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辽宁省
案件名称 | 抚顺青松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药品生产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辽药监(稽四)罚〔2022〕002号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抚顺青松药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226037931189 |
法定代表人 | 林森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部分质量控制记录和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不真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2019年修订)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罚结果 | 一、对抚顺青松药业有限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五十万元; 2、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林某、杨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分别处罚如下: 1、林某:没收在抚顺青松药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1920元,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576元,罚没款合计2496元。 2、杨某某:没收在抚顺青松药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17694.4元,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即1769.4元,罚没款合计19463.8元。 3、陈某某:没收在抚顺青松药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2468.4元,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246.8元,罚没款合计2715.25元。 4、杨某某:没收在抚顺青松药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17694.4元,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即1769.4元,罚没款合计19463.8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待履行;罚款分期至2023年12月10日前缴纳。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2-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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