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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北京市化妆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法规的准确适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及《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至12月2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邮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415室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53
2.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请注明“裁量反馈意见”,邮箱地址:fazhichu@yjj.beijing.gov.cn
3.传真:010-83560780
4.电话:010-83979475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北京市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北京市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依据《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中关于规范实施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我局已制定实施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建立完整的两品一械裁量基准规范体系,严格规范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起草了《北京市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准》),以实现统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事项、法律依据、裁量适用原则及裁量幅度标准的工作目标。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基准》过程中,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逐条研判,将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在征求各级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制定依据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文件规定,严格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基准》。
四、主要内容
《基准》共计45个条目,分为总则和违法行为裁量档次两部分,是在逐一梳理对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条款的基础上,明确违法行为的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基础裁量阶次、基准以及行使层级,以细化、量化每一条罚则的适用裁量幅度范围。特别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情节严重”情形下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产罚规定了处罚标准和幅度范围,以充分体现药品监管领域四个最严和责任到人的法律精神,严厉打击震慑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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