码类型)、附属品及损耗品,应写明每一配件的名称、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12)产品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13)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上述各项目均应当包含在产品说明书中,但其中的详细内容可能因申请人和申报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或者某些项目的详细内容可能记载于其他文件(如维修保养手册)中,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产品说明书时另附文件予以说明。
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均应有明确的来源,与综述资料、研究资料等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保持一致。进口产品的原文说明书如缺少上述项目中的某些内容,应当在产品中文说明书中予以增加,涉及技术内容且前述注册申报资料中未包含的,建议提交相应验证资料。
2.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
目前,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的体积还比较大,每台分析仪的标签样稿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适用内容。如随着工艺改进导致分析仪体积变小,而标签样稿中无法标明所有内容时,可按第十三条最后一段的要求提交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
附录一
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生产工艺流程图举例

附录二
表2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对比表
申报产品 | 《目录》描述 | |
结构组成 | 根据申报产品具体情况,写明组成模块。 | 取样中心、处理中心、废液和供应中心、系统控制中心等。 |
反应原理 | 1.化学发光反应类型。 2.免疫反应模式。 3.光信号与分析物浓度的关系。 | 抗原抗体相互结合的免疫学反应为基础,使用酶标记或化学发光剂标记抗原抗体,通过一系列级联放大反应,将光信号或电信号与分析物浓度等相联系。 |
样本类型 | 血清、血浆、全血、尿液、脑脊液等(按申报产品具体情况写明) | 人类体液。 |
被分析物 | 肿瘤标志物、激素、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等(按申报产品具体情况写明) | 各种分析物,如肿瘤标志物,病原体抗原抗体。 |
附录三
表3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
对比项目 | 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同类产品 | 申报产品 | 差异性 | 支持性资料概述 | |
工作原理 | 1.化学发光反应类型。 2.免疫反应模式。 3.光信号与分析物浓度的关系。 | - | - | - | - |
结构组成 | 根据申报产品具体情况,写明组成模块。 | - | - | - | - |
性能要求 | 参照行业标准YY/T 1155的要求,逐项进行比较。 | - | - | - | - |
软件核心功能 | - | - | - | - | - |
产品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 | - | - | - | - | - |
适用范围 | 样本类型、被分析物类型 | - | - | - | - |
使用方法 | 工作环境、操作人员要求等 | - | - | - | - |
防范措施和警告 | - | - | - | - | - |
标签 | - | - | - | - | - |
产品说明书 | - | - | - | - | - |
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用于人ABO血型的反定型,测定被检者血清中有无相应的抗A或抗B抗体,辅助正定型结果判断ABO血型。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同时适用于不同的检测方法,如试管法、柱凝集法、微孔板法等,但不适用于血源筛查用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
本指导原则仅包括对人反定型红细胞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部分项目的要求,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基本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的撰写应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内容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抗原性、特异性、亲和力、溶血率、有效期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异同。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应包括主要组成成分(红细胞及细胞保存液成分等)的选择、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
1.红细胞的选择及质量标准。需详细描述红细胞的来源。红细胞来源应稳定、可靠,采集时间期限明确。红细胞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红细胞Rh表型为阳性(D+、C+、E+),则应在A1、B红细胞外增加Rh阳性的O型红细胞。
(2)如只包含A1、B红细胞,则两支红细胞均应为Rh表型阴性(D-、E-、C-)的混合细胞悬液。
应对试剂红细胞进行以下基本特性的研究:
红细胞献血员应进行血型正反定型检测,只有在正反定型结果一致的情况下,其红细胞才能用于生产。
①红细胞的抗原性:反定型红细胞至少要包括A1和B细胞,使用A2和O细胞测定可解决部分血型测定中的异常情况,A2细胞可测定A亚型,O细胞可在测定中作为抗原阴性对照。
②红细胞的抗原强度:通过考察不同凝集强度时抗体试剂(抗-A、抗-B、抗-H)的稀释度,说明试剂红细胞的抗原强度。
③亲和力:通过与相应抗体(抗-A、抗-B、抗-H)反应在多少秒(如15秒)内出现凝集,3分钟内凝集块达到1mm2以上(或凝集强度≥3+)等指标体现细胞亲和力,可参照相关规定进行试验及结果判断。抗体效价应符合国家规定。
④红细胞的特异性:使用抗-A、抗-A1抗-B、抗-H抗体进行特异性验证。不与ABO血型系统非对应抗体发生阳性反应。
⑤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使用抗-IgG和抗-补体或使用多特异性抗人球蛋白试剂对试剂红细胞进行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DAT)时,结果应为阴性。
⑥溶血率(性):明确溶血率的试验方法、实验所需物品及溶血率的要求。可采用溶血率或游离血红蛋白浓度的作为评价指标。
⑦红细胞浓度的确定:说明红细胞悬浮液的浓度和限度(如3%±0.2%)。
2.红细胞保存液的选择:说明红细胞保存液的选择过程,提交试验数据说明最终确定的保存液在保证细胞的抗原性(抗原减弱)、减少溶血等方面的性能。需明确保存液中各组分的基本作用,如何防止溶血、抗原减弱、补体激活等。另外应对红细胞保存液的以下性能进行研究:
(1)PH值。
(2)在选定的保存液环境中进行试剂红细胞稳定性的研究,进行详细的效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的研究。
3.生物安全性。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产品基本反应原理介绍。
3.主要生产工艺过程的研究资料、每一步生产工艺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
4.主要反应体系(不同的实验原理、实验方法)的研究资料、每一步反应体系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
反应体系的设置应符合《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等公认标准操作规范、指南或标准的要求。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生产者在产品研制或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实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实验室)、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等。分析性能评估的实验方法可以参考国内或国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
产品性能研究所采用的各种仪器、试剂或其他物品如可能均应采用境内或境外已批准上市的产品,如抗A、抗B、抗H、抗人球蛋白试剂等。
分析性能评估试验中应明确所有试验每种试剂的用量、试剂红细胞的浓度、采用的试验方法(试管法、柱凝集法、微孔板法等)。所有试验方法应符合配合使用的血型试剂的具体操作要求。
应对申报的反定型红细胞试剂声称适用的所有试验方法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如试管法、柱凝集法、微孔板法等。不同试验方法的性能研究均应采用至少三批产品进行。对于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1.红细胞的抗原性:以表1的反应格局说明红细胞的抗原性。
表1红细胞的抗原性
抗体 | A1型试剂红细胞 | A2型试剂红细胞 | B型试剂红细胞 | O型试剂红细胞 |
抗A | 4+ | 4+ | — | — |
抗A1 | 4+ | — | — | — |
抗B | — | — | 4+ | — |
抗H | -/+ | 弱阳 | -/+ | 较强 |
抗Rh(D、E、C) | -/+ | -/+ | -/+ | 4+ |
2.红细胞的抗原强度:红细胞的抗原强度应不低于表2要求。
表2红细胞的抗原强度(效价)
抗体 | 试剂红细胞 | 凝集强度≥3+抗血清最高稀释度 | 凝集强度≥1+抗血清最高稀释度 |
抗A(效价在1:256~1:512之间) | A1 | ≥1:8 | ≥1:64 |
抗A(效价在1:256~1:512之间) | A2 | ≥1:8 | ≥1:32 |
抗B(效价在1:256~1:512之间) | B | ≥1:8 | ≥1:32 |
抗H(效价在1:16~1:32之间) | O | ≥1 | ≥1:2 |
3.亲和力
抗-A、抗-B、抗-H与试剂红细胞A1、A2、B、O混合后,应在多少秒内(如15秒内)出现肉眼可见的凝集,3分钟内凝集块达到1mm2以上(或凝集强度≥3+)。
4.红细胞的特异性:以表3的反应格局说明红细胞的特异性。
表3红细胞的特异性
抗体 | A1型试剂红细胞 | A2型试剂红细胞 | B型试剂红细胞 | O型试剂红细胞 |
抗A | 4+ | 4+ | — | — |
抗A1 | 4+ | — | — | — |
抗B | — | — | 4+ | — |
抗AB | 4+ | 4+ | 4+ | — |
抗H | -/+ | 弱阳 | -/+ | 较强 |
AB型人血清 | — | — | — | — |
5.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
使用抗-IgG和抗-补体或多特异性抗人球蛋白试剂进行试剂红细胞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时,结果应为阴性。
6.溶血率(性)
明确每种试剂红细胞溶血率的试验方法、使用物品、测量方法、结果计算方法等内容。
可采用百分比进行结果报告,也可采用浓度单位报告结果。
7.样本抗凝剂的选择。
8.溶血、脂血、黄疸等样本的干扰评价。
9.无菌试验。
(五)阳性判断值
给出不同凝集强度的研究方法,并明确不同凝集强度代表的具体意义,并应包含溶血、混合视野双群等情况,明确具体的试验方法、实验步骤,提供不同凝集强度的图例或相片。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红细胞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运输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实验项目应至少包括红细胞抗原性、凝集强度、特异性、溶血率、无菌试验。
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分别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总体要求及临床试验资料的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办法》、“44号公告”的规定,以下仅结合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的具体特点对其临床试验中应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该类试剂已有同类产品上市,按照法规要求应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比较研究试验,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试验单位的选择
应选择符合法规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不得选择血站或采供血机构进行临床试验。
3.病例选择
临床总病例数应不少于3000例。应采用临床患者进行临床研究,应包括对反定型检测易产生干扰的病例,如选择各种疾病患者(肿瘤患者、自身免疫病患者、血液病患者等)、老人、儿童(不同年龄段)、正反定型不一致的病例等。
4.试验过程
在进行反定型红细胞试剂临床试验的过程中除与对比试剂进行比较外,应同时给出该样本的正定型试验结果,以进一步判断反定型结果的准确性。
产品如适用于不同的试验方法(如试管法、柱凝集法、微孔板法等),每种试验方法均应分别进行至少3000例的临床试验,并明确配合使用的试剂产品,配合使用的产品均应是境内已上市产品。
5.统计学分析
应分别进行正反定型结果、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的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的计算,并以四格表的形式进行列表,并对定性结果进行Kappa检验以验证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6.结果差异样本的验证
对于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包括正反定型结果不一致、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结果不一致、与对比试剂凝集强度差异较大)的样本,应采用临床上公认较好的第三种同类试剂进行确认试验,同时应结合样本的正定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应采用适合的方法进行样本血型的最终确认。
7.临床试验数据记录表应作为临床试验报告附件提交。临床试验数据记录表应列明所有病例的具体临床诊断信息、凝集强度和血型正反定型结果,如有不符样本应列明第三方确认的结果。
(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应符合“44号公告”的基本要求,并参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进行风险分析。风险分析中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如某些样本(如肿瘤患者、自身免疫病患者、血液病患者等)在进行血型反定型检测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干扰、影响试剂红细胞稳定性的诸多因素可能导致的细胞抗原性减弱、新生儿或老年人可能因为抗体较弱影响检测结果等,申请人应根据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分析产品应用可能存在的风险。
(九)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性能评估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办法》和“4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如果拟申报试剂已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则企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红细胞的抗原性、红细胞的抗原强度、红细胞的特异性、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溶血率(性)、亲和力。
(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根据《办法》要求,申请注册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连续三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验。
(十一)产品说明书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试验原理、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因此,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境外产品的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尽量保持与原文说明书的一致性,翻译力求准确且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以下内容仅对人红细胞反定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说明书其他内容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1.【预期用途】
(1)写明本试剂用于人血型的反定型检测,同时明确不用于血源筛查,仅用于临床检验。
(2)明确产品的检测结果必须结合正定型的检测结果才能进行ABO血型的准确定型。
(3)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
2.【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说明试剂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开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
3.【样本要求】
明确溶血、脂血、黄疸样本是否可以使用,或提供使用此类样本的最低要求。依据稳定性研究结果写明样本稳定性。
明确适用的抗凝剂的要求。
明确具体的样本采集、处理方法及过程。
4.【阳性判断值】
明确各种试验方法的结果判断方法及标准,并通过不同凝集强度的图例或照片进行详细解释。
5.【检验方法】
如适用于不同的试验方法请分别写明具体方法及操作步骤。如配合其他试剂进行试验,需注明试验方法应完全符合配合试剂的试验操作要求。
质控要求:为确保试剂测定的准确性,每天要使用已知弱反应性抗血清测定试剂细胞的反应性。每次测定时用自身细胞进行同步对照是有意义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每日质控试验。
6.【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老年人及儿童ABO抗体弱,某些疾病患者如肿瘤、多发性骨髓瘤、消化道疾病等反定型会出现弱反应,甚至阴性反应,结果应慎重解释。
(2)必须与正定型血型检测同时进行,正反定型结果一致才能确定ABO血型。正反定型不一致时需要进一步检测,单独的反定型结果不能作为判断ABO血型的依据。
(3)绝大多数A、B和O型血的ABO抗体凝集强度均较强,如凝集强度为2+以下,应对弱阳性反应进行确认,以排除干扰或亚型,确保正确的ABO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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