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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药监罚〔2022〕63号 | 赣药监罚〔2022〕64号 | 赣药监罚〔2022〕62号 |
案件名称 | 医疗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等案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南昌爱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南昌市赣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南昌市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913601247928061000 | 91360124733928527B | 91360124731979160L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文梅 | 张桂华 | 陈清会 |
主要违法事实 | 医疗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等案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7号)第四十二条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罚款 | 罚款 | 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4日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4日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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