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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女贞子
当事人销售的女贞子水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劣药。该案违法所得为579.4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采购上述中药饮片时未及时向供应商索取发票,并在药品验收入库时未查看采购发票,销售上述中药饮片时部分销售对象未如实开具发票。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中药饮片仅水分项目不合格,其他指标项目符合规定,可以认为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该批次中药饮片仅水分不符合规定,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1万元。
综上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79.4元,并处罚款21万元,合计罚没款2105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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