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查查 关于报送2021年度药学专业(药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要求,经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报送2021年度全省药学专业(药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省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等工作,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一)按照《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试行)》和《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3号)规定,执业药师资格直接对应主管药师等中级职称。(二)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规定,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再作为申报和评审药学专业(药品)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书等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二)外省或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向江苏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省(部)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三)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后续学历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任职资历年限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著作、论文、成果等从发表或鉴定之日起计算。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四)评审费收费标准按照原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2〕62号文件规定执行。(五)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对参加评审人员进行面试答辩。(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江苏人才信息港网站(https://www.jsrcxxg.com/zc/),通过职称申报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至7月31日,逾期无法登录),并通过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相关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由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纸质版一式三份,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与附件材料一并上报。(二)附件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除1-3项不需装订外,其余材料均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一人一个档案袋,并将附件1粘贴在档案袋封面上。各类材料复印件一律采用标准A4纸,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注明审核日期。其中,《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附件2)一律采用标准A3纸型打印或填写。(三)各报送单位须提供加盖公章的《2021年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附件3,Excel表格)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四)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统一报送。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材料的汇总和报送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和省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五)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地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406室),联系人:刘侠,联系电话:025-83273651。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2021年药学专业(药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本通知及附件可登陆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da.jiangsu.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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