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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药监武汉药罚〔2022〕23号 |
案件名称 |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板蓝根颗粒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董枭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0007282747418 |
主要违法事实 |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板蓝根颗粒(规格:每袋装10克,批号:20210312),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标准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2.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22年7月4日履行完毕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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