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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2期全区各市、县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病例(1-12月份)

    序号城市区/县各区/县报告例数各市报告例数每百万人口上报例数(以已审核报表为准)新的和严重的报表数占比(%)1南宁市市辖区3363725482941.94兴宁区95青秀区313江南区97西乡塘区212良庆区136邕宁区151武鸣区405隆安县265马山县326上林县281宾阳县713横州市74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8经济技术开发区79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292柳州市城中区560375090160.83鱼峰区417柳南区950柳北区481柳东新区31柳江区226柳城县231鹿寨县202融安县172融水苗族自治县282三江侗族自治县180北部生态新区183桂林市市辖区124374975961.64秀峰区416叠彩区510象山区523七星区141雁山区20阳朔县132临桂区300灵川县171全州县308兴安县218永福县121灌阳县132龙胜各族自治县79资源县72平乐县185荔蒲市179恭城瑶族自治县1184梧州市市辖区1162219877856.51万秀区76长洲区43龙圩区69苍梧县93藤县369蒙山县100岑溪市2865北海市市辖区6117963561.41海城区525银海区167铁山港区78合浦县4036防城港市市辖区158100395756.13港口区218防城区254上思县201东兴市1727钦州市市辖区20333734112939.61钦南区376钦北区176灵山县670浦北县4798贵港市市辖区906380188041.88港北区476港南区391覃塘区357平南县698桂平市9739玉林市市辖区1986453778166.1玉州区455福绵区160容县325陆川县315博白县550兴业县209北流市53710百色市市辖区1081318989278.39右江区170田阳区190田东县211平果市267德保县198靖西市285那坡县114凌云县138乐业县87田林县145西林县97隆林各族自治县20611贺州市市辖区320191795337.82八步区717平桂区276昭平县180钟山县244富川瑶族自治县18012河池市市辖区402258275170.95金城江区226南丹县152天峨县99凤山县109东兰县139罗城仫佬族自治县192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巴马瑶族自治县158都安瑶族自治县325大化瑶族自治县220宜州区35913来宾市市辖区348167080342.57兴宾区339忻城县280象州县241武宣县278金秀瑶族自治县92合山市9214崇左市市辖区115183987964.49江洲区377扶绥县392宁明县257龙州县165大新县209天等县230凭祥市94合计424024240284454.68注:(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目标:全区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31125份,每百万人口620份。 (2)人口数据来源:2020年广西区常住人口。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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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药监武汉药罚〔2022〕62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武汉药罚〔2022〕62号案件名称武汉市皮肤病防治院配制使用不合格氢化可的松擦剂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武汉市皮肤病防治院法定代表人姓名胡权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44135532-5主要违法事实配制使用的氢化可的松擦剂(批号:20220301,规格:100ml:1g),经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项氢化可的松含量不符合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22年12月12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湖北省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 皖药监药暂停〔2023〕2-1号

    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近期收到的监督抽检信息,发现你单位中药饮片生产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2023年1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安徽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炙甘草(批号:201223)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生稽罚〔2023〕2号 案件名称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炙甘草(批号:201223)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322664825873X(1-1)法定代表人姓名万华林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炙甘草(批号:201223)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3年1月6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6日备注文件下载: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生稽罚【2023】2号).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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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武黔医院)(渝黔江市监处字(2023)7号)

    当事人:黔江武黔医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455202318X1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218号、正阳街道朝阳社区一组法定代表人:王*红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10月12日,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218号的执业场所开展检查,当时当事人正在执业,法定代表人王*红在场并通知相关科室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其二楼治疗准备室治疗台上发现:复方氯化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23800,批号201008C6,效期至202209,500ml装共8袋,与有效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混放。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药品。2022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执业场所内发现的复方氯化钠注射液在检查时已过期,且与有效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混放,处于待使用状态。该药品购进单价3.5元/袋,使用单价7.15元/ 袋,故当事人使用劣药货值金额为7.15元/袋*8袋=57.2元;由于当事人提供的使用记录与实际库存、领用和报损情况不符,不能证明当事人在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对患者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本局认为: 当事人使用的复方氯化钠注射液在检查时超过有效期,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称的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查照片打印件3页、进货票据和使用、报损记录复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货值金额57.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本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市监听告字(2022)30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40000元;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财物较少,根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七)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使用劣药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40000元;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重庆市市辖区黔江区
  •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武黔医院)(渝黔江市监处字(2023)6号)

    当事人:黔江武黔医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455202318X1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218号、正阳街道朝阳社区一组法定代表人:王秋红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10月12日,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218号的执业场所开展检查,当时当事人正在执业,法定代表人王秋红在场,全程知晓并通知相关科室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其底楼检验室储物柜内发现:医用外科口罩,豫械注准20172640133,批号20200926,失效日期20220925,150袋装共1袋;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渝械备20140025,批号20190902,生产日期20190902有效期3年,50双装共1袋;医用外科口罩,赣械注准20202140080,批号20200803,失效日期20220802,100个装共1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用帽,豫械注准20182640311,批号20200811,失效日期20220801,20个装共7袋;在其二楼治疗准备室治疗台上发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国械注准20193141749,批号190917,失效日期202209,1ml规格共75支;上述5批次医疗器械均与有效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混放。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5批次医疗器械。2022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执业场所内发现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等5批次医疗器械,在检查时已过期,且均与有效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混放,处于待使用状态。其中,批号20200926的医用外科口罩购进单价为0.35元/个;批号20190902的医用橡胶检查手套购进单价0.75元/双;批号20200803的医用外科口罩购进单价0.45元/个;批号20200811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用帽购进单价0.45元/个;批号190917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购进单价0.36元/支。上述医疗器械未设定使用价格,故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按购进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0.35元/个*150个+0.75元/双*50双+0.45元/个*100个+0.45元/个*20个/袋*7袋+0.36元/支*75支=225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完整有效的使用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本局认为: 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等,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查照片打印件6页、进货票据复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22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本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市监听告字(2022)30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财物较少,根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七)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重庆市市辖区黔江区
  • 国家药监局关于8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3年第2号)

    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签标示为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雅岩朵美祛痘精华液等8批次化妆品,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已要求广东、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及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特此通告。国家药监局2023年1月9日附件:8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序号1234标示产品名称雅岩朵美祛痘精华液西潘十号黑灵芝精华乳芨草柠檬草祛屑止痒洗发露MASASIC玛萨仕克多肽洗发乳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广州名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佛山市博元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方:杭州养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杭州赫梵茜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人/生产企业:惠州市澳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方:广州菡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二十社上桥工业区J栋4楼402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社南街十九巷自编8号委托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488-1号3幢301室,受委托方: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5号2幢备案人/生产企业: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3-1号厂房A被抽样单位名称南川区黄芳化妆品店小金县艺手遮天美发店赣州市章贡区艾尚造型美容美发中心桥西本末轻美造型店被抽样单位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渝南大道16号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1B层1B066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美兴镇东大街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8号华润中心幸福汇商业A座三层2#商业A302-1河北张家口市桥西区赐儿山街6号金鼎世纪城小区19号楼43室包装规格30ml100ml500mL500ml标示批号SY220302C012022040801//标示生产日期//202112044/20/22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202503014/7/25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41203保质期:三年,限期使用日期:2025/04/19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广东广东浙江广东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003930粤G妆网备字2022030863浙G妆网备字2020020225粤G妆网备字2021611772标示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006粤妆20170191浙妆20160001粤妆20161248检验机构名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不符合规定项目地塞米松克林霉素氧氟沙星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三氯生三氯生检验结果8.2μg/g6665.2μg/g4280.8μg/g0.00%0.04%0.15%规定要求不得添加不得添加不得添加不得添加不得添加不得添加序号5678标示产品名称fairy's gift悦色精灵指甲油-828Nusvan for Aurora水性双色可撕拉指甲油芝芝梅梅-05NUSVAN水性不可撕拉指甲油-02芝士奶黄NUSVAN水性不可撕拉指甲油-06极光粉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名称义乌市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义乌市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销商:露詩凡(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义乌市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销商:露詩凡(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监制:日本東瀛国際株式会社生产商:义乌市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销商:露詩凡(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监制:日本东瀛国际株式会社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等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生产企业: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总经销商:香港东区英皇道北角16号A2301生产商: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总经销商:香港东区英皇道北角16号A2301生产商: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总经销商:香港东区英皇道北角16号A2301被抽样单位名称原平市原平臻选百货店,网店商铺名称:微店臻选优品上海蓓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微店困妈有好货上海杰溧采贸易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淘宝杰肤美妆上海杰溧采贸易有限公司,网店商铺名称:淘宝杰肤美妆被抽样单位地址山西省原平市班村示范小区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388号3幢1270室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二层G区2095室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二层G区2095室包装规格12ml4g*2支9ml9ml标示批号EA06001FB25001EH15001EH15001标示生产日期////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20240105保质期:2年,限期使用日期:20240224保质期:2年,限期使用日期:20230814保质期:2年,限期使用日期:20230814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销商)所在地/产品进口地区浙江浙江浙江浙江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1509856浙G妆网备字2020021980浙G妆网备字2020020082浙G妆网备字2020019439标示生产许可证号浙妆20160036浙妆20160036浙妆20160036浙妆20160036检验机构名称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不符合规定项目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检验结果紫色部分:检出,检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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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审查公示(2023第8号)

    根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将于2023年1月12日-1月14日对浙江诺得药业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名称:浙江诺得药业有限公司检查范围:片剂生产车间生产线:片剂:三车间片剂生产线,三车间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1月12日-1月14日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2023年1月11日监督电话:0571-88888222、0571-88903352传真:0571-81393624邮箱:zjtsjb@163.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2号行政楼3楼邮政编码:3100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 浙江省
  • 浙江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审查公示(2023第10号)

    根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将于2023年1月12日-1月13日对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名称:杭州贝斯特气体有限公司检查范围:治医用气体【氧(空分)】医用气体【氧(分装)】生产车间生产线:医用气体【氧(空分)】空分车间医用液氧空分生产线(二期)医用气体【氧(分装)】充装车间医用氧气充装生产线(二期)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1月12日-1月13日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2023年1月11日监督电话:0571-88888222、0571-88903352传真:0571-81393624邮箱:zjtsjb@163.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2号行政楼3楼邮政编码:3100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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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2〕104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恒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559967907法定代表人廖佳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2〕1048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4月16日生产了批号为20220416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361件,销售350件,货值金额8477元。该批产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复检,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内容1.罚款41000元;2.没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181件。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9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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