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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作为消费者,大家时刻关注着自身的权益是否受损。千防万防,一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赚黑心钱的人却让人措手不及。日前,嘉鱼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6年4月,在没有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徐某(患癌死亡)与黄某各出资6万元在吉林省注册成立一家科技商贸公司,合伙经营保健品及药品生意。徐某和黄某各占40%股份,聘请张某负责管理公司,占20%股份。合伙经营期间,徐某负责药品和保健品采购及财务;黄某冒用其他药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当地邮政营业部签订代收款服务合同,并负责清点药品及保健品的数量;张某负责招聘员工及推销药品。
2016年7月15日至同年9月14日间,公司银行账户内收到销售药品款共计342193.85元。2016年9月18日,黄某退出合伙经营,徐某将返款账户变更。张某与徐某继续经营药品销售。徐某将张某在公司的股份提升到30%。从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8月25日间,公司银行账户内收到销售药品款共计1352875.07元。
在此期间,多人从张某处购买了药品及保健品。其中,嘉鱼居民孙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十二次购买药品及保健品,金额为5万余元。因药品及保健品食用后无效果,孙某要求退款遭拒绝并报警。经鉴定,孙某购买的胶囊为假药。案发后,黄某于2017年11月26日被抓获归案;张某、徐某于2018年2月4日主动投案。嘉鱼县公安局已暂扣黄某违法资金18万元、张某5000元,徐某退赃款5万元已返还给孙某。
嘉鱼法院认为,黄某、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合伙销售未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检验的药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归案后,黄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认罪,积极退赃,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张某参与销售假药时间较长,亦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嘉鱼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处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小编提醒: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与使用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特殊物品,使用假药,轻者贻误治病,重者危及生命。假药的危害猛于虎,不容忽视。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务必到正规的药店买药或者到正规的医院看病治疗,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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