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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04号 |
案件名称 | 莆田市莆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保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与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及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莆田市莆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4MA33KANM8R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先峰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未保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情况下,擅自将8800件原批号为“20201207”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产品更改批号为“20210828”,未通过出厂放行即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7200元,其中1000件型号规格为无菌型连身式170cm,标识批号为“20210828”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经贵州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 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闽械注准20202140456《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要求。同时经查,当事人在出厂检验报告尚未出具的情况下(出厂检验报告出具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于2021年9月12日向罗源盛鑫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赠予了其正常生产的批号为20210828,规格型号为无菌型连身式170cm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1000件。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当事人未保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及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与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200元;2、处货值金额15.5倍罚款,即886600元。当事人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情形。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处24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967800元,一并执行。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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