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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02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华为门诊部(有限合伙)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华为门诊部(有限合伙)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8676218819W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当事人从个人处购进米索前列醇片等药品。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40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08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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