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云南省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专业素质,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国药监人〔2021〕36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云南省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 云人社发〔2015〕319号)和《云南省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申报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情况,拟定了《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的意见,请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加盖印章的修改意见(含纸质版、电子版)反馈至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联系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1906室。
附件1:《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云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
2022年11月29日
(联系人、电话及邮箱:杨经丽,0871-63617313,149867237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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