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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富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MA2MYEKA31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吴运颖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310110********0422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药监械处罚﹝2022﹞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
违法事实 | 《关于移交安徽富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有关案件线索的函》(药监办械生函〔2022〕28 号),2022年1月26-27日,安徽省药监局和省局第六分局联合对安徽富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批号:20210940,规格型号:淋膜无纺布(PE膜)面料胶条型无菌/M)等3批次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未经“环氧乙烷残留量”检验即放行销售。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內容 | 1、警告,2、并处2万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1 |
处罚有效期 | 2023/05/25 |
公示截止期 | 2023/05/11 |
处罚机关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9570665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9570665 |
地方编码 | 340000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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