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东顺安药业有限公司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市局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现予以公布。企业应在责令整改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申请复检。
特此通告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3日
2025-12-19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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