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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3家药品经营企业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我局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要求,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现予以公布。企业应在责令整改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山湖分局
2017年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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