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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持续部署开展广告监管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整治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校外培训广告,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投资理财、房地产等领域违法广告乱象。现将2022年一季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其中小编对关于药品、医疗美容、化妆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典型案例做了采集发布
一、药品广告
洪湖市现代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题为“夏季阿胶怎样吃”广告内容推文。其主要内容是:“……如果阿胶糕中加入了莲子,其具有抗癌、降血压的作用,而加入的莲子心,具有去火的作用,中和上火,同时配合莲子还起到降血压的作用。阿胶糕中加入蔓越莓具有调节内分泌、抗衰老的作用,加入葡萄干能够强心、补虚,加入胡百合和枸杞可以起到滋阴养肺,清热利尿,清肝明目的作用。所以夏季吃阿胶糕,配方很重要。这样比例熬制出的黄连阿胶汤具有补肾、安神、泻火的作用。贫血患者:缺铁性贫血、失血性贫血、营养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处于产后恢复期的妇女;亚健康及体力脑力过劳者:增强体质,提高抗病能力;老年人:可以延缓衰老,提高抗病能力;慢性病人:扶正祛邪,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女性:补血养血,美容养颜;阿胶糕能滋阴润燥,益气补虚,增强体质,提高人体免疫力,对于这些人群中体质虚弱者完全适用”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二、医疗美容广告:
1、湖北号尔口腔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南街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美团APP发布“喷砂洗牙-祛除顽固污渍-亮齿美白-清新口气,牙齿干净、口气清新、更自信”广告,广告中标有身着医生白大褂人员图片9名。当事人发布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2022年3月,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万元。
2、武汉市江岸区诠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新氧平台上发布广告“中医减肥、针灸减肥、按摩减肥、拔罐减肥”项目超出广告审查机关发布的武汉市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的范围;宣称“吸脂效果双倍提升”,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称内窥镜额头提升能“一次性去除抬头纹”;宣称瘦脸针“10分钟瘦出”,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6万元。
3、武汉芯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新氧App、大众、美团App及芯动医美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4、武汉仁爱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悦美”网店平台发布“鼻中隔软骨隆鼻”医疗美容广告含有“安全不排异”,在“更美”网店平台发布“手术祛腋臭”医疗广告含有“止汗”“激光点痣”“不留疤不留坑”“微针祛妊娠纹”“重塑胶原蛋白”等宣传医疗手段、医疗技术用语,以及对安全性和有效率的表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 1万元。
三、化妆品广告
武汉好卓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注册“美年码上检”微信公众号开展广告发布业务,为福州嗨丢丢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BYCENT拜森牌精油抑菌喷雾剂(普通化妆品)进行广告宣传,广告中含有“靶向抑菌技术,深入根源拔除足癣,谨防复发”“天然植物精华萃取,深层滋润,改善干燥皲裂双足”“足癣病反反复复、无法痊愈,用BYCENT喷雾2周后,脱皮、水泡不见了!溃破肌肤也愈合了!太好用了!”和“抑菌率突破了99.9%”的内容。当事人进行广告宣传的产品BYCENT拜森牌精油抑菌喷雾剂为普通化妆品,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16万元。
四、医疗器械广告
仙桃市林燕子眼镜店发布违法广告案。2021年12月,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发布含有“青少年近视防控干预中心”字样招牌以及“免费验光,科学配镜,弱视康复,近视防控”,“弱视康复,近视防控,专业复健,科学配镜”等广告宣传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1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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