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西省药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经资料审查和审查公示,吉安市吉州气体有限公司医用氧(气态,液氧分装)基本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相关附录要求,生产地址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石溪头,同意予以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审批公告目录
2026-04-17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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