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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医用防护服违法犯罪行为公告(2022年第42号)

    为维护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医用防护服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特公告如下:一、生产加工医用防护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医用防护服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严禁无证生产经营医用防护服等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重点打击:(一)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医用防护服,或者参与生产加工医用防护服其中一道或数道工序的;(二)以生产医用隔离衣的名义生产医用防护服的;(三)已取证企业收购无证生产的“白板”医用防护服、或者在厂外加工医用防护服,或者出租出借医用防护服许可证的;(四)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经营医用防护服的;(五)经营企业收购“白板”医用防护服的;(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医用防护服的;三、以上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欢迎广大群众和企业职工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处理的,予以相应奖励。举报方式如下:电话:12315,0791-88158110。网站:江西省药品监督局官网局长信箱信件: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邮编:330029。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江西省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领域助企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决策部署,全面提升药品领域监管效能,省药监局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实施鼓励研发创新、优化许可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政企服务等若干措施,促进生物医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药械研发创新1.对重大创新品种、首仿品种、重大项目等实施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在产品研发、临床试验、注册申请等全过程提供“一对一”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2.支持生物医药合同研究组织(CRO)落户海南,制定实施促进发展专项措施,支持医疗机构与CRO加强合作,加快提升医疗机构临床试验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3.强化药品监管部门、乐城先行区、海口高新区三方会商联动机制和工作联系,联合推动国际创新药械产品在本地生产。二、优化生产流通许可4.积极引导生物医药企业落地海南,对于持有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B证)的,可附条件审批。对受让外省已上市品种的,可免于提交转出方所在地药品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受托意见。5.鼓励企业通过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开展委托生产,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协同,开展跨省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结果互认,实行“审评-查验”联动,推动更多医疗器械注册人落地海南。6.允许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设自有仓库,可委托具有药品现代化物流条件的第三方储存运输药品,也可共同使用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投资主体全资或控股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仓库。7.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仅含中药材、中药饮片或化学原料药的,可不配置自动分拣传输等现代物流设施设备。三、提升审评审批效能8.持续畅通医疗器械审评审批通道,企业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如涉及跨省兼并、重组或属于同一集团等情形,可采信原注册资料。9.加速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10.强化药品上市后变更指导,对企业无法确定变更类别或对变更类别意见不一致的,加强沟通交流,及时解决异议。11.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对规定事项在非关键性材料有欠缺或瑕疵、不影响实质性审核,且承诺在限期内补齐材料的,可先行受理。12.在原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上已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受疫情影响未按时进行备案信息补录的,备案信息补录时间可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四、高效开展检查检验13.优化现场检查流程,对同一药械企业不同类型的现场检查原则上合并进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产品注册体系核查后,同一生产地址再次申请同类产品的,不再安排现场检查。14.创新检查模式,对因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可实施远程非现场检查。15.实施检查绿色通道,对于纳入优先创新应急通道审评审批品种、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等,优先安排检查。16.减免部分现场检查,基于风险可控原则,对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仅B证)等9种情形减免现场检查。17.持续畅通药品注册检验绿色通道,对纳入优先审评的品种、首次仿制品种、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安排检验。为药械企业积极提供质量标准研究或检验技术咨询。五、强化政企服务措施18.加强政策解读,系统梳理药品监管领域政策,建立完善政策汇编库、解读库、案例库,实施“一策一专人”解读答疑机制,方便企业读懂政策、理解政策、用好政策。19.深入开展“政企面对面,服务零距离”系列行动。持续推进“520企业服务日”活动,在局官网和“海南药闻”公众号开辟企业服务专栏。深入企业一线,倾听意见建议,宣贯惠企助企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20.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对有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企业提供及时纠错机会,引导企业主动守法。21.持续强化药品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监测等工作力度。深入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特此通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海南省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公开征求《安徽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多元化推动省内药品流通企业发展,加快提升我省药品流通行业整体水平,高质量服务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省局于2022年3月16日至4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集关于《安徽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讨论、修改后,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21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联系电话:0551-62999258;邮政编码:230051;通讯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1406室;电子邮箱:105690031@qq.com附件:1、《安徽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安徽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安徽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指导规范安徽省药品现代物流活动,推进我省药品流通行业向规模化、现代化转型升级,构建高效专业的药品现代物流体系,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意见。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开展受托储存配送以及多仓协同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本意见要求。第三条【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药品现代物流是指在适合药品储存的场所内,具有适合药品入库验收、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设施设备,应用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覆盖药品的购进、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经营管理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信息追溯,提高作业效率和服务能力,降低药品物流运营成本,实现药品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鼓励我省已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逐步实现本意见规定的药品现代物流要求。第四条【药品追溯责任】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开展受托储存配送以及多仓协同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配合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追溯主体责任,保证药品可追溯。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机构人员总体要求】企业应设置与其业务相符合的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物流管理、信息管理等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并有效运行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其中从事药品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第六条【质量管理人员要求】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经营范围包含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执业中药师。第七条【物流管理和信息管理人员要求】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物流管理和信息管理部门,至少配备专业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物流管理人员各2名以上且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中: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备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计算机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物流管理人员应具备物流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具有国家认可的物流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第八条【设施设备总体要求】企业应当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且与经营范围和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仓储库房及设备,能够按要求开展校准和验证,具备承接药品现代物流业务的储存、配送能力。第九条【经营场所设施】企业注册地址经营场所不得设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和居民区内,且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仅经营药品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注册地址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第十条【仓储设施设备】企业仓储库房(包括验收区、储存区、拣选作业区、集货配送区等)应当满足物流作业流程和物流规模的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一)仓库储存区整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其中整件存储区应当设置自动化仓库,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有效利用高度不低于12米。(二)仓库按药品储存要求,可分为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等库区,其中常温库以外的温控库面积应当达到50%以上。经营需冷藏保管药品的,应设置冷库,容积不少于50立方米,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储存冷冻药品或储存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还需配备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和相应设施设备。具有疫苗配送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疫苗管理法》的相关要求。(三)企业应当配备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托盘货位。(四)具有能覆盖储存、拣选、集货配送、作业控制等功能区域的药品自动输送设备,配备与分拣量相匹配、与业务模式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零货及整箱拣选、自动输送、在线扫描复核、自动分拣等设施设备、出库零拣复核滑道、出库分拣机滑道,实现作业自动化。(五)拣选作业区内开展拆零拣选作业的,应当选用识别管理设备实现药品入库验收、上架、分拣、养护、出库复核、药品运输、配送等作业管理,配备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识别码编制及打印扫描设备、无线射频终端、“可识别”标签辅助拣货系统等设备。设置零货储存区的,应当配置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货架和货位,确保物流作业全过程可追溯。第十一条【专营性药品批发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新开办专营性药品批发企业仓储设施设备需满足下列要求:(一)仅经营生物制品的企业,仓库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冷库总容积不少于200立方米。仅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仓库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中药饮片阴凉库不少于1000平方米。仅经营药品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仓库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中冷库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位式货架,其中仅经营生物制品或中药饮片的企业,应当配备用于货位式货架的托盘总数不少于500个;(三)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电动叉车或其他能够代替人工搬运的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设备;(四)有零货拣选作业的,应设置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并配备相应设备;(五)仓库应配备手持终端拣选系统或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技术,其中手持终端数量或使用其他拣选技术的设备应与实际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第十二条【运输车辆及设备】企业应当配备与药品现代物流活动规模相适应的运输(配送)设施设备。(一)自有密闭式运输车辆不少于5辆(仅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辆)并具有统一的车辆外观标识;(二)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配备可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的冷藏车不少于2辆(仅经营药品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配备不少于1辆),并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车载冷藏或冷冻设备(实施编号管理)。(三)运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车辆应配置卫星定位系统,实现对车辆运输过程的监控。第十三条【监控设备和控制】企业应当建立具备仓库温湿度监控、冷藏车温度监控以及异常状况报警等功能的计算机控制室(区),能够实现远程监控;应当配备视频监视系统,具有对整个仓储功能区实时录像、实时监控、实时处置、定时回放等功能,视频记录应当按日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第十四条【供电保障】供电用双回路或配备相匹配的备用发电机组。备用发电机组功率应当至少能保障药品仓储作业区域的照明、冷库设备、温湿度监控设备、计算机控制室(区)及服务器数据中心正常运行。第十五条【特殊药品储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储运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疫苗配送】企业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符合国家疫苗配送的有关要求。第四章 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七条【信息管理总体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独立的,能满足药品现代物流运营、药品质量管理以及信息安全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相关要求,其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安全与应用安全管理等软件应当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经过验证并能满足业务安全运行的要求。第十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仓储管理、运输管理、温湿度监测等功能。具体要求如下:(一)仓储管理系统应当与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实时、有效对接,实现药品入库、出库、储存、退回等仓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并具备全程信息数据收集、记录、查询、追溯功能,以及货位自动分配、自动识别、自动寻址、自动传送等智能化仓储作业功能。(二)运输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对运输药品的品种、数量、批号、方式、人员、发货时间、到货时间、签收,以及冷链药品温度等进行全程跟踪、记录、调度的功能。(三)温湿度监测系统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要求,对药品所有仓库温湿度以及冷藏车温度实时监测及记录。第十九条【信息追溯系统】企业应当配置信息追溯系统,保证经营过程中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按要求实现对药品最小包装单位可追溯、可核查。第十八条【计算机硬件和网络条件】企业应当具有与物流规模相适应且能满足信息管理系统的计算机硬件和网络环境,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信息管理系统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企业网络出口带宽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二)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系统持续运行以及保证数据完整性的能力,可以有效规避因单一服务器系统异常导致的服务中止和数据不完整性,实现持续提供服务。(三)数据按日备份,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和追溯管理。数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数据记录按相关规定保存。第五章 制度与管理第二十条【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制定符合药品现代物流管理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包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制度,以及下列管理制度:(一)物流、信息部门职责及相关人员的药品质量岗位职责;(二)药品现代物流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三)药品物流配送管理制度;(四)药品现代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质量管理记录】企业应当按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包括:药品采购、收货和验收、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销售退回以及仓库温湿度、不合格药品控制和销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药品的处理等记录。质量管理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第二十二条【药品销毁】销毁药品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由企业全程记录销毁的过程和环节。第六章开展药品受托储存配送业务的要求第二十三条【药品受托储存配送总体要求】开展药品受托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储运活动,配合委托方开展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工作,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责任。药品批发企业开展药品受托储存配送业务除符合药品现代物流条件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意见第六章的要求。第二十四条【仓储设施】开展药品受托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仓储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50000立方米。其中开展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应当配备2个以上(含2个)独立冷库、总容积不少于500立方米。第二十五条【委托储运信息交换】开展药品受托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应配置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平台,具备对委托方药品收货、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运输、退回等指令的处理功能以及全程查询、追溯功能,实现物流作业数据与委托储存配送信息实时交换传递,确保药品可追溯。第二十六条【质量管理制度和记录】开展药品受托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制定药品受托储存配送的管理制度,与委托方进行指令和信息交换以及对委托方审核的管理制度。建立的质量管理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的收货指令和发货指令等记录。第二十七条【委托储存配送协议】开展药品受托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协议,内容至少包括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范围和期限、记录和数据管理、票据管理、质量管理、责任约定、重大问题报告、年度质量审计等。第七章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多仓协同总体要求】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可整合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按照双方签订的多仓协同药品储存配送协议,开展药品多仓协同储存配送业务,并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内审和风险评估,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药品批发企业开展多仓协同业务除符合药品现代物流条件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意见第七章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多仓协同信息交换】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能够通过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平台对多仓协同药品进行统一管理,与子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数据共享及实时传输,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第三十条【质量管理制度和记录】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多仓协同药品储存配送、与子公司进行指令和信息交换、对子公司内审以及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建立的质量管理记录应当包括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的收货指令以及发货指令等记录。第三十一条【多仓协同药品储存配送协议】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与子公司签订多仓协同药品储存配送协议,内容至少包括多仓协同业务范围和期限、记录和数据管理、票据管理、质量管理、责任约定、重大问题报告、年度质量审计等。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其他事项】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变更仓库地址需参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已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在委托协议有效期内继续按原委托协议要求执行。有效期届满后,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继续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应符合本意见相关要求(仅接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受托储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除外)。第三十三条【专营性药品批发企业要求】新开办专营性药品批发企业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外,还需满足本意见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四条。现有生物制品、中药饮片、药品体外诊断试剂等专营性药品批发企业增加其他药品经营范围变更为综合性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相关要求。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自动化仓库是指不直接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借助机械设施(如高层货架、巷道堆垛机、自动分拣系统、出入库自动输送系统、以及周边设施设备等),利用计算机管理控制系统实现物料自动存取控制和管理的仓库。有效利用高度是指在药品经营过程中,容纳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现代物流系统装置和设备,保证其能够发挥相应作用,能够完全用于实现药品现代物流设备的尺寸。第三十四条【发布单位和试行期限】本意见由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国家如在改革完善药品流通监管方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本意见内容与省局已有相关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安徽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商务部《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维护药品安全的通知》(商消费函〔2022〕14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向规模化、现代化转型升级,构建高效专业的药品现代物流体系,同时,多元化推动省内药品流通企业发展,加快提升我省药品流通行业整体水平,高质量服务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二、起草过程第一阶段:2021年,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省局组织开展“药企纾困”专题调研,对标长三角以及周边省份出台的“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举措”,联合安徽省医药商业协会,征集省内6家头部企业诉求,并实地走访调研部分药品批发企业,在充分听取药品流通企业诉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药品流通行业实际和发展需要,起草了我省“药品第三方物流及多仓协同”相关政策,并先后向省发改委等有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征集意见。第二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一改两为”大会精神,主动解决企业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打通惠企助企政策落实中的“堵点”“难点”,我局在充分听取部分企业高质量发展诉求和建议后,积极了解各省药品批发企业许可条件,并对我省药品批发企业仓库面积以及阴凉库面积摸底并进行统计分析,对原有的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条件作出修订,并在《安徽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相关内容,同时,结合我省中药产业振兴发展的诉求,对中药饮片等专营性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条件予以明确,鼓励专营性药品批发企业逐步实现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现已征集完省局相关处室意见建议,拟再次挂网公开征集社会意见。三、起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四)上海、江苏、浙江、天津、江西、云南等省市药品现代物流有关以及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条件政策。四、主要内容《安徽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八个章节、三十四条,包含总则、机构和人员、设施与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制度与管理、开展药品受托储存配送业务的要求、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的要求、附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安徽省
  • 黑龙江省药监局关于《省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稽查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 号)精神,省局组织起草《省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dhj11@163.com(11为数字),邮件标题请注明“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意见反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省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 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根 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 号)精神,现对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执业药师配备政策(一)《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二)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 号)规定,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二、落实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要求(一)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和零售连锁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二)各市(地)市场监管局可设置过渡期,实施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其中,市(地)主城区、县(市、区) 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原则上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尽快配备配齐执业药师;乡镇及农村地区的现有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间,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标准不得降低。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三)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四)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要在不降低本地区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分区域推进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工作,在本通知印发后 30 天内制发实施方案,并报省药监局备案。三、促进执业药师规范执业各市(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对维护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管理,对本地区按规定配备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信息档案;要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制度;要加强对执业药师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纳入当地信用管理。四、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各市(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方面的作用。要统筹安排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的宣传,督促企业积极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药品零售企业监管,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探索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从业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提高执业药师从业积极性,逐步提高执业药师配备比例。要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药师专业水平与服务能力,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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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指导和规范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产品的注册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注册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北京市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至9月30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箱:ylqxzcglc@yjj.beijing.gov.cn(邮件名称请注明:《北京市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517房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 邮编100053。3.电话:010-839795614.传真:010-83560852特此通知。北京市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产品的注册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注册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管理类别为Ⅱ类的且使用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金属材料,通过增材制造工艺完成全部或部分结构的定制式义齿产品。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第104号《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7-06-04。本指导原则所称定制式义齿是指人工制作的能够恢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的形态、功能及外观的修复体,可以分为固定义齿和活动义齿两大类。只要通过增材制造工艺完成其金属(内)冠、固定桥、嵌体、桩核、可摘局部义齿支架、全口义齿基托加工的定制式义齿产品均属于本指导原则的覆盖范围。本指导原则所指增材制造工艺仅限于激光选区熔化工艺。本指导原则仅限于使用金属材料不包括使用陶瓷材料或其他材料通过增材制造工艺加工的上述结构。定制式义齿增材制造工艺所用钴铬合金、钛和钛合金等金属义齿制作材料应取得III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本指导原则是通过增材制造工艺加工的定制式义齿产品的特殊要求,《定制式义齿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适用的通用要求也同时保留到了本指导原则中,因此本指导原则覆盖了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产品的全部要求。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的要求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定制式义齿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相关要求,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通用名称,一般命名为定制式固定义齿或定制式活动义齿。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有关的分类界定文件,产品属于口腔义齿制造材料中的定制式义齿。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17-06-04。3.注册单元划分原则产品注册单元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修复体类型为划分依据,一般分为定制式固定义齿和定制式活动义齿两个注册单元。如金属烤瓷冠/桥、金属冠/桥、桩核、嵌体等型号可同时按照定制式固定义齿进行申报。全口义齿、可摘局部义齿等型号可同时按照定制式活动义齿进行申报。不同主体材料,如钛、钴铬合金、钛合金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增材制造工艺定制式义齿可与其他工艺定制式义齿放在同一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产品的结构组成定制式固定义齿:一般由固位体、桥体和连接体组成,含修复重度牙体缺损的固定性修复体。定制式活动义齿:全口义齿一般由人工牙和基托组成;局部义齿一般由固位体、连接体、人工牙和基托组成。2.型号规格定制式固定义齿和定制式活动义齿可按照产品的主体材料、核心工艺和结构功能的不同划分成不同型号。具体型号的命名应能反映制作产品的主体材料、核心工艺和结构功能,并适度考虑临床习惯。一般采用“核心工艺+主体材料+结构功能”的命名方法。核心工艺一般使用“激光选区熔化”或“激光熔融”,不使用“3D打印”;主体材料一般为钴铬合金、钛、钛合金,也可同时包括表面贴附材料;结构功能一般包括冠、桥、嵌体、桩核、局部支架、全口基托。举例如下:激光选区熔化钴铬烤瓷冠/桥;激光熔融钴铬嵌体;激光选区熔化钴铬桩核;激光熔融钛塑冠/桥;激光选区熔化钛嵌体;激光选区熔化钴铬全口基托;激光熔融钛局部支架等。3.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定制式义齿是由临床机构设计、义齿加工生产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是用于修复患者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的形态、功能及外观的修复体。义齿加工生产企业依据临床机构提供的义齿加工单、患者的口腔模型(实体模型或数字模型),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工艺,生产出符合医生设计要求的定制式义齿产品。3.1粉末性能描述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应详细介绍所选择的金属粉末材料的性能参数,至少包括粉末的基本形貌、粉末的化学成分、粉末纯度、氧含量、粉末粒径及粒径分布、粉末球形度、流动性及松装密度等信息,并阐述金属粉末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中批准的金属粉末适用范围与本次申报的定制式义齿型号的覆盖性。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应阐述所选择的金属粉末的机械性能属于YY/T 1702-2020《牙科学 增材制造 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标准中给出的6种类型中的哪一种。6种类型金属材料的适用范围如下:0型:用于承受低应力的单牙固定修复体,如小贴面单面嵌体、饰面冠;1型:用于承受低应力的单牙固定修复体,如有贴面或无贴面的单面嵌体、饰面冠;2型:用于单牙固定修复体,如冠或嵌体(不限制表面数量);3型:用于多单位固定修复体,如桥;4型:用于承受极高应力的附有薄型部件的修复体,如可摘局部义齿、卡环、薄饰面冠、跨度大或横截面小的固定修复体、杆、附着体以及种植体的上部结构;5型:用于需要高硬度和高强度的修复体,如薄的可摘局部义齿、横截面小的部位、卡环。3.2打印设备参数及与金属粉末的匹配性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应知晓打印设备性能参数,至少包括激光功率及可调节范围、光斑直径、铺粉层厚、扫描速率、扫描间距、扫描范围、成形尺寸、氧含量控制能力、可用保护气体、铺粉安全控制、设备使用环境温度等;应知晓所选择的金属粉末供应商提供的其产品所能匹配的打印设备情况,并阐述自己选择的打印设备与所选择的金属粉末的匹配性。3.3打印工作原理和打印参数增材制造工艺的基本原理是根据患者的口腔模型(实体模型或数字模型),在计算机三维造型软件里设计出预期实现的定制式义齿产品三维模型,然后通过切片软件对该三维模型进行切片分层,得到各截面的轮廓数据,由轮廓数据生成预期指挥作为熔化金属粉末能量源的激光移动的填充扫描路径,打印设备在预设好的上述信息及激光功率、扫描速率、扫描间距、铺粉层厚等加工工艺参数指挥下,实现逐层铺粉、逐层打印,以“堆积”的方式最终完成产品或部件的加工。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应阐述自己在经过设计开发验证确认活动后得到的定制式义齿激光选区熔化工艺参数,至少包括激光功率或能量密度、光斑直径、扫描间距、铺粉厚度、扫描速率、器械或组件在打印空间中的放置位置、打印方向、器械间距、打印支撑物的位置、类型和数量等。应阐述产品打印后的后处理工艺及工艺参数,包括机加工、热处理、支撑物去除、残留粉末去除等。3.4不同型号差异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应阐述不同型号产品在上述粉末性能、打印设备参数、激光选区熔化工艺参数方面的差异性。3.5粉末与设备不同匹配组合情况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在同一注册单元中如宣称可同时选择多种不同厂家、不同材料、不同规格粉末,以及可同时选择不同厂家、不同型号打印设备时,应分别详细阐述粉末与打印设备不同组合下的匹配性问题,并详细阐述各种组合下能分别加工的定制式义齿产品型号情况及最终确认得到的工艺参数的差异性。4.适用范围及禁忌证定制式固定义齿用于牙列缺损、牙体缺损的固定修复。定制式活动义齿用于牙列缺损、牙列缺失的活动修复。产品禁忌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4.1有吞服活动义齿危险的患者;4.2对义齿材料过敏者;4.3基牙形态不适合戴用义齿者。5.包装说明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应以图片和文字相结合的方式明示申报产品的包装信息,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提供包装材料的信息,评价包装材料在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下对产品起到的防护作用并应能保持产品清洁。6.与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比较信息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应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应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粉末材料性能、打印设备、成形工艺、打印件性能指标、产品适用范围、型号规格等方面的异同。对差异部分应展开详细的质控风险分析,提供安全有效证据。明确阐述产品有无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或有无新作用机理、新功能。(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应按照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金属粉末采购、生产加工过程以及义齿产品包装、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产品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需至少包括产品安全特征清单、产品可预见的危害及危害分析清单(说明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即危害成因分析)、危害处境和可能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评价汇总表。提供的风险管理资料需至少包括以下信息:1.1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的特征问题清单应参考YY/T 0316-2016附录C的要求判定医疗器械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问题,但识别风险的来源并不局限于此。应对该类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信息来源需要具体列出,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途径:类似产品的投诉/抱怨数据、医学文献、实验室检测、产品标签标识等。对于风险识别信息的来源注册申请人应具体说明,并提交有关支持文件或文献。1.2产品有关危害的清单应详细列出与产品有关的已知和可预见危害的清单,以及对每个危害如何造成损害的分析(包括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能发生的损害)。应明确拟申报产品所特有的任何额外风险,说明风险分析的方法。已识别的风险应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1.2.1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害:材料的化学组成及来源;材料的生物相容性,如牙龈刺激、出现红肿;1.2.2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污染;添加剂(助剂)的残留;粉末的残留;生产环境洁净度;生产工艺参数的改变;经激光选区熔化工艺后制成的成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含量较初始金属粉末化学成分及成分含量的改变;打印过程中生产人员吸入粉末;打印过程中金属粉末氧化、燃爆;打印过程中惰性保护气体的泄漏;打印结束后粉末清洁过程中的静电防护。1.2.3产品使用风险因素:临床应用过程中对患者的刺激性、致敏性;临床应用过程中修复体的机械失效、功能失效;义齿在口腔环境中的降解、腐蚀;活动义齿断裂,造成碎片吞咽;产品的清洁消毒不当引起的危害。1.2.4使用信息不充分产生的危害:说明书警示信息不明确;对副作用警告不充分;使用操作说明不规范。1.2.5不正确使用产生的危害:使用产品时未按照说明书中操作方法操作,产品的异常使用、不适合的摘戴;忽视说明书中适用范围及禁忌证、警示信息内容。1.2.6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包装破损;标识不清;与贮存和运输过程不适宜。应在产品生命全周期中对风险进行管理控制,以使剩余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可通过产品设计控制、粉末材料选择、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的制定、正确的标签标识、生产和检验控制、产品说明书等多项措施以降低风险至可接受水平,但不局限于以上所述。2.产品技术要求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进行编写。同时结合YY/T 1702-2020《牙科学增材制造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以及《定制式义齿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在原有《定制式义齿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基础上,增加YY/T 1702-2020中5.2部分的性能指标要求。在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基础上,至少应考虑以下内容:2.1定制式固定义齿的主要性能指标2.1.1应按医疗机构提供的工作模型及设计文件制造。2.1.2义齿的制作,应使用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激光选区熔化金属粉,以及烤瓷粉、复合树脂及其他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2.1.3义齿中牙冠的颜色,应符合医疗机构提供的设计文件要求。2.1.4义齿暴露于口腔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其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μm。固位体、连接体的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裂纹、无孔隙。瓷体部分应无裂纹、无气泡、无夹杂。2.1.5金瓷/金塑结合性能按照YY 0621.1-2016规定的方法试验,金属烤瓷的金瓷结合强度应不小于25 MPa;按企业规定的方法试验,金属烤塑结合强度应不小于10MPa。2.1.6耐急冷热性能按照YY 0300-2009中 7.10条规定的方法试验,义齿的任何瓷质部分不得出现裂纹。2.1.7金属内部质量按附录A的方法一或方法二规定的方法试验,义齿的金属内部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金属全冠咬合面的厚度大于等于0.7mm。烤瓷及烤塑内冠咬合面的厚度大于等于0.3mm。2.1.8孔隙度义齿的瓷质部分,按照YY 0300-2009中7.6条规定的方法试验,在试样受试表面上,直径大于30μm的孔隙不超过16个,其中直径为40μm~150μm的孔隙不超过6个,并且不应有直径大于150μm的孔隙。2.1.9义齿与相邻牙之间应有接触,接触部位应与同名天然牙的接触部位相同。2.1.10义齿边缘与工作模型的密合性义齿边缘与工作模型之间密合,肉眼观察应无明显的缝隙,且用牙科探针划过时,应无障碍感。2.1.11义齿的咬合面与对颌牙应有接触点,但不应产生咬合障碍。2.1.12义齿的外形及大小应与同名牙相匹配且符合牙齿的正常解剖形态。义齿的唇、颊面微细结构,应与同名天然牙基本一致。2.1.13义齿树脂部分应颜色均匀,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试验,树脂部分应有良好的色稳定性。2.1.14义齿的激光选区熔化增材制造件的金属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激光选区熔化增材制造件的金属性能表面粗糙度按YY/T 1702-2020中8.2.1试验,打印后的试样表面粗糙度Ra应不大于15μm。尺寸按YY/T 1702-2020中8.2.2试验,打印后的试样厚度与设计的试样厚度偏差应不大于 ±0.05mm。翘曲变形按YY/T 1702-2020中8.2.3试验,打印后的试样翘曲变形量应不大于 0.5mm。硬度按YY/T 1702-2020中8.2.4.1试验,纯钛产品的硬度应不低于 150HV10;钛合金产品的硬度应不低于 260HV10;钴铬合金产品的硬度应不低于 280HV10。拉伸性能按YY/T 1702-2020中8.2.4.2试验,应符合ISO 22674-2016中5.4和5.5的要求,1型:0.2%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80MPa;断后伸长率≥18%。2型:0.2%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180MPa;断后伸长率≥10%。3型:0.2%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270MPa;断后伸长率≥5%。4型:0.2%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360MPa;断后伸长率≥2%。5型:0.2%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500MPa;断后伸长率≥2%;杨氏模量≥150GPa。弯曲性能按YY/T 1702-2020中8.2.4.3试验,0. 2% 规定非比例弯曲应力应不低于800MPa。夹杂物和孔隙率按YY/T 1702-2020中8.2.5试验,放大 100 倍观察,疏松、非金属夹杂和孔隙率的面积分数应在 2.8% 以下(面积百分比)。密度按YY/T 1702-2020中8.2.6试验,应符合ISO 22674-2016中5.6的要求。耐腐蚀性按YY/T 1702-2020中8.2.7试验,应符合ISO 22674-2016中5.7的要求。抗晦暗如果制造商声明具有抗晦暗性能,按YY/T 1702-2020中8.2.8试验,应符合ISO 22674-2016中5.8的要求。线胀系数此要求仅适用于金属-烤瓷修复体用金属材料,按YY/T 1702-2020中8.2.9试验,应符合ISO 22674-2016中5.10的要求。2.2定制式活动义齿的主要性能指标2.2.1应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工作模型及设计文件制造。2.2.2义齿的制作,应使用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激光选区熔化金属粉,以及牙科钢丝、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树脂及其它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2.2.3义齿除组织面外,人工牙、基托、卡环及连接体均应光滑。2.2.4义齿的组织面不得存在残余石膏。2.2.5义齿的基托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气孔、裂纹。2.2.6义齿中的人工牙的颜色,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2.2.7义齿基托树脂部分应颜色均匀,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试验,义齿基托树脂部分应具有良好的色稳定性。2.2.8局部义齿金属部分内部质量按附录A的方法一或方法二规定的方法试验,义齿卡环体部与卡环臂部的连接处应无气泡或砂眼,卡环臂至卡环尖的图像变化应均匀。2.2.9局部义齿的连接体和卡环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气孔、裂纹和夹杂;卡环体与卡环臂连接处的最大厚度不小于1.0mm;舌杆下缘的厚度不小于2.0 mm,前腭杆的厚度不小于1.0 mm,后腭杆的厚度为1.2 mm~2.0mm,腭板的厚度不小于0.5 mm。2.2.10全口义齿的上、下颌对牙合后,上下颌同名后牙均应有接触。轮番按压上下颌义齿的第一前磨牙、第二磨牙区域,上下颌义齿之间应无翘动现象。人工牙的功能尖(又称“工作尖”)基本位于牙槽嵴顶。2.2.11全口义齿的树脂基托部分最薄处应不小于2 mm。2.1.12义齿的激光选区熔化增材制造件的金属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详见上述固定义齿部分。3.产品检验报告同一注册单元内,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产品检验选取的典型性型号应当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它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说明典型性型号选择的依据。组成材料、结构、性能等具有差异的产品,建议分别选取典型性型号,进行差异性检测。活动义齿可抽取带弯制卡环的支架局部义齿和全口总义齿进行检测。固定义齿可抽取数量不低于3单位的金属烤瓷桥和金属桥等进行检测,其可以覆盖相同材料和工艺的冠、桩核和嵌体。不同厂家、不同材料、不同规格的金属粉末打印出来的产品应考虑分别送检。使用不同打印设备加工产品,在无法证明设备差异不会干扰相同金属粉末加工出来的产品性能一致性时,也应分别送检。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在同一注册单元中如宣称可同时选择多种不同厂家、不同材料、不同规格粉末,以及可同时选择不同厂家、不同型号打印设备时,应分别详细阐述粉末与打印设备不同组合的匹配性问题,并详细阐述各种组合下所能分别加工的定制式义齿产品型号情况及最终确认得到的工艺参数的差异性。YY/T 1702-2020标准中5.2部分对应的检测,因为此部分是对加工样件的要求,可以选典型检测,选典型时要依据YY/T 1702-2020中“4分类”选择最恶劣情况,并按YY/T 1702-2020标准的要求制作样件。4.研究资料4.1理化和机械性能研究需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此外,研究资料还应重点阐述以下内容:4.1.1金属粉末的控制研究应阐述金属粉末原材料的选择依据,重点应阐述金属粉末注册证中产品适用范围与义齿规格型号覆盖性、匹配性的问题。应阐述金属粉末原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分析,重点应阐述与打印设备的匹配性研究。应阐述金属粉末原材料的贮存要求分析说明,是否可回收再利用、可重复使用次数、新粉和旧粉混合比例等的确定依据及所开展的研究,提供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学验证,应对打印制件成分及成分含量较初始金属粉末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成品制件性能影响开展研究。应阐述经回收的金属粉末筛分的质量要求及确定依据,与初始粉末的质量差异对加工性能的影响分析,筛分工艺流程及控制措施,尤其是超细粉末的筛分过程中的去除情况、气氛保护和污染防控、防爆控制。如义齿不同规格型号所选择的金属粉末有差异,还应结合上述问题详细阐述差异性及针对差异所开展的研究。如同一注册单元中企业宣称可同时选择多种不同厂家、不同材料、不同规格粉末,以及可同时选择不同厂家、不同型号打印设备,应结合上述问题详细阐述不同匹配组合下的差异性及针对差异所开展的研究。4.1.2打印工艺参数的控制研究需明确打印舱室的环境要求,阐述理由、依据及开展的研究,阐述如何实现控制。需针对激光选区熔化工艺及工艺参数进行验证,关键工艺参数包括激光功率或能量密度、扫描速度、光斑直径、扫描间距、扫描策略、铺粉厚度、气氛保护、支撑结构、打印方向、成形室温度等,明确金属粉末性能最差情形和打印工艺的参数设置区间,关于最差情形的选择需提交合理性支持依据,证明满足预期性能。在做工艺验证时应重点关注工艺参数对金属内部质量、桥体强度、支架卡环韧性等的影响。如存在不同粉末、不同打印设备匹配组合的情况,应结合上述问题详细阐述不同匹配组合下的差异性及针对差异所开展的研究。4.1.3热处理工艺研究关于热处理工艺验证,需考虑该工艺对打印制件理化性能、机械性能及安全性能等的影响,明确产品推荐的热处理工艺,阐述针对热处理方法适宜性开展的验证和评估,阐述升温时间、保温温度、保温时间等热处理参数的确定依据,阐述热处理后结果的可接受性准则及实际开展的验证结果和结论。对于金瓷结合体系还应特别关注,热处理工艺导致金属再次受热后的膨胀系数的变化,及其与牙科瓷粉的匹配性问题。4.2生物学特性研究应对成品中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如齿科烤瓷合金、瓷粉、瓷块、义齿基托聚合物、树脂牙等。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按YY/T 0268-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研究资料应包括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如有)。对于使用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原材料制作的定制式义齿可豁免生物学试验,并将注册证作为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的一部分。4.3清洁、消毒研究4.3.1金属粉末残留清洗验证打印制件应考虑残留金属粉末清洗去除问题,制定金属粉末清洗操作规程,并提交验证资料。清洗工艺验证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最差情况,如内冠粘接面。具体清洗工艺选择及清洗效果验证可参考YY/T 1809-2021《医用增材制造 粉末床熔融成形工艺金属粉末清洗及清洗效果验证方法》。4.3.2消毒工艺研究消毒工艺研究主要包括来模消毒工艺研究和成品消毒工艺研究。来模消毒主要考虑对来自医疗机构的牙模及其附件(包括比色牙、托盘、设计单等)的消毒。成品消毒主要考虑出厂前对产品的消毒。采用紫外线消毒时,要关注紫外灯管寿命、消毒柜内摆放和布局(避免叠放)及消毒时长等。采用消毒液浸泡时,要关注消毒对象与消毒介质的比例关系(如一次放置多少消毒液可最多同时消毒多少个印模或产品)、消毒浸泡时长、更换溶液的频次如何确定(如一定量的消毒液在消毒多少个印模或产品后应更换新液)等。4.4稳定性研究应明确定制式义齿产品的安装有效期,即在患者口腔内取模或影像扫描至安装的最长期限,并提供理论依据。还应明确产品的保质期。应明确产品的包装形式并确保包装在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下,能够对产品起到防护作用并保持产品清洁。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不会对产品的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四)临床评价资料在不涉及新材料、新结构、新原理、新用途的前提下,增材制造工艺加工的定制式义齿产品仍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内产品,企业需依据《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提交资料,重点应阐述与已上市产品的差异,及针对差异开展的分析论证并提交支持性证据资料。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产品,企业应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资料,必要时开展临床试验。(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例如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说明书中关于产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应超出研究资料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得含有未经验证的、夸大宣传的相关描述,并应重点阐述以下内容:1.说明书中应明确以下注意事项:1.1定制式义齿需要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医师进行戴用调试;1.2定制式义齿戴用前应经过清洁、消毒;1.3应根据产品的材料特性,提出产品使用、清洁、消毒的注意事项;1.4定制式活动义齿不能用酸性和碱性清洗剂和消毒剂、饭后和睡前摘下清洗,不宜用热水浸泡等;1.5在贮存、运输过程中的要求。2.说明书中应明确以下禁忌证:1.1有吞服活动义齿危险的患者;1.2对义齿材料过敏者;1.3基牙形态不适合戴用义齿者。3.说明书中应包含有害元素含量的声明及贵金属含量说明。(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1.综述企业应当承诺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进行生产质量控制,并承诺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2.生产制造信息应详细阐述产品的工艺原理及生产过程,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明确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提供特殊过程的确认资料以及关键工序的验证资料,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原辅料使用情况,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助剂均应说明去除措施、残留控制情况,明确产品或原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应详细阐述打印工艺过程及控制参数,尤其是医工交互、切片及扫描策略设计、产品摆放设计、支撑设计、器械间距设计、铺粉厚度设计、扫描间距设计、激光功率或能量密度设计、光斑直径设计、扫描速率设计等。应详细阐述金属粉末筛分、混合和分装的工艺过程。阐述各步骤的工艺控制方法,尤其是超细粉末的筛分过程中的去除情况、气氛保护和污染防控、防爆控制。应详细阐述打印后残留粉末清洗去除工艺过程及质量控制、打印件支撑去除工艺过程及质量控制、打印件热处理工艺过程及质量控制。此外,生产制造信息还应包括外协工序说明(含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生产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场地介绍、研发场地介绍、场地平面图等,有多个研制场地、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场地、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3.体系相关文件应提供用于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程序文件。4.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应提供注册申请人基本情况表、注册申请人组织机构图、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文件。三、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021.[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2021.[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2014.[4]《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2015.[5]《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2017.[6]《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202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知2007年第345号)[Z].2007.[8]《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41号)[Z].2020.[9]《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2021.[10]《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1号)[Z].2021.[11]《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2021.[12]《定制式义齿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80号)[Z].2018.[13]《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2年第5号)[Z].2022.[14]《粉末床激光熔融技术》(国防工业出版社第1版)[M].2021.[15]GB/T 35351-2017,《增材制造术语》[S].[16]GB/T 35021-2018,《增材制造工艺分类及原材料》[S].[17] GB/T 39252-2020,《增材制造 金属材料粉末床熔融工艺规范》[S].[18]GB/T39247-2020,《增材制造 金属制件热处理工艺规范》[S].[19]GB/T 39254-2020,《增材制造 金属制件机械性能评价通则》[S].[20]GB 17168-2013,《牙科学固定和活动修复用金属材料》[S].[21]YY/T 1702-2020,《牙科学增材制造口腔固定和活动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S].[22]YY/T 1809-2021,《医用增材制造 粉末床熔融成型工艺金属粉末清洗及清洗效果验证方法》[S].[23]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S].[24]GB/T 17919-200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S].[25]YY 0621.1-2016,《牙科学匹配性试验第1部分:金属-陶瓷体系》[S].[26]GB/T9937.2-2008,《口腔词汇第2部分:口腔材料》[S].[27]YY 0270.1-2011,《牙科学 基托聚合物 第1部分:义齿基托聚合物》[S].[28]YY 0271.1-2016,《牙科学水基水门汀 第1部分:粉/液酸碱水门汀》[S].[29]YY 0272-2009,《牙科学 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和不含丁香酚的氧化锌水门汀》[S].[30]YY 0300-2009,《牙科学 修复用人工牙》[S].[31]YY/T 0527-2009,《牙科学 复制材料》[S].[32]YY/T 0710-2009,《牙科学 聚合物基冠桥材料》[S].[33]YY0714.1-2009,《牙科学 活动义齿软衬材料 第1部分:短期使用材料》[S].[34]YY 0714.2-2016,《牙科学活动义齿软衬材料 第2部分:长期使用材料》[S].[35]YY 1042-2011,《牙科学 聚合物基修复材料》[S].[36]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37]YY/T 0268-2008,《牙科学用于口腔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S].[38]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39]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40]ISO 22674:2016,Dentistry - Metallic materials for fixed and removable restorations and appliances[S].四、编制单位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附录A金属内部质量试验方法方法一:X射线照相(胶片成像)1.试样放置1.1固定义齿(如金属冠、金属桥、烤瓷冠、烤瓷桥等)将义齿的咬合面放置在牙科用胶片表面的中心位置。1.2活动义齿(如金属支架局部义齿等)1.2.1带有卡环的活动义齿,应将卡环及其连接部分,从义齿主体上切割分离,然后将卡环连接体部分固定在X光胶片表面的中心,使卡环连接部位的内侧(与牙体接触一侧)表面向上放置。1.2.2连接杆(如舌杆和腭杆),将需照射的连接杆分离,并将分离开的连接杆尽量展平。将展平的连接杆直接放置在X光胶片表面的中心。2.像质计类型与放置使用牙科专用孔型像质计。像质计放置在待照射的义齿旁,像质计的薄板面直接与胶片接触。3.射线照相质量等级及胶片黑度射线照相的质量等级分为A级(普通级)和B级(高灵敏度级)。采用的质量等级必须能使胶片上显示出像质计的清晰图像,该图像中,应能观察到所有不同阶梯黑度的圆孔。4.选择射线机参数根据射线机的说明书设定各种参数。推荐以下参数作为参考:管电压40KV,距胶片1m,曝光量3.2mAs。5.胶片的暗室处理5.1胶片的暗室处理应按胶片的使用说明书或公认的有效方法处理。5.2胶片的自动冲洗应注意精确控制胶片显影、定影、水洗和干燥等工序的温度、传送速度和药液的补充。5.3胶片手工冲洗宜采用槽浸方式,在规定的温度(20℃左右)和时间内进行显影、定影等操作不允许在显影时用红灯观察来调整显影时间,以弥补曝光量不当来调整胶片黑度。定影后的胶片应充分水洗和除污处理,以防止产生水迹。5.4可采用定期添加补充液的方法来保持显影性能的恒定。6.射线胶片的观察射线胶片应在背景照明较低的场所观察,观片灯的亮度和照明范围应可调节,胶片的观察条件应符合表1规定。表1 胶片观察条件胶片背景照明的最高允许亮度胶片黑度D观片灯亮度cd/m230 cd/m213001.51000230002.51000010 cd/m23100003.5300007.结果评判7.1肉眼观察 将义齿影像中的黑度与像质计影像的各阶梯黑度比较,判定义齿相应部位的厚度,及是否存在厚度小于要求的缺陷。7.2密度计测量 用密度计测量义齿的相关部位,与像质计影像的各阶梯密度值比较,判定义齿相应部位的厚度。8.记录书面记录每次完成的射线照相操作。其中至少包括样品编号(此编号也应出现在胶片上)、义齿名称、测量部位的厚度和照相部位、照相日期以及完整的射线照相技术参数等,其详细程度应达到易于重复进行同样的射线照相检验。记录中还应记入阅片人员对所发现的各种义齿缺陷及对其做出的判定,以及阅片者的签名。方法二:X射线照相(数字成像)1.试样放置1.1固定义齿(如金属冠、金属桥、烤瓷冠、烤瓷桥等)将义齿的咬合面放置在牙科用胶片表面的中心位置。1.2活动义齿(如金属支架局部义齿等)1.2.1带有卡环的活动义齿,应将卡环及其连接部分,从义齿主体上切割分离,然后将卡环连接体部分固定在X光胶片表面的中心,使卡环连接部位的内侧(与牙体接触一侧)表面向上放置。1.2.2连接杆(如舌杆和腭杆),将需照射的连接杆分离,并将分离开的连接杆尽量展平。将展平的连接杆直接放置在X光胶片表面的中心。2.像质计类型与放置使用牙科专用孔型像质计。像质计放置在待照射的义齿旁,像质计的薄板面向下放置。3.射线照相质量采用的数字照片在显示器上应能显示出像质计的清晰图像,并能观察到所有不同阶梯黑度的圆孔。注:数字照片质量与计算机硬件和射线机对应软件有关4.选择射线机参数根据射线机的说明书设定各种参数。推荐以下参数作为参考:管电压40KV,距胶片1m,曝光量3.2mAs。5.结果评判5.1肉眼观察 将义齿影像中的黑度与像质计影像的各阶梯黑度比较,判定义齿相应部位的厚度,及是否存在厚度小于要求的缺陷。5.2密度计测量 如果将数字照片打印,可以使用密度计测量义齿的相关部位,与像质计影像的各阶梯密度值比较,判定义齿相应部位的厚度。6.记录书面记录每次完成的射线照相操作。其中至少包括样品编号(此编号也应出现在胶片上)、义齿名称、测量部位的厚度和照相部位、照相日期以及完整的射线照相技术参数等,其详细程度应达到易于重复进行同样的射线照相检验。记录中还应记入阅片人员对所发现的各种义齿缺陷及对其做出的判定,以及阅片者的签名。附录B义齿基托树脂部分的色稳定性试验方法1.光源和试验箱见YY0270.1—2011中8.4.2.7的规定。2.步骤适当选取(或截取)定制式活动义齿中义齿基托树脂较宽区域,其中部分被锡箔或铝箔覆盖,置入试验箱中的照射光源下,并浸入(37±5)℃水中,照射24h。在阴天漫反射日光下或其光线不低于1000lx,三个观察者目力观察照射部分与被锡箔或铝箔覆盖部分颜色的差别,观察时间不大于2s。3.试验结果记录三个观察者对颜色差别的评定,取其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评定作为试验结果。定制式活动义齿中义齿基托树脂的颜色,被照射部分与未被照射部分比较只能有轻微(很难察觉)的变化。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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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散痛舒胶囊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2年第79号)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核,散痛舒胶囊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附件2)一并发布。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2023年6月15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特此公告。附件:1.品种名单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国家药监局2022年9月16日品种名单序号品名规格(组成)分类备注1散痛舒胶囊每粒装0.3克(相当于原药材1.0克)甲类-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散痛舒胶囊说明书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散痛舒胶囊汉语拼音:[成份][性状][功能主治]祛风除湿,活血止痛。用于风湿瘀阻,关节肌肉痹痛及跌打损伤,瘀血肿痛。[规格]每粒装0.3克(相当于原药材1.0克)[用法用量]口服。一次3~5粒,一日3次,饭后服。[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有恶心、腹痛、呕吐、腹部不适、皮疹、瘙痒、头晕等不良反应报告。[禁忌]1.孕妇、经期及哺乳期妇女禁用。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1.忌食生冷、油腻食物。2.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3.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4.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痛风等所致肢体关节疼痛,以及严重关节变形、功能障碍者,应去医院就诊。5.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6.过敏体质者慎用。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9.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药物相互作用]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贮藏] [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说明书修订日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网址:[生产企业]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如有问题可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联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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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新版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2022年第44号)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高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评价工作效率,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进行升级完善,新版系统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 自2022年10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后,应当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暂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向所在地市县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由其代为在线提交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也可以向所在地市县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由上述企业或者单位代为在线提交报告。二、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新注册用户请在系统登录页面(https://caers.adrs.org.cn/adrcos/)点击“基层机构注册”提交注册申请,填写有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系统注册用户可以使用其账号密码登录系统,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此前已注册的系统用户,可以继续使用其原账号密码在上述网址登录系统,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三、注册用户登录系统后,可以在系统的“欢迎使用”页面查看《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及《系统操作视频》。特此通告。国家药监局2022年9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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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审评审批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药监规〔2022〕9号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审评审批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22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审评审批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推进省委、省政府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落实生物医药产业链链长制决策部署,深化改革创新,提升发展动力,现就进一步优化药品审评审批服务,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鼓励药品创新发展1.支持药品研制机构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鼓励从事药品上市的药学研究机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企业研发合同外包服务机构(CRO)等研究机构落户江西,优先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核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对于非首次申请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可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决定是否开展现场检查。2.支持药品研发创新。鼓励企业开展创新产品研发,建立重点实验室,引入高端生物制品、抗癌药物等药品。对纳入国家药监局优先审评审批以及《江西省“十四五”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重点发展与主攻方向等药品及其企业、车间(生产线),优先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核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3.鼓励科研单位、中药企业参与中药配方颗粒的研发和生产。支持企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省标和国标制定工作,发展江西道地药材配方颗粒大品种。简化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备案程序,认可外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检查结论,合并我省现场检查项目。推进我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现代中药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水平。二、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4.支持药品品种汇聚江西。省内企业受让省外已上市品种且生产场地发生变更的,在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提交转出方药品GMP 符合性检查通知书和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出具的同意受托意见,并在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相应生产范围供持有人变更注册申请使用”。对于非首次申请的,可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决定是否开展现场检查。品种受让后,优先办理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和药品GMP 符合性检查。5.鼓励省内企业之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省内企业之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受让方、转让方分别向省药监局提交变更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生产范围的技术资料,可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决定是否开展现场检查,采取附条件给予办理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相应生产范围供持有人变更注册申请使用”“变更后的持有人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前不得上市销售”等字样。6.引导药品研制机构或企业以受让品种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对拟通过以受让品种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研制机构或企业,引导其具备药品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和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责任,申请办理B 类药品生产许可证。三、优化药品委托生产许可审批7.支持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产能,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允许受托药品生产企业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车间(生产线),采用拟受托生产的品种(含受托境外生产的品种)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8.加快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申请资料,对于非首次申请生产许可事项的,可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决定是否开展现场检查。9.省内企业委托生产申报资料“减证便民”。委托双方均为省内企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办理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时,无需提交省药监局出具的同意受托意见和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四、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10.进一步优化药品变更生产场地程序。在优化程序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综合研判,依据风险分级,逐步扩大豁免注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范围,尤其对外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转入药品、本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源整合药品的变更,促进其加速落户、落地,加快产生经济、社会效益。11.建立药品生产条件“容缺”审评审批机制。对因市政规划调整、整体搬迁、升级改造等原因导致生产许可条件暂不能全部满足,或未及时完成全部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研究等的情况,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控制风险、明确暂不得生产的情况下,对符合其他条件的相关品种再注册、变更等允许容缺批准,并在批件、备案件中载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继续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时限要求。12.建立相关材料“豁免”机制。对药品上市后因长期未生产等原因,导致生产场地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开展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选择原研产品或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为对照开展质量对比研究。中药独家品种确实无法开展对比研究的,经风险评估确无安全隐患的,可免于提交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材料。五、进一步优化现场检查方式13.创新现场检查模式。已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可在完成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事项(含恢复生产)、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相关准备工作后,上述三项检查可同步申请、合并检查,分别审批。处于品种注册审评阶段、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可在完成药品注册事项、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相关准备工作后,上述两项检查可同步申请、合并检查,分别审批。14.缩减注册现场检查品种数量。对不属于生物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特殊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的,其他多个品种陆续变更生产场地的,基于风险原则可按剂型仅对代表性品种开展现场检查。六、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15.开展新开办企业生产许可针对性帮扶。将药品生产许可服务工作前移,主动对接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对重点园区实行专班服务,对新开办企业实行专人服务,早期介入、全程辅导。16.开通研审联动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临床急需药品变更等提前介入,跟进需求,“随研发随提交,随提交随评审”,加快药品上市。加强省市对接联动,聚焦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加大服务力度,主动为研发机构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对创新药、罕见病治疗药、儿童专用药、疫情防治等临床急需药品的研发,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注射剂再评价、中成药的二次开发等,早期介入、专班帮扶、全程跟踪,全力做好政策、技术等服务保障。17.实施药品审批“一次不跑”全程网办。不断完善药品审批系统信息化建设,药品审批及备案事项实行全流程网办,企业无需到现场提交纸质资料,可在线填报申请资料(技术审评必须的研究资料可以随后邮寄),查询办理进度,获取许可、备案结果,许可证件可选择邮寄服务,进一步提升审评审批工作效能。18.实施药品生产登记事项变更“首席负责制”。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和《药品生产许可证》补发事项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由省药监局首席代表直接审批,形成受理、审批、制证一条龙服务,缩短办事时限、办事流程。19.药品注册审批减时降费提效。注册检验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同时进行的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相关事项技术审评、审批时限各缩减15%。延续药品再注册费降低30%的优惠政策,办理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不收取费用。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国家法律法规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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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于9月9日印发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布了《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为落实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市药监局组织对《北京市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15年版)》进行修订,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形成《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件:qxscc@yjj.beiji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北京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目录反馈意见”。2.邮寄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302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邮编100053。3.电话:010-839795314.传真:010-83560730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1.《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征求意见稿)》2.《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3.《征求意见反馈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附件1北京市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征求意见稿)序号目录编码(一级)产品类别(一级)目录编码(二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名称备注102-06手术器械-夹02-06-01闭合夹一次性组织闭合夹202-13手术器械-吻(缝)合器械及材料02-13-01吻合器(带钉)血管吻合器302-13手术器械-吻(缝)合器械及材料02-13-08免缝闭合器械一次性可吸收钉皮内吻合器403-13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心血管介入器械03-13-11穿刺针503-13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心血管介入器械03-13-16导丝606-10磁共振辅助设备06-10-01磁共振造影注射装置磁共振高压造影注射系统、磁共振高压造影注射器708-02麻醉器械08-02-02麻醉穿刺针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812-02神经调控设备12-02-02植入式神经刺激电极914-01注射、穿刺器械14-01-08穿刺器械1014-10创面敷料14-10-14胶原贴敷料胶原贴敷料1114-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说明-医护人员防护用品14-14-01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1214-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说明-医护人员防护用品14-14-02防护服医用防护服1316-06眼科植入物及辅助器械16-06-01接触镜硬性角膜接触镜、硬性透氧角膜接触镜、彩色软性亲水接触镜、散光软性亲水角膜接触镜、软性角膜接触镜、软性亲水接触镜、软性接触镜修改补充的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需要明确增加产品的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以及产品的品名。附件2《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22年5月1日新修订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重点监管产品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产品目录。2022年9月9日,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布了《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为落实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市药监局组织对《北京市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15年版)》进行修订,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形成《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征求意见稿)》。二、修订过程在修订过程中,市药监局高度重视,组织多部门监管人员成立修订工作组,多次就修订工作召开研讨会,并深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调研,充分结合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特点和监管工作实际需求,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文件要求逐条研究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修订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四、主要修订内容(一)对目录格式进行修订。按2018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体例,按照分类目录逐类别进行归纳,便于日常监管使用。(二)结合近年来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国家药监局相关工作要求,将部分高风险创新医疗器械,以及量大面广、易引发舆情风险的产品纳入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三)深入贯彻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移除了原重点监管目录中以现有生产质量控制水平来看风险较低的产品,如计划生育用医疗器械的避孕套、宫内节育器等医疗器械,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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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云南省药物研究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药物研发的整体水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前期调研、关键问题研讨、初稿撰写以及征求本省行政相对人意见后,形成了《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ynmpazc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GLP或GCP监管细则意见反馈”。附件1.《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zip附件2.《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zip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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