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莱斯科顿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无证生产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智能激光生发头盔”,该产品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管理。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十二)项、第七条第(三)项
罚款:金额7.5万元
附件:
2026-10-12
2026-10-10
2026-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