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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药监汉江药罚〔2021〕2号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配制、使用劣药案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1年4月26日配制的硫酸镁口服溶液(批号20210426),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11年版》抽样检验,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配制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
主动履行
2021年9月23日
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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