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我局起草的《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自2020年12月28日在省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1月5日,共收到来自企业和基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7条。经研究采纳以下5条,分别是:
一、删除标题中“规范”二字,显得更简洁;
二、将第二部分中“新开办的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经营门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修改为“新开办的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经营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三、删除第二部分(五)“现有的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降低人员资质条件。已配备执业药师的,不得用主管药师或从业药师代替执业药师。”与前面条款保持一致性。
四、将第二部分最后一段话“确保到2025年底,全省所有零售药店都能够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修改为:“确保到2025年底,全省所有零售药店都能够按规定配备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考虑到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不需要执业药师。
五、删去序言中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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