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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康华卫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药监处罚〔2022〕51号 |
案件名称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南昌市康华卫材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91360124733917932L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姜义堂 |
主要违法事实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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