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证实,13名执业药师存在“挂证”行为,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规定,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将“挂证”执业药师的不良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三年内不予注册,现予通告。姓名资格证号注册证号注册单位严*02620241053000002377531225060624巧家县大寨镇民欣药店陆*华20221102653000002236531225060603巧家县仁爱药店罗*菊ZY00212061531222060113巧家福通大药房宋*明20211002653000001879531225060482巧家县康仁药店高*福201910026530001702532225060850巧家县康新药店余*福20221102653000002068531223060418巧家县新骏药业有限公司李*林02620251053000001840/20211002653000002396531225060187巧家县蒙姑乡福青药店缪*梅20211002653000000568531223060224巧家县链鑫药店朱*荣ZY00334787531225061014云南永惠霖药业有限公司合生源药房药山店杨*春ZZ00278982532221060220云南渤航医药有限公司巧家县大寨店陈*琴ZY00502740531225060677巧家县鹏康药房药店(个人独资)刘*燕201810026530002006531225060986云南永惠霖药业有限公司合生源药房新店店黎*兰20211002653000001875531223060021巧家县义门陈药店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1日
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以下执业药师(名单详见附件)存在“挂证”行为。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对以上人员,做出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的规定,黑龙江省药监局现对其3人《执业药师注册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附件: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人员名单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6日附件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注册单位注册证号1洪贺敏哈尔滨志仁华大药房有限公司2312210129472韩峰哈尔滨市鹏泰大药房有限公司2312220110053扈曼宾县德润大药房有限公司圣康药店231221013253
经查,邓警等65人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现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撤销邓警等7人《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其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吴建春等58人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其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特此通告。附件:1.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及不予注册人员名单 2.不予注册人员名单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经查,发现冷小玲等2名执业药师,注册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证”行为,现已依照规定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省局按规定将其“挂证”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三年内不予注册。现予公告:序号执业药师姓名资格证号注册证号地区挂证单位 1冷小玲0160636(药学)361220040335九江九江市柴桑区益民大药房 2陈文娟ZZ00371149(中药学)362222110932上饶弋阳县康速达大药房有限公司兴隆店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根据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对管玛丽等人虚挂执业药师注册证行为予以处理的报告》等,我局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撤销管玛丽等7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详见附件),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特此公告。附件: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名单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名单序号姓名执业药师注册证号执业药师证注册单位1管玛丽3322251081850台州市江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椒江柏嘉徐药店2黄素香3322241066813台州市江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椒江东山分公司3徐美玲3322231042041台州市仁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椒江横蒋药店4袁天承3322211012605台州市鸿泽医药有限公司5陈琪3322241071162台州市江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温岭淋川药房6王敏洁3312231048915瑞人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秀水药店7李素琴3312251091727瑞人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健康广场药店
经核查,丁玲等7人存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行为。依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丁玲等7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将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姓 名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注册单位丁 玲ZY00314389521224020606盘州市岚瑞大药房有限公司李银花ZY00425857521224020359钟山开发区双龙惠民药店朱加华02620241052000001713521225020425六盘水市和馨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谭廷淑2014026520262013522806002014521225020541六盘水仁艳大药房董泽龙ZY00313613521221020398盘州市松途河药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红军ZY00425606521222020236六盘水市钟山区名朗大药房岑伟皊ZY00426237521224270844瓮安县黎安堂大药房南城店特此公告。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5日
根据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对陈红等人虚挂执业药师注册证行为予以处理的请示》等,我局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撤销孙攀峰等8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详见附件),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特此公告。附件: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名单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名单序号姓名执业药师注册证号执业药师证注册单位1孙攀峰3322241050184台州市江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路桥卷桥药房2陈红3312241068638台州市路桥佐康医药有限公司3杨东萍3322231043806台州市正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路桥惠民药店4王立永3312251085967台州市路桥区尚博堂大药房5王永超3312221032791台州市路桥区尚博堂大药房6江丽3322251077607台州市正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路桥育英路药店7刘志伟3312211000211台州市路桥区滋参堂大药房8王丽娜3312241072714台州市莎莎大药房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信息摘录)2023年5月,陕西省安康市某骨科医院院长兼骨科四病区负责人李某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安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重婚罪,向平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医药企业财物共计2720548元,具体事实如下。1.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贾某2468958元。2014年7月,贾某承接了向骨科医院供应医疗耗材的业务,为增加耗材销量,贾某找到时任骨科医院骨四科主任李某,请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按照供货总金额的35%按月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并决定在骨四科开展的手术中使用贾某供应的医疗耗材。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贾某向骨四科供应耗材总价705455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计2468958元,李某收受后主要用于了购买别墅、装修别墅和家庭生活消费。据贾某证词:在与李某接触过程中,李某提出要按照行规给他拿回扣(按每月供货量的35%提成),且回扣款必须在次月的7日前以现金形式交付。贾某在向李某送回扣的时候,会提前统计好当月供应骨科耗材的清单,并计算好回扣款的金额。2017年2月,贾某供应耗材的公司因贴牌问题被安康市食药监局处罚,随后骨科医院将该公司从供应商名单中清退。2.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孙某231580元。2017年10月,孙某代表某医疗器械公司与骨科医院签订医疗耗材供应协议后,找到时任骨科医院副院长兼骨四科负责人李某。孙某请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按照供货总金额的30%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孙某向骨四科供应耗材总价77221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计231580元,李某收受后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开支。据李某证词:本来科室主任是没有权力选择哪家医疗器械公司作为供应商的,但是当医院已经确定供应商名单后,骨四科在开展手术时可以选择使用某医疗器械公司供应的耗材,李某作为科室主任有权决定。从2018年开始,李某开始有意增加某医疗器械公司器械耗材的使用量。3.收受药品供应商姜某20010元。2021年9月,某药业公司安康地区销售负责人姜某通过朋友樊某的关系找到李某,请托李某在推销药品方面提供帮助,并送给李某一张存有20010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李某表示同意,并利用其担任骨科医院院长兼骨四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向医院推荐使用姜某代理的瘀血痹胶囊。李某收受该银行卡后,一直存放于其个人钱包内。据李某证词:李某认为瘀血痹胶囊的药效还可以,于是填写了申请采购单,并找了骨四科的马某某、付某某两名医生联名签字。李某在随后医院召开的药事管理会议上,推荐了瘀血痹胶囊并顺利通过论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康市某某医院骨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贾某、孙某、姜某财物共计27205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根据本案事实,受贿人滥用作为科室主任的决定权,在可选择范围内优先采购或使用给予回扣的骨科耗材及药品,回扣比例高达35%,这也表明涉案的耗材价格至少存在三分之一的虚高空间。特别是案件中还提及涉案产品是贴牌耗材,意味着在不当利益驱动下,选择耗材的出发点已经发生偏离。虚高部分并没有用于提升产品的疗效质量,而是通过给予回扣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也印证了开展骨科耗材集采的必要性。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陕西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信息摘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郝某刚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24)鲁0283刑初6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郝某刚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主要事实如下:2006年8月至2022年8月郝某刚担任平度某医院骨科负责人,主持工作。2012年6月至2022年8月,郝某刚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为医疗器械供应商李某刚和陈某军在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李某刚238.498万元,收受陈某军共计127.147万元,以上共计365.645万元,上述钱款被用于其家庭和个人消费支出。2010年,李某刚邀请医院设备科负责人徐某宝和郝某刚到威海考察其代理的威高牌钢板类医疗器械;2011年,在征得郝某刚同意后,李某刚和陈某军二人代理的钢板类医疗器械均进入医院采购目录。每月底供应商向被告人郝某刚核对使用明细,由郝某刚在核对单据上签字后再与设备科进行确认,供应商提供发票签字后交财务付款。2012年5月,李某刚主动与郝某刚约定,每月按照使用钢板类医疗器械(部分利润低的除外)价格的30%以现金形式给予回扣,其中郝某刚单独占钢板价格10%的回扣,科室占20%的回扣。自2012年6月至2022年9月,郝某刚个人收受回扣238.498万元,该部分回扣被郝某刚与家庭财产混同,用于家庭支出及个人消费。2013年底,陈某军主动与郝某刚约定,每月按照使用创生钢板类医疗器械价格的40%左右、关节类医疗器械的20%左右给予回扣,以银行转账方式转账到郝某刚实际控制的账户,由郝某刚与科室平分。从2014年2月至2021年9月,郝某刚个人收受回扣127.147万元,该部分回扣被郝某刚与家庭财产混同,用于家庭支出及个人消费。郝某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郝某刚对器械供应商没有推荐和建议、评价的权力,其每月对钢板类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签字核对与器械供应商的结算没有关系,即使郝某刚客观上对供应商提供了帮助,但因既没有请托、也没有收钱,郝某刚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郝某刚对于手术耗材的使用属于医生处方权,应当认定郝某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平度市人民法院综合评判如下:第一,上诉人郝某刚系国家工作人员。根据郝某刚的任职文件、平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文件、中共平度市卫生健康局党组相关文件等可以证明。第二,上诉人郝某刚收受贿赂系基于其作为科室负责人的公共管理职权。首先,证据证实郝某刚对于钢板类耗材进入医院供应商目录具有一票否决权,为保证李某刚、陈某军代理的钢板类医疗器械使用量,郝某刚作为骨科负责人,拒绝其他代理商供货、控制钢板的供应商数量。其次,证据证实郝某刚作为骨科负责人,在手术钢板类耗材的使用过程中,通过直接要求或以回扣分配的方式,引导科室医生使用李某刚、陈某军代理的钢板类医疗器械。再次,证据证实因平度某医院对钢板类医疗器械实行零库存制度,事实采购是在术后完成,郝某刚对耗材明细表的核对签字,是医院完成钢材类医疗器械采购的重要环节,亦是医院耗材结算的必要前提,该行为对于实际采购具有直接的支配影响力。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郝某刚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根据本案事实,受贿人作为骨科负责人和临床医生,将医药产品采购中的公共管理权和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处方权作为筹码,与企业进行利益交换,涉案耗材的回扣比例高达30-40%。违规行为持续10年,代理商与医务人员利益深度绑定,也侧面揭示了在骨科耗材集采大幅降价后遇到阻力的重要原因。行贿企业通过带金销售方式提升自身产品“竞争力”,非法挤压和侵占诚信经营企业的合规生存空间,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山东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