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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罚〔2021〕2-34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
违法事实:
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的函》(药监综便函﹝2021﹞109号),中国食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的不合格报告书1份,报告书编号:ZC202102577、检品名称:青葙子(批号:200101)、生产单位:安徽鑫泰药业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性状】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其他-其他
处罚名称:安徽鑫泰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劣药案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肆仟捌佰捌拾壹元伍角肆分整(14881.54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5倍的罚款计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拾陆万肆仟捌佰捌拾壹元伍角肆分(164881.54元);3没收召回的不合格产品青葙子(批号:200101)112.69kg。
罚款金额(万元):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488154
处罚有效期:2022年07月08日
处罚行政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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