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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海天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浙贝母,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浙贝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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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天一百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柜内放有5盒超过有效期的阿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368,产品批号:1807003,生产日期:2018.05.27,有效期至2023.05.26,每盒装250克),该药品是当事人2020年08月31日从宁波药材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购入数量为416盒,于2022年12月10日退货116盒,现剩余5盒,购进价格为780元/盒,零售价格为1499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阿胶的进销存记录。当事人将上述药品与未过期的阿胶一同放置于货柜内,并用价签标明零售价,为待售状态,上述过期药品实际销售量为0,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联、供货商资质、与供货商的质保协议、销售人员资质等资料。又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玻璃货柜内放有如下价签:红标阿胶,250g,零售价1499元,惊爆价999元。当事人提供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胶系列产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当事人能提供实际经营过程中以1499元销售的收款收据,故当事人标价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案中,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阿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东阿阿胶5盒;2.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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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彩虹大药房有限公司彩北连锁店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南沙参、薏苡仁、枸杞子是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3日、2022年12月18日、2023年04月06日从宁波新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截止2023年06月26日本局检查,上述中药饮片分别还有库存415克、830克、1900克,经抽样检查,结果均不符合规定。上述中药饮片除枸杞子销毁1000克外,其余均已销售(含抽样送检各400克),销售单价分别为南沙参415元/千克、薏苡仁71元/千克、枸杞子179元/千克;货值金额分别为枸杞子161.1元、南沙参170.67元、薏苡仁58.94元,货值金额共计390.71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0.71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390.71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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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兴市秀洲区新叶药店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7日,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兴市秀洲区新叶药店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中药柜斗内存放的肉苁蓉片出现疑似发霉虫蛀现象,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该批肉苁蓉片,并委托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该肉苁蓉片进行检验检测。2023年10月31日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了编号为YP20230937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号的肉苁蓉片应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案涉案肉苁蓉片经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其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涉案的不合格肉苁蓉片应当认定为劣药。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肉苁蓉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不合格肉苁蓉片687.7g;二、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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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港市大众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龙港市湖振路**号龙港市大众药房有限公司实施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药品柜台上发现过期的宜昌人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力钦”维生素B2片药品(国药准字H42021974),规格:5毫克,100片/瓶,产品批号:1L411081,生产日期:2021.11.04,有效期至:2023.10,数量1瓶(剩余20粒),当事人以每瓶2元价格出售,货值0.40元;在该经营场所的药柜里发现过期的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立效”牛黄解毒片药品(国药准字Z14020119),规格:每片重0.25克,24片/袋,产品批号:20180501,生产日期:20180502,有效期至:202104,数量4袋,当事人以每袋1元的价格出售,货值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进货凭证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经营额无法计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在扣的劣药“力钦”维生素B2片药品20粒和立效”牛黄解毒片药品4袋;二、对销售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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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共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乌鸡白凤丸48盒,后退回9盒,实际销售39盒。进货价18元/盒(含税),进货成本702元,销售价18.80元/盒(含税),销售收入共计733.20元,差价31.20元。经查,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从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购进由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6g*12袋,批号为B06019乌鸡白凤丸共计50盒,收货日期为2022年10月10 日,因为有2盒外包装变形,被当事人拒收,实际收货48盒,进货价18元/盒(含税),进货金额864元。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2月7日,当事人将上述乌鸡白凤丸以18.80元/盒(含税)销售给本市5家单位。共计销售48盒。在获悉该批号乌鸡白凤丸“拟人参皂苷F11”不符合规定的检验结论后,当事人通知5家上述药店将尚未销售出去的批号为B06019乌鸡白凤丸退回给当事人。共计退回9盒,当事人实际销售39盒。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和 2023年8月1日将上述9盒涉案药品退回给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退回价格18元/盒,退回金额162元。本案当事人实际销售涉案乌鸡白凤丸39盒,销售单价18.80元(含税),销售金额733.20元,其进货单价18元/盒(含税),进货成本702元,差价31.2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B06019乌鸡白凤丸在2023年浙江省质量风险考核抽检中,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初检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拟人参皂苷F11”项目均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所指的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经本局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二、免于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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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阳市方圆大药房艺海连锁店销售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8日从东阳市方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4袋天杰®人参,包装日期为2020/10/10,保质期3年,购进价格8元/袋,销售价格为12元/袋;4袋天杰®红参,包装日期为2020/10/11,保质期3年,购进价格8元/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2袋天杰®紫皮石斛,包装日期为2020/10/11,保质期3年,购进价格20元/袋,销售价格为40元/袋。其中,于2023年2月赠送他人一袋天杰®紫皮石斛,其余过期药品未售出。另,于2021年8月5日从东阳市方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3盒安宫牛黄丸,其中1盒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11日,有效期至2022年2月,购进价格为0.01元/盒,销售价格为200元/盒,未售出,其余两盒未超过有效期。以上过期药品共计货值金额348元,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且过期药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过期药品,并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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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乌鸡白凤丸案(苏药监(宁)药处字〔2024〕20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806948746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胡浩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6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宁)药处字〔2024〕200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南京中大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乌鸡白凤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2656.00元;2.罚款95002.75元。 罚没款合计177658.75元。罚款金额(万元)9.50027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8.265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1/24处罚有效期2024/7/23公示截止期2027/1/24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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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劣药天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3〕1-03号案件名称生产劣药天麻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50684478法定代表人姓名吴培育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5月19日至5月21日生产批号为220501的中药饮片天麻155.5kg。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至9月3日合计销售涉案批次天麻89kg,销售金额为17290元。尚有66.5kg涉案批次天麻未销售,按已销售部分单价的平均价计算,货值金额为12918.93元。综上,涉案该批次天麻总货值金额为30208.93元当事人共计召回涉案批次天麻28.314kg,合计召回金额为4644.40元,违法所得为12645.6元。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220501天麻二氧化硫残留量经检验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批号为220501的天麻93.691kg;三、没收违法所得12645.6元(壹万贰仟陆佰肆拾伍元陆角整);四、罚款300000元(叁拾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312645.6元(叁拾壹万贰仟陆佰肆拾伍元陆角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1月4日。备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3〕1-03号当事人:福建铭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远制药”)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50684478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五里桥大道726号第五幢4、5层法定代表人:吴**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2023年6月14日,我办收到省局闽药监科核函﹝2023﹞13号及附件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3CDZ0100)。该文述,铭远制药生产的批次为220501的天麻在药品流通环节被监督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059mg/kg,不符合规定。6月21日,福建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受理了铭远制药的复验申请。8月3日,我办收到该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3C1345),涉案批次天麻复验结果二氧化硫残留量为501mg/kg,不符合规定。8月11日,我办对铭远制药立案调查。因案情较复杂,我办将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延期至2024年1月8日。经查,铭远制药于2022年4月向***公司采购用于生产涉案批次的160kg原药材天麻。该原药材经铭远制药抽检合格,其二氧化硫残留量为45mg/kg低于400mg/kg的规定限度,符合规定。铭远制药于2022年5月19日至5月21日生产了批次为220501的中药饮片天麻155.5kg,经检验合格并评估后,于2022年5月23日放行。2022年6月13日至9月3日,铭远制药分别向***限公司等4家药品流通企业销售了涉案批次天麻,合计销量为89kg,销售金额为17290元。涉案批次天麻有66.5kg未销售,按已销售部分单价的平均价计算,其货值金额为12918.93元。综上,涉案批次天麻总货值金额为30208.93元。2023年6月8日,铭远制药开展了涉案批次天麻的召回工作,已召回了涉案批次天麻28.314kg,货值金额为4644.40元,违法所得为12645.6元。涉案批次天麻未销售和召回部分共计94.814kg。其中,0.123kg用于企业自检,1.0kg因办案需要由我办执法人员抽检,剩余数量为93.691kg。铭远制药生产的批次为220501天麻二氧化硫残留量经检验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铭远制药生产劣药天麻(批次:2205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铭远制药《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证明上述批次药品为在许可条件下生产的合法药品;2.铭远制药涉案批次天麻的原药材购进记录、检验记录、生产记录,证明涉案批次药品的原药材购进检验情况、生产数量、成品检验和成品放行审核开展情况;3.铭远制药涉案批次天麻的产品召回指令、产品召回总账,产品召回明细表、召回情况说明、当事人召回情况报告、已召回药品的成品货位卡照片、召回后自检的检验报告单,证明铭远制药召回情况和自检情况;4.铭远制药涉案批次天麻的成品货位卡照片、产品统进统出记录、销售清单、销售退回清单、发票和退回情况说明等,证明涉案批次天麻的销售情况;5.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3CDZ0100)、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省监督抽检结果送达及拟通告告知书、复验申请回执、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3C1345)及相应送达回证,证明涉案批次天麻检验和复验情况;6.召回药品和未销售药品的抽样记录及凭证、漳州市药品检验所的抽检样品接收证明和检验报告(编号:WY20230447R、WY20230448R)、我办涉案药品“天麻”相关问题审评会审评意见报告,证明涉案批次天麻存在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均一的现象,存在安全风险,风险程度不高;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检验期间告知书和结果告知书,证明我办对上述批次药品采取风险控制、行政强制措施和送检的情况;8.法定代表人吴**、质量负责人徐**、生产负责人曾**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徐**、曾**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授权情况;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证明上述批次产品生产、销售、召回、成品检验、行政强制等具体情况。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我办于2023年12月26日向铭远制药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2023〕1-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办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鉴于铭远制药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抽检不合格情况后立即启动召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为减轻处罚的情形。涉案批次天麻货值金额为30208.93元,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案货值金额应按100000元计算,我办拟对铭远制药按减轻处罚等级量罚,处货值金额的3倍的罚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铭远制药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批次为220501的天麻93.691kg;三、没收违法所得12645.6元(壹万贰仟陆佰肆拾伍元陆角整);四、罚款300000元(叁拾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312645.6元(叁拾壹万贰仟陆佰肆拾伍元陆角整)。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我办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1月4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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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中联盛康药业有限公司经营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药监罚﹝2023﹞18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6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6741元。罚款金额(万元)暂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74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暂无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血府逐瘀片(批号22090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机关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000725935436L数据来源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000725935436L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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