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徽汇中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00550184262U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马浩明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341281********0612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药监药处罚﹝2021﹞2-1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 |
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28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1﹞335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不合格报告书1份,报告书编号:2021MC0070、检品名称:淫羊藿(批号:20010301)、生产单位:安徽汇中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性状】项约5%为根、根茎等非入药部位,【杂质】5.8%(不得过3%)不符合规定。2021年9月29日,企业质量负责人签收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书,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复验。 2021年12月1日,我局收到中检院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ZF202108263),复验结果:【性状】项具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杂质】13.7%(不得过3.0%),不符合规定。经核实,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核实,该企业承认上述批次饮片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內容 | 1.没收;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8827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5 |
处罚有效期 | 2025/03/15 |
公示截止期 | 2025/03/15 |
处罚机关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9570665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40000MB19570665 |
地方编码 | 340000 |
备注 | -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