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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飞龙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通处字〔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的规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二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违法事实: 南通飞龙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备案、标签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存在生产灌装同一批次产品时分成不同名称和不同批号产品,未建立且不能提供原辅料购进及检验记录、成品检验记录、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老包装进行生产销售,生产未经许可的化妆品单元,生产的产品未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和包装标签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处罚内容 :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苏妆20170011)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8/23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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