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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罚〔2021〕2-33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本)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
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办《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1﹞95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的不合格报告书1份(报告书编号:ZC202102023),检品名称:青葙子(批号:181001)、标识生产单位:安徽健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性状】项不符合规定。
2021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该企业承认上述批次饮片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
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复验申请。2021年4月21日受理复验申请。2021年5月14日收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了该批青箱子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ZF202103169),检验结果:【性状】项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本)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本)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名称:安徽健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叁拾贰元整(3132.00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2倍的罚款计叁仟柒佰伍拾捌元肆角(3758.4元);罚没款共计陆仟捌佰玖拾元肆角(6890.4元)。
罚款金额(万元):0.3758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132
处罚有效期:2022年07月08日
处罚行政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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