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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治宇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治宇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69147319K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梅艳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7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泰检处字〔2022〕028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0220224)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6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7800元。罚款金额(万元)3.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7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1处罚有效期2023/08/20公示截止期2024/02/2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苏省
  • 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五加皮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6456388U法定代表人孟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2﹞2-244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147号),标识为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五加皮(批号210501)经渭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2022C0233),不符合项目为【检查】总灰分和【浸出物】。被抽样单位渭南天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编号:AH2022-YSJ-01621),检验目的:委托检验(复验),该批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浸出物】。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罚款金额(万元)5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294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2-13处罚有效期2024-2-13公示截止期2026-2-13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23期)

    企业名称大连富新雅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境内责任人检查时间2023年02月09日-2023年02月09日所在地市大连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检查事项普通化妆品境内责任人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1.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情况;2.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存在问题产品贮存和运输未按规定管理。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3年第3期)

    案件名称沈阳爱华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倍他米松双丙酸酯”和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一)罚〔2023〕4号被处罚企业名称沈阳爱华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507797894法定代表人秦继东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遵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2.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罚没款共计2.75万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24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2-2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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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3年第4期)

    案件名称沈阳盛大菲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物质“倍他米松双丙酸酯”和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一)罚〔2023〕5号被处罚企业名称沈阳盛大菲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573468874K法定代表人杨丽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等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处罚结果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603.5元;3.没收违法化妆品837盒;4.罚款91000元。罚没款共计95603.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27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2-2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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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瑞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瑞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4042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国件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78号当事人:广州瑞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516529XU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第八经济社上村自编9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件2022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HC20220010)。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在留样室发现名为“瑞丽烫发液”(批号:RL20220226)的产品。经当事人确认上述《检验报告》(No.HC20220010)抽检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我局现场调取该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备查。当事人称曾向抽样地提出异议,因无法举证自己已经提出异议,故我局认定《检验报告》(No.HC20220010)检测结果为最终结果。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2月26日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瑞丽烫发液”(批号:RL20220226)409盒,4盒作为样品留样,5盒用于出厂抽样检验,召回了32盒,因当事人称下游客户未退款且未能提供退款记录,故我局对此召回部分计入违法所得,实际销售了368盒,销售单价为4.08元/盒,因当事人已将召回32盒和留样4盒作销毁处理,并提交了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我局不再对上述36盒产品进行扣押。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瑞丽烫发液”(批号:RL20220226)的违法所得为1632元,货值1668.7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3、“瑞丽烫发液”(批号:RL20220226)的生产批记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4、“瑞丽烫发液”(批号:RL20220226)的不合格品处理记录:证明当事人已自行对不合格留样和召回样品共36盒进行销毁处理。5、“广州瑞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召回通知:证明当事人在收到其公司产品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召回。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76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因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当事人在知道其产品不合格后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瑞丽烫发液”(批号:RL20220226),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瑞丽烫发液”(批号:RL20220226)的违法所得1632元;二、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瑞丽烫发液”(批号:RL20220226)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1632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创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创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3308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子毅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4号当事人:广州创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YXBXN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机场路2790号一楼、四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子毅2022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机场路2790号一楼、四楼、五楼的广州创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内未发现“DEGANESH 骨胶原眼唇膜”(批号:CL2022072501)化妆品成品,也未见相关留样。经调查该公司台账记录,发现该公司有生产过上述产品,其提供了“DEGANESH 骨胶原眼膜”的备案凭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上述产品的出入库记录和相关生产单据。经查,“DEGANESH?骨胶原眼膜”属于眼部用护肤类的化妆品,该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项目在2022年10月12日前为:一般液态单元(护法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后续在2022年10月12日取得具备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项目。当事人于2022年7月25日灌装生产了“DEGANESH 骨胶原眼唇膜”(批号:CL2022072501)360盒,其中留样2盒,自检1盒,销售了357盒,上述批次产品于2022年7月30日均销售给广州市伊姿榜化妆品经营部,销售价为12元/盒。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发现问题后发出召回通知,于2022年9月2日召回所有产品,对召回的不合格化妆品及其留样进行了不合格品销毁,因当事人与其客户是月结账合作关系,此次发货并未收取货款,所以召回后并没有产生退款记录。经核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总货值为432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检查情况。2.生产指令单、产品销售记录和相关单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事实。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主动中止违法行为,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因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工具、设备、原料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经营项目,故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不予没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09561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官海媚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2号当事人: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3P2X4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工业区南业南路13号二楼A05室法定代表人:官海媚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工业区南业南路13号二楼A05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HZ20222267),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菌落总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No:HZ20222267),并表示对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3月3日,当事人委托广州茂叶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迪姿诺 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994盒,产品规格:30mlX10片/盒,批号:MY20220303,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2,其中6盒用于检验,8盒作为留样,剩余980盒被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购进,采购单价3元/盒,金额共计2940元。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当事人将上述980盒产品全部售出,售价3.8元/盒,销售额共3724元,上述已售产品无法召回。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724元,违法所得为3724元。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委托方:广州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沙和路32号3楼自编304H房。当事人于2022年5月1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登记住所由上述地址变更至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工业区南业南路13号二楼A05室,但未对上述产品的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进行变更,仍然对外销售。当事人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销售上述产品380盒,销售额1444元。可认定当事人销售未变更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化妆品货值金额144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No:HZ20222267)、委托加工协议、出库单、销售单据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行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以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幅度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未变更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化妆品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第一、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迪姿诺 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产品(批号:MY20220303)的违法所得3724元;二、处以罚款22276元。(罚没款合计26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第二、当事人销售未变更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化妆品行为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的(生产场地未改变),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相关要求完成信息更新后,对涉及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样稿的上述相关信息分别进行一次性变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备案产品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拟变更产品上市或者进口前提交相应资料,完成相应的变更之后,方可上市或者进口。”的规定,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的规定。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变更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化妆品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一、处以罚款5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迪姿诺 八杯水盈润补水面膜”产品(批号:MY20220303)的违法所得3724元;三、处以罚款27276元(罚没款合计31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辽市正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内药监处罚〔2022〕223 号)

    信用主体名称:通辽市正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089595046B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2〕223 号处罚名称:通辽市正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类别: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处罚事由:经调查,当事人自2022年7月26日起,除企业负责人、综合办公室主任外,其他岗位人员全部离职,质量管理体系无法有效运行,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运输等环节无法对药品质量实现有效控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结果:1.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2.责令停业整顿,期限一个月。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7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
  • 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对单光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单光子发射断层及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成像系统、单光子发射断层及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成像系统SPECT/CT、单光子发射及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主动召回

    沪药监械主召2023-025(更1)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报告,由于近期发现2022年12月底前生产的部分核医学系统可能无法正确实施缓解措施。如果是这种情况,探测器可能会掉落等问题,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单光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单光子发射断层及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成像系统;单光子发射断层及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成像系统;单光子发射断层及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成像系统SPECT/CT;单光子发射及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单光子发射及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系统(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63334732;国械注进20173337255;国械注进20143335340;国械注进20143065340;国械注进20193060535;国械注进20173332356)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一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02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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