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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富瑞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60号处罚名称河南省富瑞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省富瑞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版国务院令68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富瑞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6796349L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富军处罚结果罚款35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1-11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1-1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药监械罚〔2023〕2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药监械罚〔2023〕 2 号案件名称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0100457630731J法定代表人姓名田龙主要违法事实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叁万圆整(30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3日附件(新)药监械罚〔2023〕 2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河南圣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151号处罚名称河南圣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圣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报告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圣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8266825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牛广处罚结果罚款49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1-10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1-1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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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健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76号处罚名称河南健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健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处罚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健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0F83FXD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广军处罚结果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170元、2.罚款22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1-11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1-1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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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6期)

    企业名称辽宁百和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12月29日-2022年12月29日,2023年01月05日-2023年01月05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安徽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2年12月)

    序号检查企业名称检查类型组织检查部门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结论处理措施备注1安徽万森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一分局徐建山,程亦农,王成2022年12月1日符合要求--2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有因检查省局储德全,刁国龙,杨锡祥2022年12月1日-12月2日符合要求--3安徽城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复查省局第五分局殷晓建,董增惠,邓祖磊2022年12月5日已整改--4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复查省局第五分局董增惠,周雪鸿2022年12月6日已整改--5宣城市金芙蓉药业有限公司整改复查省局第八分局汪浩亮,鲍必卫2022年12月6日已整改--6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七分局倪敏,甘传会2022年12月7日符合要求--7安徽双津实业有限公司整改复查省局第八分局汪浩亮,鲍必卫2022年12月7日已整改--8安徽宏业药业有限公司整改复查省局第五分局董增惠,周雪鸿2022年12月8日已整改--9上海悦胜芜湖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七分局倪敏,李刚,金文明2022年12月8日-12月9日符合要求--10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整改复查省局第一分局王成,程亦农,许漪2022年12月9日已整改--11合肥康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有因检查省局储德全,宫文武2022年12月16日符合要求--12安徽城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复查省局第五分局董增惠,周雪鸿2022年12月16日已整改--13合肥久联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一分局夏新生,王成2022年12月19日-12月20日符合要求--14安徽东盛友邦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六分局王飞,徐作航,李多福2022年12月20日符合要求--15安徽华辰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六分局王飞,徐作航,李多福2022年12月21日符合要求--16安徽圣鹰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一分局王玮,王成2022年12月22日符合要求--17海南卫康制药(潜山)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九分局余华,陈艳祥2022年12月26日-12月28日符合要求--18天长亿帆制药有限公司有因检查省局第五分局王文明,蔡善峰2022年12月28日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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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护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宝处罚〔2023〕稽9号处罚名称深圳护尔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兴南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335134289U----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阳林处罚决定日期2022-12-11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广东省深圳市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西安利君康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的函陕药监函〔2023〕14号

    西安利君康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省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窑村飞机场院内的大容量注射剂(三层共挤输液袋)生产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过综合评定,认为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函告。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陕西省
  • 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9995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迪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1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3号当事人: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673468150L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东凤西路东源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杨迪2022年10月27日,我局发现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和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近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分别为NO:HBHZ202201340、NO:HBHZ202200765、NO:HBHZ202200762、NO:HBHZ202200763)显示:标识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4/12,620ml/瓶)、“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3/03,620ml/瓶)、“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10/19,620ml/瓶)、“古澜轩秀植源柠檬温和控油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1/02,620ml/瓶)四批次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抽检均不合格,不合格项为:1、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出浓度不符合规定;2、检出不得在洗发护发类产品中添加的“三氯生”。经查: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725),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书》,由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配方和包装材料等,当事人负责加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9日,生产“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10/19,620ml/瓶)156瓶,留样6瓶;于2022年1月2日生产“古澜轩秀植源柠檬温和控油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1/02,620ml/瓶)156瓶,留样6瓶;于2022年3月3日,生产“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3/03,620ml/瓶)156瓶,留样6瓶;于2022年4月12日生产“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4/12,620ml/瓶)156瓶,留样6瓶。其余的4个批次的各150瓶产品共600瓶上述产品全部发货给了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产品在上市销售前已由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化妆品备案。上述4批次产品在流通领域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抽检,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加工“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10/19,620ml/瓶)和“古澜轩秀植源柠檬温和控油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1/02,620ml/瓶)成本价为*元/瓶(不计包材);生产加工“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3/03,620ml/瓶)和“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4/12,620ml/瓶)成本价为*元/瓶(不计包材)。上述产品的包材均由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行提供,瓶子是*元/个,盖子是*元/个,即包材成本是*元/瓶。即“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10/19,620ml/瓶)和“古澜轩秀植源柠檬温和控油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1/02,620ml/瓶)的货值为5.15元/瓶,“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3/03,620ml/瓶)和“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4/12,620ml/瓶)的货值为5.25元/瓶。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货值为3244.8元,违法所得为2550元。同时,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到当事人住所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混乱,无法找出留样的涉案产品,当事人存在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非专用,还用来生产其他合格化妆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3、现场笔录、现场相片、询问笔录等;4、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分别为NO:HBHZ202201340、NO:HBHZ202200765、NO:HBHZ202200762、NO:HBHZ202200763);5、涉案产品生产记录、投料记录、成品检验记录、销售单、包材成本证据等;6、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产《委托加工协议书》;7、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化妆品备案资料等。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基本生产和经营严重困难,当事人的上述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当事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一)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二)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二、罚款12000元。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550元;三、罚款1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55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1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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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74795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胡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1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2号当事人: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275526839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东金钟横路391-444号广州市白云区润发广场201房;法定代表人:胡艳2022年10月27日,我局发现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近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分别为NO:HBHZ202201340、NO:HBHZ202200765、NO:HBHZ202200762、NO:HBHZ202200763)显示:标识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4/12,620ml/瓶)、“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3/03,620ml/瓶)、“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10/19,620ml/瓶)、“古澜轩秀植源柠檬温和控油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1/02,620ml/瓶)四批次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抽检均不合格,不合格项为:1、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出浓度不符合规定;2、检出不得在洗发护发类产品中添加的“三氯生”。经查明:当事人与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书》,由当事人提供配方和包装材料等,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加工。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生产“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10/19,620ml/瓶)156瓶,留样6瓶;于2022年1月2日生产“古澜轩秀植源柠檬温和控油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1/02,620ml/瓶)156瓶,留样6瓶;于2022年3月3日,生产“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3/03,620ml/瓶)156瓶,留样6瓶;于2022年4月12日生产“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4/12,620ml/瓶)156瓶,留样6瓶。其余的4个批次的各150瓶产品共600瓶上述产品全部发货给了当事人。上述产品在上市销售前已由当事人完成化妆品备案。上述4批次产品在流通领域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抽检,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以21.8元/瓶的价格销售“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4/12,620ml/瓶)、“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3/03,620ml/瓶)、“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10/19,620ml/瓶)和“古澜轩秀植源柠檬温和控油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1/02,620ml/瓶)四个批次的产品各30瓶,共计120瓶,销售金额2616元;于2022年5月1日以12元/瓶的价格销售“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4/12,620ml/瓶)、“古澜轩秀植源柠檬温和控油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1/02,620ml/瓶)各120瓶,共计240瓶,销售金额为2880元;于2022年5月1日以12元/瓶的价格销售“古澜轩秀茶树净化去屑洗发液”(生产日期2022/03/03,620ml/瓶)、“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10/19,620ml/瓶)各120瓶,共计240瓶,销售金额为2880元。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当事人已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产品流入市场,目前尚未召回到涉案产品。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货值为8711.04元,违法所得为837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3、现场笔录、现场相片、询问笔录等;4、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分别为NO:HBHZ202201340、NO:HBHZ202200765、NO:HBHZ202200762、NO:HBHZ202200763);5、涉案产品生产记录、投料记录、成品检验记录、销售单、包材成本证据等;6、《委托加工协议书》、商标注册证、化妆品备案资料等。我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基本生产和经营严重困难,当事人的上述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当事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376元;二、罚款1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376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1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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