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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4号
当事人: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29047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金星路61--69号
法定代表人:庄淑英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3月2日,我办收到举报件,举报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爱得利泡泡洗手液(批号:307 210109)在国家局查询不到产品备案信息。
2022年3月4日,我办执法人员对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爱得利泡泡洗手液未取得备案,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3月22日公告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了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并注销)、委托加工协议、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进出台帐、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无专门生产爱得利泡泡洗手液(批号:307 210109)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4月11日,当事人厂长***接受我办调查询问,确认爱得利泡泡洗手液系当事人委托生产。当事人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加工协议、产品购销合同、产品销售台帐、产品进出台帐、出货单、召回通知、关于退货的说明、退货单、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NO:06419011)复印件等有关证据材料。
经核查,当事人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规定,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爱得利泡泡洗手液。
调查认定的事实:
一、涉案批次化妆品的确认及备案情况。根据举报人线索,经查涉案产品为当事人委托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涉案产品具体信息如下:名称为爱得利泡泡洗手液,净含量:320ml,限用日期:2024/01/08,批号:307 210109,执行标准:GB/34855,委托方: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除了涉案批次产品,当事人还于2020年1月2日委托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爱得利泡泡洗手液一批次,批号为307200102,2020年1月8日入库432瓶。爱得利泡泡洗手液为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
二、涉案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及召回情况。经核查,该产品2021年前有生产过一批次,2021年1月1日后只生产了一批次(批号:307 210109),具体情况如下:当事人于2021年1月8日委托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爱得利泡泡洗手液(批号:307 210109)612瓶,于2021年1月25日放行。涉案产品存放在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仓库,由该公司代发,至2021年5月25日已全部售完,销售价格为每瓶***元,货值共计2662.2元,分别销售给莆田集友百货商行、山西爱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鹏卓商贸有限公司等经销商。另一批次产品432瓶也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也是每瓶***元。当事人2021年6月份就开展召回上市销售备案未通过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截至2022年4月11日,当事人共召回退回涉案批次化妆品460瓶,自行封存在维露奇(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仓库不合格区。
三、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情况。根据调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批号为307 210109爱得利泡泡洗手液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成品数量为612瓶,销售价格每瓶***元(当事人提供销售给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产品所开具的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NO:04229041)作为佐证,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显示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每瓶***元),据此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每瓶***元总货值金额2662.2元,主动召回460瓶,实际销售152瓶,实际应收销售收入66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及销售情况;
证据二:委托加工协议、产品购销合同、批号307200102、307210109爱得利泡泡洗手液批生产记录、证明涉案化妆品委托生产情况;
证据三:产品进出台帐、产品销售台帐、出货单、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涉案化妆品的销售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及其权限;
证据六:举报登记表、乐海城市广场(华森店)小票复印件,产品照片证明涉案批次普通化妆品未经备案上市销售;
证据七:召回通知、关于退货的说明、退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开展涉案国产普通化妆品召回工作情况。
2022年5月20日,我办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办认为,当事人上市销售批号为307 210109爱得利泡泡洗手液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召回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爱得利泡泡洗手液(批号:307 210109)460瓶;
2.没收违法所得661.2元,并处罚款2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20661.2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4号 |
案件名称 | 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612002900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庄淑英 |
主要违法事实 | 厦门帝尔特企业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批号为307 210109爱得利泡泡洗手液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召回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爱得利泡泡洗手液(批号:307 210109)460瓶; 2.没收违法所得661.2元,并处罚款2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20661.2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5月30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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