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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奉处〔2022〕262022000046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淑雅理发用品商店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柯秀楷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2310120MA1LK54R77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柯秀楷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柯秀楷(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淑雅理发用品商店)系经营场所位于奉贤区南桥镇人民南路194号的理发用品商店。2021年5月5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采购了30盒美琦诗染发膏-深梨木色,该产品外包装标签均标识“实际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396,执行标准:QB/T1978,净含量:90g,批号:HL2101131401 2024/01/12/0113,国妆特字G20192049。”该产品进货单价1.68元/盒,进货金额共计50.4元。上述产品自购进之日后,当事人以10元/盒的价格销售20盒,剩余10盒因厂家产品召回已全部寄回生产厂家。 2021年7月5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奉贤区木枫理发店经营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7号通告附件4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美琦诗染发膏-深梨木色”产品实际成分与注册信息产品技术要求中载明的【配方成分】不一致,其行为构成了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06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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