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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时安饮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 桑叶案
湖北时安饮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桑叶,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下有较多未去叶柄,不符合规定,为劣药。
湖北时安饮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桑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湖北时安饮片药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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