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941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3月29日当事人经我局飞行检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现场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键项目1项、其他重点项目7项、一般项目1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缺陷项目涉及的产品“紧致套”套盒(玲珑冰雕紧致精华露,净含量:150g;玲珑冰雕紧致精华液,净含量:15ml)(批号:SY20240111,有效期:2027/01/10)存在产品无放行记录的问题,该产品共计生产503盒,自检消耗3盒,已销售500盒,后被当事人全部召回并自行销毁处理,产品销售价格为4.3元/盒,已退还货款,无违法所得,货值2162.9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处罚内容: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森妍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MABW62FJ5M-----法定代表人:金建君处罚决定日期:2024-5-28公示截止期:2024-8-28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太原市云启科贸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待企业整改结束,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查后解除风险管控措施。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近期,针对河南省化妆品安全监测发现的问题,省药监局责成开封市、平顶山、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化妆品进行了调查。经查,目前在售的标识名称为“HN晚霜”等5种化妆品未经注册或备案。标示生产企业为“佛山瀚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植物茜施泡泡染(植物滋润型)”,标示注册人/生产企业为“广东巧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云笈七签泡泡染发剂”,未见标示生产企业等信息的“DF1亲肤级泡泡染精华萃取科技(植物调理型)”(消费者网购产品,外包装已被消费者遗弃,内包装见附件),未见标示生产企业等信息的“美肌霜”“美肤霜”“HN晚霜”(包装信息见附件)。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省药监局要求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附件:部分产品包装信息。2024年5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2024年全区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及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要求,结合委托生产专项检查、中药生产专项检查,自治区药监局对部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根据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现将检查情况予以通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7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信息(2024年第1期)序号企业名称检查类别检查日期主要检查内容及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备注1丽珠集团(宁夏)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2024年1月29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四防”督查反馈问题,自治区药监局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风险隐患1项。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已整改完毕2宁夏恒生医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2024年1月29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药监局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一般缺陷1项。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已整改完毕3宁夏康扬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常规检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2024年1月30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药监局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风险隐患1项。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已整改完毕4龙吉川(宁夏)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专项检查2024年2月1日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药品委托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和2024年全区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自治区药监局按照药品GMP、《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对该企业组织机构、人员资质、质量管理体系和持有人对受托生产的管理等委托生产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一般缺陷6项。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已整改完毕5宁夏保元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GMP符合性检查2024年2月28日依企业申请,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该企业中药饮片【净制】进行了GMP符合性检查。检查发现一般缺陷10项。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待整改后评定。已整改完毕,通过GMP符合性检查。6固原润达医用氧充装有限公司GMP符合性检查2024年3月4至3月5日按照2024年全区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该企业医用气体(氧(气态分装))进行了GMP符合性检查。检查发现一般缺陷4项。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待整改后评定。已整改完毕,通过GMP符合性检查。7宁夏长药良生制药公司有因检查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6日依据有关线索,宁夏药监局派出检查组对该企业开展了有因检查(不预先通知检查)。主要根据线索情况对该企业中药饮片生产、检验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一般缺陷6项。需进一步核实问题3项。采取暂停生产销售风险控制措施。协查核实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于2024年5月20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8固原市人民医院常规检查2024年3月7日按照2024年全区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自治区药监局对该院制剂中心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制剂室检验室、原辅料库、成品库,抽查了部分批次制剂的配制记录、检验记录。检查发现一般缺陷5项。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已整改完毕9宁夏惠盛泷药业有限公司GMP符合性检查2024年3月26日-27日依企业申请,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该企业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进行了GMP符合性检查。检查发现一般缺陷9项。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待整改后评定。已整改完毕,通过GMP符合性检查。10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中药生产专项)2024年4月16日按照2024年全区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中药生产专项检查安排,自治区药监局对该企业中药制剂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了生产车间、原药材库、毒性药材库、成品库、化验室。检查发现一般缺陷4项。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已整改完毕11宁夏中宁枸杞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GMP符合性检查2024年4月18日至4月19日依企业申请,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该企业中药饮片【净制】进行了GMP符合性检查。检查发现主要缺陷1项、一般缺陷10项。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待整改后评定。已整改完毕,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诸暨市洪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诸市监处罚﹝2024﹞40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5-14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诸暨市洪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3日从诸暨市天寿中药材有限公司购进1kg板蓝根(中药饮片),后又于2022年5月16日从诸暨市天寿中药材有限公司购进1kg天冬(中药饮片)。购进后存放在其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马村经营场所的药品阴凉柜中进行销售(天冬售价0.285元/g,板蓝根售价0.48元/g)。至2023年12月26日被本局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库存剩余上述天冬365克,按售价计货值金额104.025元;库存剩余上述板蓝根376.2克,按售价计货值金额180.576元。合计货值金额284.601元。另查明:2024年1月16日,本局依法对上述天冬和板蓝根进行抽样并送绍兴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4年1月23日,本局收到绍兴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YPZ202400011和YPZ202400012的检验报告。编号为YPZ202400011的检验报告显示:“检品板蓝根为大部分已虫蛀,可见大量蛀孔和少量结串及蛀粉。(不符合规定)”;编号为YPZ202400012的检验报告显示:“检品天冬为外表面黄棕色至棕褐色,大部分已虫蛀,可见大量蛀孔和少量蛀粉。(不符合规定)”。上述天冬和板蓝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2024年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销售虫蛀天冬和板蓝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的销售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货值金额为284.601元(不足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365克天冬和376.2克板蓝根;2、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307304121J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平湖市全塘镇金桥康乐大药店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处罚﹝2024﹞359号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5-14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0.010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平湖市全塘镇金桥康乐大药店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以1.00元/盒的价格向浙江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血塞通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3741,产品批号:211103,生产日期:2021.11.24,有效期至:2024.11.2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河北百善药业有限公司,规格:每片重0.3g(含三七总皂苷100mg)】300盒。当事人于次日将上述药品血塞通分散片300盒验收合格入库后,以25.50元/盒的价格开始销售上述药品血塞通分散片。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开始上述药品血塞通分散片的“一元换购”活动,以1.00元/盒的价格换购上述药品血塞通分散片1盒,“一元换购”销售的血塞通分散片未做销售记录。截止2024年2月5日,上述药品血塞通分散片被当事人以1.00元/盒的价格换购销售104盒,未做销售记录,以25.50元/盒的价格销售61盒,有销售记录。本案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违法所得为104.00元,货值金额为104.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购销药品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2097569577D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平阳县益百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处罚﹝2024﹞204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5-14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平阳县益百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2年1月11日,当事人以69.7元/盒的价格订购4盒胰岛素混合注射液,生产日期2021.02.16,有效期至2024.01.。当事人以70元/盒进行销售,当场可以提供药品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截至2024年4月3日上述4盒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由于4盒药品均未被销售,故当事人涉案货值为280元,违法所得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对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4盒过期药品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63278388760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宁海县万康大药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罚﹝2024﹞376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5-15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0.032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海县万康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万康大药房于2018年10月1日,从X以X的价格购进龟甲胶(标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每盒装250克,【生产企业】石家庄华鹏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生产日期】2017年11月30日,【有效期】至2020年10月)X盒,以X的价格予以销售。当事人在前述龟甲胶临近有效期后,于2020年9月28日以报损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龟甲胶X克留作自用。2024年3月24日,当事人应投诉举报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龟甲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要求购买已过期的龟甲胶,以X的价格销售前述药品龟甲胶X克。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324元,违法所得324元。2024年3月25日,被本局查获。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县万康大药房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龟甲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的劣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及时下架临近有效期的龟甲胶,但因民间习俗存在龟甲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的说法,当事人系应投诉举报人的要求,将原为自用的前述超过有效期的龟甲胶销售给投诉举报人,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4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532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3090630184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义乌市同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市监处罚﹝2024﹞81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5-15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金额(万元)0.68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义乌市同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被处罚人义乌市同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宣传页面中使用“包治”、“立马不咳嗽”、“当场止咳”等药品的功效的断言。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义乌市同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宣传药品的功效的断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68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2097919258G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体名称瑞安市莘诚大药房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4﹞507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5-15处罚内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罚款金额(万元)0.03没收违法所得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瑞安市莘诚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GSP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及时记录2024年4月8日至4月28日期间药品阴凉区的温湿度,导致上述时间段的温湿度记录缺失。另,当事人未对场所内待售的复方阿嗪米特肠溶片药品进行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相关信息,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未及时记录药品温湿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之规定;二、当事人经营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本局决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10990318186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