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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最新(穗云市监处罚〔2022〕00091号)显示,广州市碧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款7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188万元。
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仓库和留样室进行检查,在留样室中发现名称为“梵露诗美白淡斑修护面膜”(规格:30ml*5片,批号:2021101501)和(规格:30ml*5片,批号:2021090201)各六盒,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上述两个批次的批记录。经对比,上述两个批次的产品标签标识的成分与注册配方不一致,注册配方中没有包含“苯乙基间苯二酚”和“硅石”。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工作人员现场将上述两个批次产品的留样销毁处理。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生产了“梵露诗美白淡斑修护面膜”(规格:30ml*5片)3310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剩余3300盒于2021年9月8日售出,每盒价格1.8元,共计销售金额5940元,货值金额5958元,违法所得5940元。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5日生产了“梵露诗美白淡斑修护面膜”(规格:30ml*5片)3310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剩余3300盒于2021年10月20日售出,每盒价格1.8元,共计销售金额5940元,货值金额5958元,违法所得5940元。上述共计销售金额11880元。
以上数据有当事人的入仓单、产品销售单和成品检验记录予以证明。上述产品投料记录显示产品的实际成分与注册配方一致,但标签标识的成分与注册配方不一致,且产品外包装标注了“377VC”字样,上述行为属于标注虚假标签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增加销量的目的。
立案后,当事人立即对上述涉案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已有一段时间,经销商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完,召回数量为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涉案产品入仓单、成品检验记录、送货单、召回通知和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具备应当从轻或从重等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1188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7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8188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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