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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鑫泰药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00MA2MQ2N478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宋学才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341281********9097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药监药处罚﹝2022﹞2-3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本)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2年3月16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办《协助调查函》(药监综便函﹝2022﹞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所销售使用的中医饮片“前胡”(批号:200901),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协助调查:1、安徽鑫泰药业有限公司是否为你辖区合法药品生产企业;2、2020年10月新疆福瑞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阿克苏地区中医医院是否与安徽鑫泰药业有限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3、安徽鑫泰药业有限公司是否生产过批号为“200901”前胡中药饮片。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本)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本)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內容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陆拾柒元贰角(2467.2元);2.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2336.00元)2.5倍的罚款(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贰拾伍万贰仟肆佰陆拾柒元贰角(252467.2元);3.没收该批召回前胡(批号:200901)40kg。 |
罚款金额(万元) | 2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4672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1 |
处罚有效期 | 2023/05/11 |
公示截止期 | 2025/05/11 |
处罚机关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9570665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9570665 |
地方编码 | 340000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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