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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005986589659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丽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341281********018X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药监药处罚﹝2022﹞2-1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论处:(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接省局转办《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函》(药监综便函〔2021〕438号)中所附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安庆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AQ2021-C0304)检品名称:山柰,批号:190101,标示生产单位: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浸出物】项4.4%不符合规定。于2021年11月9日进行了送达和告知,企业接到上述报告书后于2021年11月15日向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提交复验申请并受理。2021年12月27日收到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H2021-YSJ-02051)山柰(批号190101)检验结果【浸出物】项4.1%,标准规定:应不得少于6.0%,不符合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山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论处:(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內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845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819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01 |
处罚有效期 | 2023/04/01 |
公示截止期 | 2025/04/01 |
处罚机关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9570665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9570665 |
地方编码 | 340000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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