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杨华(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991)
经查,2016年11月至2019年3月江苏普华克胜药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批准的原料药违法生产药品并销售。期间,杨华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组织地推动实施上述违法生产、销售活动。2020年11月13日,本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杨华未提出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因通过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药监处字〔2021〕3号),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86-25-83273708),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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