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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9号 |
案件名称 | 莆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竹茹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莆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0683079415H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曦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竹茹(生产厂家:江西百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0.5kg,批号:210501)经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及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检查】项下“水分”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据此,当事人销售竹茹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经核实,该批次药品共销售124.422kg,销售所得为3621.4元。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销售劣药竹茹违法所得3621.4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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