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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境内没有子公司)的医疗器械(一类),考虑在境内某企业生产(使用境外企业的品牌)后销售给该境外企业的中国代理店。那该一类产品在国内申请产品备案时:1. “备案人”是否可以为该生产企业或该中国代理店?各自需满足什么条件?法律依据?有何注意事项? 2. “备案人”是否也可以为该境外企业?需满足什么条件?法律依据?有何注意事项? 3.“备案人”设定为哪种对境外企业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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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要从国外母公司进口销售IOL(人工晶状体编),该产品的医保编码有27位,其中第17到21位是生产企业码,如果我们委托中国总代申请医保编码,那生产企业码是国外工厂的还是中国总代公司的企业码?如果必须是用中国总代公司的企业码,那我公司在后面的IOL经营中会面临什么风险?有什么办法可以最大程度地规避这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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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经营企业,经营三类高值耗材,请问现在进销存在哪里上传,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门户(三品一械上报平台)已经上传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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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眼镜护理液产品是否可添加已上市同类产品不含有但其他类产品含有的保湿成分?如海藻糖、依克多因等。如添加,是否必须要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性及有效性?如是,对临床试验是否有特殊要求?是否可以通过文献资料来证明其安全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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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胶体敷料组分不能全部或部分被人体吸收的研究资料,可否通过提供文献资料作为支持,比如通过各组分的分子量大于人体透皮可吸收的分子量来论证其不被人体吸收?或是需要进一步通过透皮动物实验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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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的水胶体敷料使用了新原料,如该原料没被用于该类型的产品,但已用于其他类型的产品,在用量不高于已上市其他产品的情况下是否可免临床使用或者新原料虽未在开发类型已上市产品有所应用,但新原料可被证明不被人体吸收,是否可按二类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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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注册产品是内窥镜影像工作站,其中硬件部分分为主机、显示器、HDMI线和电源线,主机内置软件,预期用途通过其他影像设备获取实时影像,对影像进行处理,传输到显示器。在这个产品中,主机想采用通用信息设备塔式桌面电脑(i7、3.6GHz、16G内存、RTX4060显卡、1T硬盘)。请问这个主机作为医用设备,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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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出口到泰国、新加坡的A类或1类医疗器械,是否接受由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还是需要提供通过CNAS或CMC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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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现在正在开发一个软件(内窥镜影像处理软件),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术语21类独立软件,预期用途是“用于对影像/视频进行传输、采集、存储,以及影像的缩放、剪裁、标注、旋转等处理。”想请问的是医院对这种影像类软件的要求是不是都要接人医院的HIS系统和PAC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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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新开发了一款产品,主要由显示器、电源线、HDMI分配器、键盘、鼠标组成,其中显示器内置一款软件,该软件可以对影像进行处理,包括影像缩放、旋转、裁剪、存储、传输等功能。产品在申报时的管理类别中应该选哪一个管理类别?请老师帮助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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