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企业 辽宁省
为支持我省化妆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有关要求,现将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药监局稽查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备案产品进行自查和整理,不再开展相应功效宣称评价工作的备案产品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或者注销。
二、关于原备案平台历史备案产品资料补录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备案资料补充填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药监局稽查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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