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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18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赵小蝶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赵小蝶化妆品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607259334Q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奚锦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7月21日,当事人生产“小蝶多肽婴肌贴”(批号:0721Z0707D11,净含量:1.16g*6袋)时,未按照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投料。 2021年12月22日,当事人生产“小蝶深层净化水润面膜”(批号:1222Z1213B1,净含量:25ml*5pcs)时,未按照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投料。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物品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07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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