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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5号)。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请切实加强属地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通告的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请玉溪市局、保山市局重点关注通告中涉及本辖区的假冒化妆品并依法查处。
各州、市局要加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经营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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