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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药监罚(2022)78号 | 赣药监罚(2022)82号 | 赣药监罚(2022)83号 |
案件名称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二类医疗器械案 | 涉嫌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抚州市美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南昌市德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江西纤蜜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91361029MA394LQM5P | 91360124680933487U | 91360925MA39605L78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雷爱连 | 李清华 | 吕彬 |
主要违法事实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二类医疗器械 | 涉嫌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处以罚款 | 处以罚款 | 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6日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7日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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