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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裕融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进货查验业务、未查验核实报关单相关信息、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江苏裕融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X2WXR8M住所(住址):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25幢10楼091室法定代表人:胡初培经查,当事人从海思博瑞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购入标示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52403762”、批号为00215的D-二聚体测定试剂盒6盒,单价2850元/盒,当事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进货查验业务、未查验核实报关单相关信息;后将上述D-二聚体测定试剂盒销往四川安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价格5700元/盒。上述D-二聚体测定试剂盒经注册人德国西门子医学诊断产品有限公司确认“从未生产过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批号为00215的D-dimer试剂产品”“并没有为批号为00215的D-dimer试剂生产或印刷中文标签或产品说明书”,应当认定为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该批D-二聚体测定试剂盒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4200元,违法所得171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版)第四十五、第五十五、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版)第八十一、第八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7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7100元;罚没合计188100元。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苏省泰州市
  • 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涉嫌生产劣药人参健脾丸案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一办)罚〔2022〕14号当事人: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103470507E住所(住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铭芮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2022年5月13日,我局收到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C202200262),该报告书显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生产的人参健脾丸(批号:6040014)标示检验项目“装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详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02200262)。2022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C202200262),并就当事人涉嫌生产劣药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了6040014批次人参健脾丸的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批放行记录、产品库存情况和销售流向情况。对于6040014批次人参健脾丸检验项目“装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按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具《复验申请回执》,告知申请复验单位是否受理复验,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抽查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复验申请:(二)重量差异、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不宜复验的检验项目;”当事人涉事批次药品检验不合格项目“装量差异”为不受理复检的检验项目,对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劣药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此后检查人员先后检查了6040014批次人参健脾丸所用的主要原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复合膜、人参健脾丸小盒、箱皮的供应商资质、入库明细表、购进增值税发票、中药材检验报告书、入厂检验报告单,该批次药品的销售记录、经销商资质、结款增值税务发票;检查了企业生产环节、仓储环节、留样室和化验室,并提取了相关记录。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进行了企业名称的变更,原企业名称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当事人于2021年6月10日生产的人参健脾丸(批号:6040014,包装规格:每盒8g/6袋,100盒/箱)156948袋,折合26158盒,成品留样3盒,成品放行26155盒。当事人销售了该批次药品26100盒,企业召回了该批次产品2076盒,合计违法所得209008.8元,货值金额共计22754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药品GMP证书复印件、企业变更名称情况说明、企业变更名称证明、“人参健脾丸”药品再注册批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与生产人参健脾丸(水蜜丸)的合法资质。2.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C202200262)复印件,证明6040014批次人参健脾丸检验项目“装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的依据。3.执法人员对***、***、***、***、***、***的询问笔录;2022年5月17日、2022年5月19日、2022年6月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的授权委托书;产品原辅料供应商资质的复印件;原辅料、包材采购票据复印件;原辅料、包材入库记录复印件;原辅料、包材检验报告书;人参健脾丸(水蜜丸)生产工艺规程复印件;该批药品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该批次药品偏差记录(编号PC-03-202102)复印件;该批次药品的检验记录复印件;该批次药品的包装记录复印件;该批药品的出入库记录复印件;人参健脾丸出入库情况说明及仓储服务协议;该批次药品成品留样记录复印件;该批次药品的成品取样记录复印件;该批次药品成品观察台账复印件;成品留样接收、销毁记录复印件;该批药品成品留样温湿度记录复印件;该批药品的销售台账及票据复印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情况的复函》原件及附件;证明当事人该批次人参健脾丸原辅料、包材采购、生产检验过程、产品留样和产品销售的情况。4.当事人出具的《召回情况说明》及附件,召回药品入库货位卡及不合格区台账复印件,召回药品退款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召回药品存放于不合格品区现场照片,证明企业完成了该批次药品召回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了关于人参健脾丸(水蜜丸)6040014批次质量问题的整改报告及附件原件,证明当事人已完成了整改。当事人生产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生产记录、原辅料包材购买记录和票据、涉事批次药品的出入库记录和销售票据证据等材料;收到涉事批次药品检验不合格报告书以后立即开展整改,并完成整改,在设备方面当事人将人参健脾丸(水蜜丸)内包装设备变更为高速三边封袋充填包装机,并进行了内包装变更工艺验证,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了设备使用的培训。涉事药品人参健脾丸主要原料属于药食同源中药材,且该批次药品未报告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当事人在收到涉事批次药品抽检不合格报告书之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并成功召回产品2076盒;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账册、票据、记录等主要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主动改正的;(八)发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召回产品,成功召回产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综上,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人参健脾丸2082盒另2袋;2.没收违法所得209008.8元;3.处违法生产劣药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227548.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天津市
  • 安徽康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开具中药饮片销售发票至福州九龙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2家企业提供销售品种不一致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康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77050168H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张坤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2126********5834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2﹞2-208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违法事实接省局《协助调查函》(皖药监协函〔2022〕50号),安徽康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开具中药饮片销售发票至福州九龙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上述2家企业提供销售品种不一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內容罚款拾陆万元(160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9/13处罚有效期2023/09/13公示截止期2025/09/13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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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东广印堂中药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经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2022年第93号)

    经监督检查,广东广印堂中药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经营企业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以下两家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配送)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综合评定结论风险控制措施1广东广印堂中药有限公司粤AA7691616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2广东众之福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粤BA7690605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配送)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配送),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2年第19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凝胶膏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2年第19号)序号1符合性检查编号黑20220046企业名称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检查范围凝胶膏剂生产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243号现场检查时间2022年6月19日-6月21日、6月23日、7月3日、7月10日-7月13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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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药监武汉药罚〔2022〕49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武汉药罚〔2022〕49号案件名称销售不合格药品菊花案违法企业名称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代少波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104MA4KLBK20T主要违法事实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菊花(批号:2112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和复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不合格药品菊花。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9月2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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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西宝一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2022〕55号)

    山西宝一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待企业整改结束,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查后解除风险控制措施。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山西省
  • 廊坊康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药监械管行罚决〔2022〕3号案件名称廊坊康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廊坊康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1310253202942040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小伟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合格产品处罚种类和方式1.没收该批次产品;2.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2年9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北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2年第26期)

    案件名称辽宁健宇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一)罚〔2022〕13 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健宇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80063466A法定代表人李箭宇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未改正。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结果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待履行;罚款分期至2023年9月14日前完成缴纳。作出处罚的日期2022-09-1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181期)

    企业名称锦州市纳克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7月13日-2022年7月13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部分生产设备未设置状态标识、部分检验设备未校准等问题;在厂房设施方面存在未设置有效防鼠装置等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完成整改企业名称锦州紫金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7月29日-2022年7月29日所在地市锦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部分检验设备未校准等问题;在生产设备存在部分记录未记录使用参数等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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