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信息摘录)2023年5月,陕西省安康市某骨科医院院长兼骨科四病区负责人李某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安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重婚罪,向平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医药企业财物共计2720548元,具体事实如下。1.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贾某2468958元。2014年7月,贾某承接了向骨科医院供应医疗耗材的业务,为增加耗材销量,贾某找到时任骨科医院骨四科主任李某,请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按照供货总金额的35%按月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并决定在骨四科开展的手术中使用贾某供应的医疗耗材。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贾某向骨四科供应耗材总价705455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计2468958元,李某收受后主要用于了购买别墅、装修别墅和家庭生活消费。据贾某证词:在与李某接触过程中,李某提出要按照行规给他拿回扣(按每月供货量的35%提成),且回扣款必须在次月的7日前以现金形式交付。贾某在向李某送回扣的时候,会提前统计好当月供应骨科耗材的清单,并计算好回扣款的金额。2017年2月,贾某供应耗材的公司因贴牌问题被安康市食药监局处罚,随后骨科医院将该公司从供应商名单中清退。2.收受医疗耗材供应商孙某231580元。2017年10月,孙某代表某医疗器械公司与骨科医院签订医疗耗材供应协议后,找到时任骨科医院副院长兼骨四科负责人李某。孙某请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按照供货总金额的30%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孙某向骨四科供应耗材总价77221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计231580元,李某收受后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开支。据李某证词:本来科室主任是没有权力选择哪家医疗器械公司作为供应商的,但是当医院已经确定供应商名单后,骨四科在开展手术时可以选择使用某医疗器械公司供应的耗材,李某作为科室主任有权决定。从2018年开始,李某开始有意增加某医疗器械公司器械耗材的使用量。3.收受药品供应商姜某20010元。2021年9月,某药业公司安康地区销售负责人姜某通过朋友樊某的关系找到李某,请托李某在推销药品方面提供帮助,并送给李某一张存有20010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李某表示同意,并利用其担任骨科医院院长兼骨四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向医院推荐使用姜某代理的瘀血痹胶囊。李某收受该银行卡后,一直存放于其个人钱包内。据李某证词:李某认为瘀血痹胶囊的药效还可以,于是填写了申请采购单,并找了骨四科的马某某、付某某两名医生联名签字。李某在随后医院召开的药事管理会议上,推荐了瘀血痹胶囊并顺利通过论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康市某某医院骨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贾某、孙某、姜某财物共计27205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根据本案事实,受贿人滥用作为科室主任的决定权,在可选择范围内优先采购或使用给予回扣的骨科耗材及药品,回扣比例高达35%,这也表明涉案的耗材价格至少存在三分之一的虚高空间。特别是案件中还提及涉案产品是贴牌耗材,意味着在不当利益驱动下,选择耗材的出发点已经发生偏离。虚高部分并没有用于提升产品的疗效质量,而是通过给予回扣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也印证了开展骨科耗材集采的必要性。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陕西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信息摘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郝某刚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24)鲁0283刑初6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郝某刚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主要事实如下:2006年8月至2022年8月郝某刚担任平度某医院骨科负责人,主持工作。2012年6月至2022年8月,郝某刚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为医疗器械供应商李某刚和陈某军在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李某刚238.498万元,收受陈某军共计127.147万元,以上共计365.645万元,上述钱款被用于其家庭和个人消费支出。2010年,李某刚邀请医院设备科负责人徐某宝和郝某刚到威海考察其代理的威高牌钢板类医疗器械;2011年,在征得郝某刚同意后,李某刚和陈某军二人代理的钢板类医疗器械均进入医院采购目录。每月底供应商向被告人郝某刚核对使用明细,由郝某刚在核对单据上签字后再与设备科进行确认,供应商提供发票签字后交财务付款。2012年5月,李某刚主动与郝某刚约定,每月按照使用钢板类医疗器械(部分利润低的除外)价格的30%以现金形式给予回扣,其中郝某刚单独占钢板价格10%的回扣,科室占20%的回扣。自2012年6月至2022年9月,郝某刚个人收受回扣238.498万元,该部分回扣被郝某刚与家庭财产混同,用于家庭支出及个人消费。2013年底,陈某军主动与郝某刚约定,每月按照使用创生钢板类医疗器械价格的40%左右、关节类医疗器械的20%左右给予回扣,以银行转账方式转账到郝某刚实际控制的账户,由郝某刚与科室平分。从2014年2月至2021年9月,郝某刚个人收受回扣127.147万元,该部分回扣被郝某刚与家庭财产混同,用于家庭支出及个人消费。郝某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郝某刚对器械供应商没有推荐和建议、评价的权力,其每月对钢板类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签字核对与器械供应商的结算没有关系,即使郝某刚客观上对供应商提供了帮助,但因既没有请托、也没有收钱,郝某刚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郝某刚对于手术耗材的使用属于医生处方权,应当认定郝某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平度市人民法院综合评判如下:第一,上诉人郝某刚系国家工作人员。根据郝某刚的任职文件、平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文件、中共平度市卫生健康局党组相关文件等可以证明。第二,上诉人郝某刚收受贿赂系基于其作为科室负责人的公共管理职权。首先,证据证实郝某刚对于钢板类耗材进入医院供应商目录具有一票否决权,为保证李某刚、陈某军代理的钢板类医疗器械使用量,郝某刚作为骨科负责人,拒绝其他代理商供货、控制钢板的供应商数量。其次,证据证实郝某刚作为骨科负责人,在手术钢板类耗材的使用过程中,通过直接要求或以回扣分配的方式,引导科室医生使用李某刚、陈某军代理的钢板类医疗器械。再次,证据证实因平度某医院对钢板类医疗器械实行零库存制度,事实采购是在术后完成,郝某刚对耗材明细表的核对签字,是医院完成钢材类医疗器械采购的重要环节,亦是医院耗材结算的必要前提,该行为对于实际采购具有直接的支配影响力。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郝某刚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根据本案事实,受贿人作为骨科负责人和临床医生,将医药产品采购中的公共管理权和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处方权作为筹码,与企业进行利益交换,涉案耗材的回扣比例高达30-40%。违规行为持续10年,代理商与医务人员利益深度绑定,也侧面揭示了在骨科耗材集采大幅降价后遇到阻力的重要原因。行贿企业通过带金销售方式提升自身产品“竞争力”,非法挤压和侵占诚信经营企业的合规生存空间,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山东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注销杨艳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501225080182,并予以公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27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注销谭清月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502225080205,并予以公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27日
根据核查确认,圈花萍等35人存在“挂证”行为,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之规定,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圈花萍等35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632225010004,资格证书号0038855);三年内不予注册,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附件:圈花萍等35人“挂证”执业药师人员名单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附件圈花萍等35人“挂证”执业药师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注册证书号码资格证书号码1圈花萍6312202320004ZY004092002李林阁63222221006820170266302620166363160010243刘静坡632224270006ZZ004128474岳 红63122427000120231002662000000199,ZY002194825罗秋梅631223270007202010026630000002326刘红玉632222270003202010026130000009457刘岳鹏63122227000201350178白玛措63122427001220170266302620176363220008299保积岳6322242700102021100266300000024910安 涛631225010195ZY0023958111马生梅631224010569201702663026201763632200113612郭秀林632221010517201602663026201663631700151813范卫华6322220101502021100266300000024114马维胜6322242200232020100261500000227615杨婷婷632222220006201702623026201723002100912216孔庆彩631225220011201602663026201663631700022117赵延梅631224220031A2023100266300000416918雷爱艳6322252200080262024106300000028819马雪艳6322252200140262024106300000041320赵永梅63222022001620191002663000029721孔庆成632224220021ZZ0032389722邓生芳631324220025116627011662723星发艳631223220007201702663026201463630200112624孔庆芬631224220022201702663026201463630200115225张国娟63122201028220211002663000000234,02620251063000000235 26贺桂平631220010396201910026630000139,0262024106300000014927王永昶631219010410ZY00409067,2017026630262016636316000394 28霍秀红63122201023320231002663000000176,ZY0053227529贺 敏131219010150 ZY0040887830向家洪631219010150 ZY0030697431王永昶632224010479zy00409067,201702663026201663631600039432邓启刚631224260005 201702663026201563631300079833贾守宁632225010004003885534孙君敏631225210153010099335陕海风63122521016502620241063000000409
经南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执业药师汲艳淑等人注册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证”行为,现已依照规定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省局按规定将其“挂证”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现予公告: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26日
一、哈尔滨市注册执业药师王某某违规“挂证”案2025年9月,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通过数据筛查发现,哈尔滨欢瑞大药房有限公司注册执业药师王某某的执业地点与本人参保单位信息不一致,涉嫌违规“挂证”。经查,王某某为黑龙江省某医药有限公司全职工作人员,自2024年5月起在该公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正常上班考勤,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至哈尔滨欢瑞大药房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年)》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该药店被处以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扣除年度考核评分并与2025年考核金拨付挂钩的处理,王某某“挂证”问题线索已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二、齐齐哈尔市注册执业药师张某违规“挂证”案2025年9月,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通过数据筛查发现,齐齐哈尔佳福鑫堂有限公司注册执业药师张某的执业地点与本人参保单位信息不一致,涉嫌违规“挂证”。经查,张某为齐齐哈尔市某公立医院全职工作人员,自2008年1月起在该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正常上班考勤,2023年1月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至齐齐哈尔佳福鑫堂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年)》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该药店被处以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理,张某“挂证”问题线索已移送属地纪检监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三、大庆市注册执业药师蔡某某违规“挂证”案2025年5月,大庆市医疗保障局通过数据筛查发现,大庆市同善堂医药有限公司注册执业药师蔡某某的执业地点与本人参保单位信息不一致,涉嫌违规“挂证”。经查,蔡某某为大庆市某公立医院全职工作人员,自1997年6月起在该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正常上班考勤,2024年12月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至大庆市同善堂医药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大庆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年)》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该药店被处以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扣除年度考核评分并与2025年考核金拨付挂钩的处理。蔡某某“挂证”问题线索已移送属地纪检监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四、鸡西市注册执业药师张某违规“挂证”案2025年9月,鸡西市虎林市医疗保障局通过数据筛查发现,虎林市益寿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聚益冠分店注册执业药师张某的执业地点与本人参保单位信息不一致,涉嫌违规“挂证”。经查,张某为黑龙江省某林业局有限公司全职工作人员,自2024年1月起在该公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正常上班考勤,2024年12月至2025年8月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至益寿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聚益冠分店,其行为违反了《鸡西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年)》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该药店被处以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处理,张某“挂证”问题线索已移送属地纪检监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五、大兴安岭地区注册执业药师栾某某违规“挂证”案2025年6月,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医疗保障局通过数据筛查发现,加格达奇区北极中心药店注册执业药师栾某某的执业地点与本人参保单位信息不一致,涉嫌违规“挂证”。经查,栾某某为加格达奇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职工作人员,自2020年1月起在该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正常上班考勤,2021年9月至2025年4月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至加格达奇区北极中心药店,其行为违反了《大兴安岭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年)》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该药店已于2025年5月因其他违规问题被处以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的处理,栾某某“挂证”问题线索已移送属地纪检监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六、农垦系统注册执业药师郭某某违规“挂证”案2025年9月,农垦系统九三社保局通过数据筛查发现,九三农垦嫩江市新宝康医药有限公司注册执业药师郭某某的执业地点与本人参保单位信息不一致,涉嫌违规“挂证”。经查,郭某某为嫩江市某公立医院全职工作人员,自2019年1月起在该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正常上班考勤,2025年5月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至嫩江市新宝康医药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农垦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5年)》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该药店被处以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扣除年度考核评分并与2025年考核金拨付挂钩的处理,郭某某“挂证”问题线索已移送属地纪检监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议撤销申萌萌的报告》及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准予许可决定书(文号:豫药监审批执许字(2026)第00138号),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三十四条和三十六条规定,依法注销申萌萌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作废,三年内不予注册,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详细情况如下:序号姓 名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执业药师注册证号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1申萌萌ZY005515094112240115852029-06-19 2026年1月22日
经核查,王媛等10人存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行为。依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王媛等10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姓 名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王 媛ZY00412226522223230087杨 吉ZY00425544521223230068黄章友20201002652000001368522224230099陈 芸ZZ00226561522225040425黄秋梅2017026520262015522817009533521223040026李 凤20201002652000000614521224040379粟发能0117856521225040263杨再明ZZ00412094522223011225郭 丽20231002652000000305521224010463王乃娟ZY00314209521224010366特此公告。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20日
经徐州、南通、淮安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执业药师徐华等 人注册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证”行为,现已依照规定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省局按规定将其“挂证”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现予公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